论《劳动合同法》中的试用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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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用期制度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可以协商选择约定的一种制度。它可以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之初,有一个彼此深入了解的过程。如果想充分发挥试用期制度在现实生活中的功效,就必须全面理解相关的制度设计。
  
  一、劳动合同试用期的内涵
  
  根据《高级汉语词典》的解释 ,“试用”是指使某人受到一段时期的检验或试工以便能确定是否适合于做某事。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与新录用的劳动者之间可以相互了解,相互适应,相互磨合,然后双方都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做出是否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的决定。试用期制度的确立,一方面,便于用人单位全面实际考察劳动者的个人素质,看其是否可以胜任工作;另一方面,劳动者也可以充分了解用人单位的各方面情况,看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是否与当初约定相符,或者自己是否适合这份工作。从这个角度出发,劳动法上的试用期制度理应是一个双赢的制度。可是为什么实践中会因试用期而引发如此多的劳动纠纷呢?笔者认为,由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享有法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权,而且,通常情形下,任何一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实际生活中,当事人双方,尤其是用人单位基于自己的优势地位,利用或者说是滥用这份劳动法上赋予的权利,违背立法的初衷,以期自己能够获得廉价甚至是免费的劳动力,为自己谋取超额利益。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只有深入全面地理解劳动合同试用期的内涵,充分了解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才能避开用人单位设置的种种陷阱,使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真正发挥其应有的法律功效。
  
  二、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期限
  
  我国《劳动法》第21 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法》并没有对试用期限作具体的规定,引发了司法实践中许多现实问题。其后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做出了具体性的规定:“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限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并且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然而实践中,企业对该通知的遵守情况却大不尽如人意。有学者做过相关的抽样调查,得出的数据实在是不容乐观。在其调查的样本中,在期限为1年的劳动合同中, 有95.1%的试用期已经超出规定; 在期限为2年的劳动合同中, 有90. 8%的试用期超出相关规定。试用期超出6个月的也非常普遍, 尤其是一些中长期合同。同时,按照相关的劳动法规, 试用期应该纳入劳动合同中。但实际上,统计显示, 只有50. 4%的合同将试用期包括在内。当然,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不单单是立法的缺失(比如还有劳动者的退让或是对相关立法的不了解)。但立法上的不严谨与松懈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2007年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对《劳动法》第二十一条做了修改和具体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之后,一方面通过正式立法的方式,更为详细合理地规定了试用期的期限,弥补了立法上的缺失;另一方面,在《劳动合同法》推广实施的过程中,大大增强了劳动者对自己权利存在的了解及全力维护的意识,同时也使得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充分考虑进其违法成本(笔者认为此种立法的社会效应同样举足轻重),我国实践中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约定逐步走向了规范化和合法化。
  
  三、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
  
  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劳动者主动解除和用人单位的解除。由于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处于弱势地位,且现实生活中劳动者主动解除勞动合同的情形相对较少,因此法律从保护劳动者角度出发,维护实质上而非形式上的公平,对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做了更为具体严格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对于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制度设计上,则要严格许多。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鉴于实践中许多劳动合同纠纷都因劳动合同解除权而起,笔者认为,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应慎重使用该项权利。尤其是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优势地位的用人单位,更不能滥用该项权利。立法对其做严格规制是十分有必要的。
  
  (作者简介:巫星星(1987—)女,江苏仪征人,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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