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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生产义务是一个典型的艺术法哲学命题。随着以人工智能为表征的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艺术生态规模、格局与秩序已经发生了重大嬗变,数字艺术成为当代艺术的主流。从表面上看,从原子艺术到数字艺术所发生的是艺术形态、种类和规模的显著扩增,但这些变化的本质则是数字艺术生产权利与义务的同步扩大化。数字艺术生产义务与原子艺术生产义务在本质与内涵上都是一致的,都包括积极义务(德性义务)和消极义务(法性义务)两大范畴,但两种义务的量与质已经发生变异:以德性义务为主导的原子艺术生产机制在当代数字艺术格局中已经难以调整和有效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