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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环境民事、行政责任规制的疲软与对外部不经济性的内化不足要求环境刑事立法。扭转人类中心主义的道德伦理范式,转向更为科学合理的生态中心主义是环境刑事立法的应然选择。立基于社会利益格局的改变、道德共同体内涵的拓展与社会风险管理的需要,以生态中心主义为纲重塑我国环境刑法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走向理性化的科学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