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合同诈骗罪之非法占有目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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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一、非法占有目的在合同诈骗罪中的定位
  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性质,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是通过实施合同诈骗行为从而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结果。因此,非法占有目的应属于犯罪目的。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明文规定须有”非法占有目的”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作为法定占有型目的犯,非法占有目的即是法定的非法占有目的。在这类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是其犯罪主观方面的必要构成要件,缺乏此要件将不成立本罪。
  二、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
  可以将“非法占有目的”概括为两种,即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非法占有目的应包括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方能成立,认定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必须同时具备利用意思?排除意思。在刑法上,排除意思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占有意思:其一,排除权利人对财物本身的占有意思,其二,排除权利人对财物利用的可能性的意思,其三,排除权利人对财物的价值的占有与利用的意思。依据利用意思的含义,行为人的这种排除意思达到了妨害他人利用财产的可罚程度之所以是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途,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首先,如果将利用意思仅限于遵从财物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这种财物的用途应理解为财物本身的用途,行为人目的是为了取得财物本身而不是财物上的经济价值_。其次,如果将利用意思仅限于行为人基于利用、处分财物本身的经济上价值的意思,那么非法毁坏、隐匿他人财物的行为,则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因此,只有将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相结合,才能为正确理解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奠定基础。因此,要正确理解刑法中“非法占有目的”,应注意其特征:一是占有的排他性,由于行为人的占有,排他性表现为对他人所有权的剥夺,其结果是导致他人丧失财产占有权或所有权。二是占有的利用性,行为人之所以以非法手段占有财物,是为了达到利用、处分该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排除权利人对物行使权利,自己以所有的意思对物进行占有,并按照财物本来的经济用途对其利用或者处分。三是占有的非法性,非法性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无合法依据而取得财物和依不合法手段取得财物。根据法益保护的理解,只要是侵害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就可以认定行为人的占有具有非法性。基于以上分析,可以将非法占有目的解释为:非法占有目的是指行为人以非法获取他人财物所有权的意思,并排除所有权人对财物所享有的权利,及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途而进行利用、处分的目的。
  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内容
  (1)对象:即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釆取非法手段意图获取的他人财物。非法占有目的,是指行为人将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己有并对财物加以利用与处分的目的,其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象,不仅包括财物本身,也包括附着于财物之上的经济价值,且二者不可能独立存在。
  (2)时间:关于本罪的“非法占有目的”的其产生于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不同阶段,既可以产生于签订合同前或合同签订时,但是也不能排除行为人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产生“非法占有目的”。由于合同诈骗案件复杂多变,本罪的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呈现出变幻莫测的特点。因为:第一,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该目的的产生期间;第二,行为人虽然没有在合同签订之时就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但是当其在合同签订之后因为某些主客观的原因,不排除其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四、“非法占有目的”的法律规定
  “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一种主观的心理状态且这种心理状态又是隐蔽与变化的,因此,在实践中只能根据行为人一定的外在表现来进行认定。在认定时,以行为人的行为为基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样认定就有了客观的依据,具有科学的推理过程及依据,基于此,这就需要运用推定的方法。基于以下几个有关“非法占有目的”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来对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寻求法律依据。
  (1)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审理诈骗案件所做的司法解释,其规定了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诈骗他人财物的六种情形,行为人的行为只要符合其中任何一种情形的,就应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上述在对诈骗案件行为人的主观意思所折射出的客观表现进行认定时,将所应考虑的情形进行了系统、列举式的规定,充当了我国司法实践工作的法律基础,使得司法工作者在进行认定时有了法律的依据,完善了我国法律在这一方面的漏洞,因此,笔者认为该司法解释所采用的方法实际上就是推定。
  (2)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该项规定中的几种客观情形,数额较大的行为,就应认定行为人构成合同诈骗罪。这是有关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最直接的规定。对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进行认定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但是,也应该考虑行为人的目的对其客观行为的影响、二者的关系如何等等,因此,推定方法的运用尤为重要,很多情况下,司法工作人员不可能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得出一定的结论,必须具有一定的事实基础,推定的手段不可缺少。
  (3)全国的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金融犯罪案件的一个会议纪要,规定了金融犯罪的七种诈骗行为的客观情形,及行为人以诈骗的方法获取数额较大的资金且不能归还的,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中的七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即可认定该案的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4)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一个有关人民法院在审理犯罪嫌疑人非法集资案件时的司法解释其规定了八种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客观情形,只要行为人的行为满足其中之一的,就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上是关于各类犯罪中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解释和法律规定的简述,上述各类规定为司法机关在认定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时提供了重要参考。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处理这些案件时,不能对上述司法解释及法律规定中所列举的客观情形作教条化的理解,须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相结合,综合考虑这些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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