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在修复社会创伤上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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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每次到昆山,都要约该市的老检察长张斌聊天。从他那里,我知道昆山东接上海的南浦,西邻苏州,户籍人口67万,面积927平方公里,就是这样一个县级市,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百强县(市)中,2007年蝉联第一。
  百强之首有多富?7月中旬,我再次来到昆山,见到了市长管爱华。他介绍说,昆山市2007年完成GDP1151.80亿元,财政收入201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927元,农民人均纯收入10615元。2008年,预计GDP将达到2000多亿元,财政收入可望达到260亿元。
  我在昆山调查了两天,感觉昆山的富有是有传统的。比如说,千年古镇周庄被誉为“中国第一水乡”,享誉海内外。我小时候,常听母亲形容某人富有说的一句话就是“富得象沈万山”。说来也巧。这周庄就是沈万山的老家,建于明朝初年,六百多年后,远在千里之外的湖北乡村的不识字的妇女都还知道沈万山的名字,把他当作富有的象征,可见,我们的先人是多么希冀自己的子孙后代走上富有的道路。还有著名的思想家顾炎武,教育家朱柏庐都生于斯,长于斯。“百戏之祖”的昆曲也源于斯。真的,昆山不仅经济发达,而且人文荟萃,无愧于江南“鱼米之乡”的美誉。
  伴着经济的发展,利益分配不断变化,社会矛盾纠纷也日益突出。昆山市现任检察长薛国骏四十出头,他在苏州市相城区担任检察长时我就熟悉。他告诉我,昆山市有外来务工人员共130多万,是本地人口的二倍,近年来刑事案件持续增长。2007年,昆山市检察机关公诉刑事案件1500多件,涉案人员80%为外来务工人员,概括起来说为“三多”:一是案件涉及多层次的社会关系;二是多样化的矛盾主体;三是多领域的利益冲突。听了薛检察长的介绍,我笑着说:“你能不能说点具体案例。”薛检察长想了想说:“先从被害人救助基金讲起”。我点头称是。
  薛检察长扶了扶眼镜,略加思索地说,由于昆山发生的刑事案件大都是外来务工人员,这些人家境贫寒,犯案后又无力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如果政府不及时救济受害人,无形中会造成更多的社会问题,乃至激化成更大的社会矛盾。因此,昆山市人民政府每年专列2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救助刑事被害人。2007年,昆山市检察院制定了特困被害人救助专项基金的暂行办法,确定救助对象为:在审查批捕起诉期限内,发生在昆山市范围内的刑事犯罪案件,因犯罪行为致使人身损害而失去生活来源并且在诉讼期间无法得到及时赔偿和其他社会救助,导致生活、就医无着落的特困被害人或其家庭主要成员。比如说,2007年5月,外来务工人员郑氏父子三人在昆山被酒后寻衅滋事的犯罪嫌疑人郭某砍伤,郭某无力承担三人的医疗费、生活费,郑氏父子三人因家庭经济条件差早已负债累累,靠打工度日。伤害案发生后,更是雪上加霜,生活陷入极度贫困,检察官弄清情况后,及时到被害人家中了解核实,发放救助金4000元,使郑氏父子三人基本生活得到接济。再如,近年来交通肇事类案件不断增加,这类案件中被害人生活陷入困境的现象比较突出,于是市检察院便将救助被害人的范围从人身伤害类案件扩大到交通肇事类受害人。2007年1月,该院在审查一起交通肇事案时发现被害人冯某系外地在昆务工人员,受伤后借款支付数万元医药费后仍无法解决后续医疗费用,犯罪嫌疑人方面又无力进行赔偿,冯某家庭一时陷入病困交加之中,市检察院便发放4000元人民币使冯某家庭生活有着落。
  我觉得,昆山市检察院的做法是值得肯定的。目前,我国已建立刑事赔偿制度、司法援助制度,还没有建立受害人救助制度。而要建立和谐社会,必须有受害人救助制度作为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讲,昆山市检察院的司法实践具有超前和创新意义。听着我的表扬,薛检察长又讲了一起在“化解”上下功夫的典型案例。
  昆山梦莎制衣有限公司(简称梦莎公司)与日资企业俊龙时装(昆山)有限公司(简称俊龙公司)分别租用巴城镇的昆山兴得利制衣有限公司仁和路南侧和北侧厂房。梦莎公司在租用兴得利厂房时商定,由梦莎公司自己出资在兴得利配电房内安装电表,梦莎公司的电费由兴得利收取,并开具增值税发票。第二年,兴得利将剩余的仁和路北侧厂房租给俊龙公司,梦莎公司的电费转由俊龙公司收取。梦莎公司曾向俊龙公司支付过6.8万元电费,后因俊龙公司仅能开具收据,没有开具增值税发票,双方遂引起争议。
  2007年12月20日,俊龙公司总经理又到梦莎公司商讨所欠电费,未果,俊龙公司于当日下午对梦莎公司采取断电措施,次日上午,梦莎公司经理苏某带领本公司门卫、驾驶员等人到俊龙公司,要求该公司门卫打开配电房门锁,拆回自己安装的电表,门卫称老板不同意拆走电表,拒绝开门锁。苏某便从地上捡了砖头将门锁砸掉,门卫立即打电话报警。门砸开后,苏某叫员工将电表拆走。民警赶到现场,对俊龙公司配电房照相取证,又通知苏某和门卫到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下午民警到梦莎公司将拆走的电表照相固定显示用电数额,经签名确认,并将电表暂存于派出所。
  俊龙公司行政总监蔡某因担心电表上的用电数额被毁,当日将情况传真给昆山市政府办公室、公安局。巴城镇司法办介入处理此案。蔡某对巴城镇人民政府将此事定性为“电费纠纷”的答复不满意,故不愿来巴城处理,便向江苏省检察院徐安检察长写申诉信。2008年2月19日,苏州市检察院派两名检察官到昆山调查。昆山检察院尹雪弟副检察长、侦查监督科科长徐志龙陪同前往巴城了解情况并妥善处理该事件。次日又找蔡某进一步核实情况。检察官们一致认为该事件系由经济纠纷引起,在事件过程中,苏某有一些过激的违法行为,但尚构不成刑事犯罪。期间,又向蔡某做了大量的说服解释工作,并陪同蔡某一起到巴城司法办,由司法办调解处理。由于梦莎公司尚欠俊龙公司13.7万余元电费,因俊龙公司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最后双方达成协议,梦莎公司实际支付11.2万元(该款已在3月7日支付)。俊龙时装(昆山)有限公司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并送上锦旗感谢检察机关依法保护外商合法权益。
  讲完案情,薛检察长问我:“您是教授,你认为这种案件要不要管?”我说:“初看,这一起案件似乎与检察工作不相干,但是每起案件都需要先查案。只有查清楚了,才能分清是非,分清违法与犯罪的界限,才能对症下药,化解矛盾,重归于好。从这个意义上看,检察官办案的视野要站得更高一些。”
  第二天,《方圆》杂志社社长赵志刚和我在薛检察长陪同下来到千灯镇参观,他讲的建立昆山市未成年人社会观护站引起我的兴趣。该站是以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为对象,以社区工作人员为主要力量,聘请相关人员和志愿者为辅助力量,以街道等核心成员单位为支撑,以未成年人社会观护教育活动培训基地为依托的帮教机构。“观护工作”是由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对部分犯罪情节较轻的本市及外来未成年人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使其在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由全市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等单位通过组织专门力量、建立观护站等专门机构共同对他们进行帮教,帮助他们认识错误,积极悔改,并对其在取保候审阶段的表现进行考察,最终由市公安局、市检察院根据未成年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的综合表现,依法分别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对未所年人在观护期间的综合表现进行评定考核,作为量刑建议的重要依据,并继续对其跟踪帮教。
  有案例为证:2008年3月14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姚某在其工作的宏宇锋五金模具厂二楼办公室内,窃得老板朱某的DELL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5200元,后民警在姚某的住处搜出了被盗的电脑,并发还被害人。2008年3月26日,昆山市检察院认为姚某虽然涉嫌盗窃罪,但他是1990年12月20日出生,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无逮捕必要。另一方面,姚某系山东籍来昆务工人员,在昆山无親无故,不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以往这类案件因缺少本地保证人,往往不得不逮捕以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对本地未成年人则较多采用取保候审,这样造成对外来未成年人的不平等待遇。考虑到姚某系未成年人,赃物已退还,盗窃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昆山检察院打破常规,找到姚某在苏州打工的姐姐作为保证人,对姚某取保候审,同时将其纳入未成年人社会观护站考察帮教的对象,积极探索对外来未成年人矫正工作的非监禁化途径。在建立良好的沟通、全面了解姚某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检察机关、青阳街道与姚某及其姐姐签订了帮教协议书,并针对姚某贪财侥幸的犯罪心理专门制订了有针对性的个案帮教计划,以期在非监禁的环境下实现对姚某的矫治。
  一是针对姚某涉嫌的是侵财类犯罪,检察人员首先安排姚某学习刑法侵财类犯罪的规定,结合具体案例解释各个侵财犯罪的构成要件,逐一分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求姚某开展自学,并撰写法律学习心得,加深对法律的理解,明确哪些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避免盲目犯罪、不计后果犯罪等,做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工作,
  二是进行心理矫治,培育健康人格。观护人员对姚某开展心理咨询,消除他对帮教工作的防卫心理和抵触情结,通过心理调整、亲情关注、人生目标培育、对不良社会关系和不良习惯的干预等方法,使姚某能够深刻认识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深刻反省,从心灵深处产生强烈的追求成功的愿望。
  三是争取被害人谅解。在姚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了一定认识的基础上,检察官便安排他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当面悔过自己的罪行,请求被害人的凉解。被害人听到姚某真诚的悔过,通过观护人员的解释、调解,表示愿意谅解姚某的行为,同时对姚某之前在厂里的工作表现给予肯定。为了进一步考察姚某的悔罪程度,用实际行动对被害人进行补偿,观护人员征得被害人同意,安排姚某继续在该厂工作,以优异的工作成绩来补偿对被害人造成的损伤,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鼓励姚某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修补被他破坏的社会关系。被害人朱某也表达了愿意配合司法机关做好姚某的帮教工作,并保持与观护站的联系,及时反映姚某的工作表现。经过一段时间的工作锻炼,姚某以突出的业绩重新赢得了同事和领导的信任与尊重,恢复了自信。
  四是进行技能培训,提高未成年人谋生能力。在观护工作中,姚某向工作人员反映他会焊接,但是没有取得证书,想要通过学习获得相关的焊接证书。据此,观护人员在未成年人社会观护教育活动培训基地为姚某安排了焊接课程,鼓励他努力通过证书考试。这种技能培训项目受到了姚某的欢迎,表现出积极求学、不怕挫折等品格,与培训人员沟通积极。随着技能的提升,姚某逐渐感受到了自己的人生价值,有了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健康的行为习惯和良好的社会沟通技巧。
  五是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培养未成年人社会责任感。为了增强姚某的社会责任感,培养他的荣誉感和对家庭的感恩心理,工作人员安排姚某参加多项公益活动,如帮助孤寡老人打扫卫生,在社区活动中承担服务工作,参加为迎接奥运昆山市举办的“万人徒步健身活动”等。通过承担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姚某体会到了作为子女对父母的责任,作为社会成员对社会的责任。从居民感谢的言语、工作人员赞许的评价中,姚某感到了社会大家庭的温暖。
  在开展上述个案帮教服务计划的基础上,观护人员对姚某取保候审期间的各种表现进行考核评定,形成了《综合考察意见》,提交检察机关作为对姚某量刑建议的参考,检察官则结合姚某的犯罪情况、悔罪表现等,在起诉书中对姚某作出适用缓刑等较轻的量刑建议,为法庭审理及判决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最后法院对姚某判处了单处罚金。
  听完薛检察长的介绍,我感觉,昆山市检察院的做法具有推广价值。他们对未成年外来务工人员轻微刑事案件进行非监禁化处理,维护了其法治平等权利,避免了其因被投进看守所或监狱而被“贴上标签”,造成交叉感染,有利于其回归社会,有利于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从而有利社会的和諧与稳定。
  我在离开昆山时,又见到了管爱华市长,他笑着说:昆山社会的稳定得益于经济的发展,也得益于检察机关善于“化解”社会矛盾。
  一席话,使我萌生了本文主题,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化解社会矛盾,要重在修复社会创伤上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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