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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不安全食品行为是指既不能证明具有生产、销售食品的目的,也不能证明是持有者的行为导致了不安全食品,并且拒绝说明其来源和去向的行为.目前我国缺少对持有不安全食品的刑法规制,而该类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严重、应受刑罚惩罚、较为常见多发等特点,且国家层面较为重视.因此,确有必要将其犯罪化.这不仅有利于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犯罪防控,也符合社会危害性认定标准的演变、刑罚目的的转变及刑法机能的统一等学理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