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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开启了新时期增加农民收入的历史进程。本文从农民收入来源视角出发,通过对2004年以来山西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数据进行分析,提出了可能限制我省农民纯收入增长的体制与非体制因素,并提出增加我省农民纯收入的建议。
关键词:农民纯收入;收入来源;增收
中图分类号:F3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5-0-03
近年来,山西省农民纯收入增长相对缓慢,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幅度及速度明显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城乡收入差距大的现象依然明显。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农民收入长期上不去,对农民生活水平提高、粮食生产和农产品供给、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制约作用都是巨大的。因此,研究山西省农民收入增长的制约因素及对策具有实用价值。
一、山西省农民收入来源构成及分析
国家统计局在对农民纯收入的来源进行统计时,将农民人均纯收入划分为工资性、家庭经营、转移性和财产性纯收入。山西省在分析本省农民纯收入状况时,也依据这样的口径,从以上四个方面处理数据、分析并得出结论。
通过对2004年-2012年山西省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绝对数比较,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总量及其构成各收入量都在不断增加。人均纯收入由2004年的2589.6元持续增长到2012年的6356.6元;人均工资性纯收入由2004年的987.5元连续增加到2012年的3175.5元;人均家庭经营纯收入除2009年稍有小幅下降外,其余年份也在逐年增加,家庭经营收入由2004年的1497.2元增加到2012年的2334.4元;人均转移性纯收入也出现较大增量,从2004年的69.3元增加到705.3元;人均财产性收入从2004年的35.5元增加到2011年的170.8元。
从收入构成的增长速度比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由2004年的2589.6元增长到2012年的6356.6元,增长近2.5倍,平均每年增长12.1%。2012年的人均工资性纯收入为3175.5元,是2004年的3.2倍,平均增长率为15.7%,工资性收入的增长幅度要快于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所以,山西省人均纯收入的增长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工资性收入的增长。2012年家庭经营纯收入为2334.4元,是2004年的1.6倍,平均增长率为6.1%,其增长速度要明显慢于人均纯收入的增长速度,从这个角度来看,人均家庭经营纯收入对人均纯收入的增长起到一定抑制作用。
从收入构成的比重来看,农民人均工资性纯收入在人均纯收入的比重不断增加,从2004年的38%逐年增长到2012年的50%,增幅为12%。家庭经营纯收入的比重逐步下降,从2004年的58%逐年减少到2012年的37%,降幅达到21%。所以,人均工资性纯收入的增长幅度不及人均家庭经营纯收入的抵减程度,人均纯收入的增长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人均转移性纯收入和人均财产性纯收入。而通过对二者的比较,可以看出收入增长在相当程度受益于转移性收入的增长,人均转移性纯收入由2004年的2.7%增长到2012年的11%,增长幅度较大。而人均财产性纯收入则出现较小幅度的上升,从2004年的1.4%增加到2011年的3%,2012年又降为2.2%。
二、山西省农民收入現状
1.山西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绝对水平低
自2004年以来,山西省农民人均纯收入依旧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上,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如2004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为2936.4元,而山西省农民人均纯收入为2589.6元,与全国平均水平相差346.8元;到2008年,山西省农民人均纯收入为4097.2元,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为4760.6元,比全国平均水平低663.4元;截止2012年,山西省农民纯收入水平与全国水平相差更大,山西省农民人均纯收入是6356.6元,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是7916.6元,较全国平均水平低1560元。从相比较的结果看,2004年以来山西省农民人均纯收入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越来越大。而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与世界标准相比也是处于相对较低的位置,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将农民人均纯收入2300元作为新的国家扶贫标准,2012年根据此标准,山西省农村有452万贫困人口,占到农业人口总数的18.8%。如果按照世界银行450美元(按2012年汇率折算为2840元)的绝对贫困标准,山西省农村的贫困人口数量和比例会更多。
2.山西省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缓慢
山西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速度是相对于山西省经济增长速度和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长速度而言的。2004年-2011年山西省农民人均纯收入与GDP都呈逐年增长的态势,但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平均增长率要明显低于山西省GDP的增长率。如山西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由2004年的2589.6元增长到2012年的6356.6元,平均每年增长12.1%。2004年按支出法计算的GDP为3479.3亿元,2012年按该法计算的GDP为12112.8亿元,年均增长率为17%。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速度也低于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速度。200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902.9元,2012年该数据增加到20411.7元,年均增长率为12.6%。
3.山西省的城乡收入差距逐年扩大
从山西省城乡收入差距的绝对额来看,这一差距在逐年扩大。如2004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2589.6元,城镇居民人均总收入为8428.8元,城乡收入差距的绝对额为5839.2元,从该年起城乡收入差距呈现递增现象。2009年城乡收入差距突破10000元,为10739.1元,到2012年该差距由6356.6增加到20411.7元,剧增到14055.1元。 从山西省城乡收入差距比来看,城乡收入差距也呈逐步扩大的态势。2004年城乡收入差距比为3.25∶1,2007年城乡收入差距比增大到3.4∶1,2010年城乡收入差距比为3.57∶1,是近几年城乡收入差距比最大的一年,2011年与2012年城乡收入差距比都有所减少,分别降为3.51∶1和3.21∶1。从城乡收入来源的角度,城乡居民的工资性收入差距和财产性收入差距都在逐渐缩小。工资性收入差距比由2004年的6.42:1逐步缩小到2011年的4.9:1;财产性收入差距比由2004年的2:1降低到2011年的0.45∶1。2004年-2008年的人均财产性收入差距比呈减少趋势,2008年后的收入差距比逐年增大。2004年收入差距比为45.4∶1,2008年降低到23.9∶1,2011年又增加到31.5∶1。
4.山西省农民纯收入的区域性不均衡现象明显
山西省部分年份和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以便比较山西省不同地区农民纯收入的差异、以及与山西省和全国相比农民人均纯收入的状况。从《山西省统计年鉴》的数据来看,历年来农民收入最高的地市为太原市。2004年太原市农民人均纯收入为3873元,全省平均水平为2589.6元,高于全省平均水平49.56%,全国平均水平为2936.4元,高于全国平均水平31.9%。该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最低的地市为吕梁市,人均纯收入为1765,只占到占到全省平均水平的68.2%、全国平均水平的60.1%、太原市的45.6%。到2011年,太原市农民人均纯收入为8888元,比全国平均高出27.4%,比全省平均水平高出58.7%。农民人均纯收入最低的地市为晋中市,人均纯收入为3564元,分别占到全省及全国平均水平的63.6%和51.1%。
三、制约山西省农民纯收入增长的难点
1.增加工资性纯收入的难点
1.1农民素质偏低。目前,我国大部分农民的素质普遍不高。由于长期小农经济的影响,农民普遍采用分散的小规模经营为主,由此形成的小农思想根深蒂固,与现代农业的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品牌化特征相背离。在文化素质方面,由于历史原因,现有农民的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大多为小学及初中文化程度为主,对新事物、新技术的接受能力较差。在技能素质方面,具有一技之长的农民数量较少,使农业长期处于粗放经营的状态,外出务工主要依靠劳力,从而限制他们向二、三产业转移,增加其他途径收入来源的可能性。
1.2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阻碍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城乡户籍壁垒及两种不同的资源配置制度,导致了一系列的问题,使农村居民难以像城镇居民一样享受国民待遇。城乡二元分割的体制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城乡没有形成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城乡居民在社会保障及公共服务方面得到形成统一的待遇;在实际生活中农民工的权益经常受到侵害。由于城乡分割体制的存在,使农村居民外出务工没有得到其应有的保障,“农民工干着最苦最累的活,却拿着最低的工资”,这些会降低他们外出务工的愿望。
1.3城镇化水平有待提高,农村二三产业发展缓慢。程选、康慧指出城镇化水平对全省农民收入具有正向的影响,推进城市化可以有效提高农民收入。从收入来源的角度来讲,城镇化对收入的贡献主要是通过工资性收入的增加发生作用,城镇化水平越高,工资性收入的比重越大。贺铿在“财经中国2012年会”演讲中表示,中国的城镇化率不到35%,而中等发达水平国家和地区的城镇化率不约而同现在是85%,西方发达国家的城市化率都在95%左右,美國是97%,所以中国的城市化率仍处于较低水平。一方面,山西省在农村发展二三产业,吸收的农村劳动力数量非常有限;另一方面,城市下岗职工的就业形势也较为严峻,排斥农村劳动力在城市就业。这样会导致农村中出现大量的剩余劳动力,使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都大打折扣,农民在非农产业的增收渠道又不宽,造成农民增收难的现象。
2.增加家庭经营纯收入的难点
2.1现有土地制度的缺陷,难以发展现代农业的规模经营。山西省同样存在人多地少的矛盾,这就决定了农民不可能依靠小规模的土地大幅度增加收入,而且由于农户的分散经营,也难以采用规模化、机械化的现代耕作手段,增加了生产成本,又相对减少了农民的收入。因此,要增加农民的农业收入,就需要使土地自由流转,实现土地的规模化经营,逐步完善现有的土地制度。目前,土地制度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土地产权制度、土地流转制度以及土地征用制度上,土地制度的问题直接侵害农民的切身利益,降低农民家庭承包的积极性;反过来,土地在山西乃至全国都不仅是一种生产资料,更是农民的生活保障,体制的不完善都可能导致农民宁可撂荒,也不会转让土地权利。
2.2产业结构不合理,产业化程度较低。山西省目前的产业结构仍以第一产业为主,第二、三产业比重较小。2005年、2007年、2008年和2012年山西省第一产业人均纯收入分别占到家庭经营纯收入的71.3%、72.8%、74.6%和78%。农民进行农业生产,不仅要承担自然风险、技术风险,还要承担市场风险。在销售农产品时,由于农产品的易腐性,若在短期内无法销售,其价值会逐渐降低,因而由买方市场决定;在购买生产资料时,其成本由卖方市场决定,从而使农民两头吃亏。此外,农业的比较收入较低,限制了农民增收的能力。
另外,山西省的产业化程度较低。2008年起山西省才开始实施龙头企业培育计划,在发展龙头企业、合作组织、专业市场和科技实体带动的模式上取得了显著效果。但与发达地区的产业化水平相比,仍存在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一是山西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数量较少,规模不大。二是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方式以比较松散的契约合同形式存在,农民与龙头企业谈判的地位依然不平等,龙头企业对产品的分级标准、价格制定等方面具有主导性,难以保证农民的增收利益。三是农产品的加工层次低,产业链短,科技含量较低。具有初级加工多、精深加工少,农产品科技含量低的特点。四是农产品产业化基地建设不到位,高度专业化、优质化的原料生产基地在数量和规模上还不够,不适应农业产业化经营对农产品高质量的要求。 3.增加财产性纯收入的难点
3.1地区间区位优势不均衡。地理位置的不同、资源禀赋的差异对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影响是非常直观的。如城市的城乡结合部农民依靠出租住房就可以获得相当数量的租金收入,而资本作为现代社会重要的生产要素,又会产生利息收入,这些都是财产性纯收入的重要来源,而较为偏僻的农村居民就无法通过财产性收入来源增加收入。
3.2农村金融体制不完善。农村金融服务落后,农民贷款难的问题仍然是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由于农业保险发展滞后及农业本身靠天吃饭高风险的特点,使金融机构对农民借款的担保方面还不完善,农民的投资渠道相对单一。而且农民也缺乏投资理财方面的技术和能力,使农民的财产性收入相对城镇居民要低很多。
4.增加转移性纯收入的难点
4.1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与城镇居民的转移性收入相比,城镇居民转移性收入的80%以上来源于养老金、离退休金,还可以获得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补贴等,而绝大多数农民无法获得这一收入。
4.2财政资金投入有限。自2004年以来,国家增加了对农民补贴的种类和标准,如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面对着农产品生产资料价格的大幅度上涨与农产品价格之间的差额越来越少的现象,制约农民收入的增长,2006年又增加了对农资的综合补贴,但是实际中存在没有将农业补贴政策落到实处的问题。此外,国家对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的投入较低,政策效果并不明显。
四、增加山西省农民纯收入的政策建议
(一)增加工资性纯收入的政策建议
1.创新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体制机制,提升劳动力素质。农民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其在农业及其他产业增收的可能性。培育新型农民,重点应放在农业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上,使农民掌握农业生产的专业技术。创新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体制机制,应以农业职业院校和农业推广体系为依托,广泛吸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龙头企业、民间组织参加的农业教育培训机制。同时,加强农村教育培训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业现代化远程教育设施建设,大力发展农业信息化建设,提升农民接受新事物的本领。
2.推动城镇化进程,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 由于农业现代化水平的逐步提高以及农业比较收益低的特点,在农村中出现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90年代城市和乡镇企业经济体制的改革,使其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能力减弱。为减少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增加农民工資性收入,就必须加速城镇化的进程。山西省推进城镇化,要以中小城市特别是大县城及重点镇建设为重点,提升中小城市的综合承载能力。抓好示范基地及园区建设,发挥不同区域的资源优势,建设小城镇产业集聚区,优化产业结构,为农民提供新的就业岗位,进一步做好富民工程。
(二)增加家庭经营纯收入的政策建议
1.坚持把“一村一品”“一县一业”作为发展现代农业的切入点,实行品牌兴农战略。山西省在增加农民家庭经营纯收入的方法之一就是利用各地区差异性的资源禀赋,发展“一村一品”、“一县一业”,做大做强地区特色产业。如形成运城临汾为重点的粮食高产区、以忻州地区为重点的杂粮产业园区、以大同朔州为重点的畜牧产业园区、以太行山为重点的药材产业园区。在发展产业园区的同时,用现代品牌理念引导特色农业发展,鼓励强势品牌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对特色农产品推行产地标准管理、条形码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消费者对特色农产品品牌的认同度。
2.积极探索建立“龙头企业 合作社 农户”的机制,引导农民走农业产业化道路。推动我省农业产业化,首先需要培育一批辐射面积广、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而目前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较为松散,因此最重要的是保证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增收致富。另外还必须支持其生产基地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建设高标准的原料生产基地和基本农田建设,进行土地整治和土壤改良等。龙头企业需要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发挥科技的支撑和引导作用,发展农业的精深加工和自主创新能力,增加其附加值。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加强产业链建设,打造一批相互配套、功能互补、联系紧密的龙头企业集群。其次,要发展农民合作组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能有效提升农业的组织化水平,带动农民增收。
(三)增加财产性收入的政策建议
1.加快土地制度改革。要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首先需要对农村土地制度进行改革,制定农村产权的改革意见,让农户对耕地、房屋等具有长期不变的经营权、决策权、收益权。做好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目前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不合理,因此也需要逐步探索,形成按市场价定价的征用补偿制度,健全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2.完善农村金融体制。农民面临的普遍问题是缺乏资金而又难以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从而阻碍其下一步经济活动的进行。金融机构对农户的资金供给能力较弱,转而又将农户的存款以贷款的形式发放到城市,实际投入到农村中的资金很少。资金是经济发展的动力机,可想而知,农村的发展前景没有资金的灌入也难以取得好的发展。
(四)增加转移性收入的政策建议
增加山西省农民的转移性收入,需要不断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惠农政策如增加粮食补贴额度及补贴范围、扩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提高农村医疗补助标准、落实土地征用补偿金等,都有可能带动农民转移性收入的快速增长。
参考文献:
[1]王国慧.山西省农民收入状况分析[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
[2]尚利娜,郭丽娟.山西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现状、问题及对策[J].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
[3]李娟,郭建华.山西省农民收入来源与结构分析[J].经济师,2010.
作者简介:杜金红(1989-),女,山西省河津人,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农产品流通,农业组织等。
关键词:农民纯收入;收入来源;增收
中图分类号:F3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5-0-03
近年来,山西省农民纯收入增长相对缓慢,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幅度及速度明显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城乡收入差距大的现象依然明显。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农民收入长期上不去,对农民生活水平提高、粮食生产和农产品供给、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制约作用都是巨大的。因此,研究山西省农民收入增长的制约因素及对策具有实用价值。
一、山西省农民收入来源构成及分析
国家统计局在对农民纯收入的来源进行统计时,将农民人均纯收入划分为工资性、家庭经营、转移性和财产性纯收入。山西省在分析本省农民纯收入状况时,也依据这样的口径,从以上四个方面处理数据、分析并得出结论。
通过对2004年-2012年山西省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绝对数比较,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总量及其构成各收入量都在不断增加。人均纯收入由2004年的2589.6元持续增长到2012年的6356.6元;人均工资性纯收入由2004年的987.5元连续增加到2012年的3175.5元;人均家庭经营纯收入除2009年稍有小幅下降外,其余年份也在逐年增加,家庭经营收入由2004年的1497.2元增加到2012年的2334.4元;人均转移性纯收入也出现较大增量,从2004年的69.3元增加到705.3元;人均财产性收入从2004年的35.5元增加到2011年的170.8元。
从收入构成的增长速度比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由2004年的2589.6元增长到2012年的6356.6元,增长近2.5倍,平均每年增长12.1%。2012年的人均工资性纯收入为3175.5元,是2004年的3.2倍,平均增长率为15.7%,工资性收入的增长幅度要快于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所以,山西省人均纯收入的增长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工资性收入的增长。2012年家庭经营纯收入为2334.4元,是2004年的1.6倍,平均增长率为6.1%,其增长速度要明显慢于人均纯收入的增长速度,从这个角度来看,人均家庭经营纯收入对人均纯收入的增长起到一定抑制作用。
从收入构成的比重来看,农民人均工资性纯收入在人均纯收入的比重不断增加,从2004年的38%逐年增长到2012年的50%,增幅为12%。家庭经营纯收入的比重逐步下降,从2004年的58%逐年减少到2012年的37%,降幅达到21%。所以,人均工资性纯收入的增长幅度不及人均家庭经营纯收入的抵减程度,人均纯收入的增长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人均转移性纯收入和人均财产性纯收入。而通过对二者的比较,可以看出收入增长在相当程度受益于转移性收入的增长,人均转移性纯收入由2004年的2.7%增长到2012年的11%,增长幅度较大。而人均财产性纯收入则出现较小幅度的上升,从2004年的1.4%增加到2011年的3%,2012年又降为2.2%。
二、山西省农民收入現状
1.山西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绝对水平低
自2004年以来,山西省农民人均纯收入依旧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上,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如2004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为2936.4元,而山西省农民人均纯收入为2589.6元,与全国平均水平相差346.8元;到2008年,山西省农民人均纯收入为4097.2元,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为4760.6元,比全国平均水平低663.4元;截止2012年,山西省农民纯收入水平与全国水平相差更大,山西省农民人均纯收入是6356.6元,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是7916.6元,较全国平均水平低1560元。从相比较的结果看,2004年以来山西省农民人均纯收入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越来越大。而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与世界标准相比也是处于相对较低的位置,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将农民人均纯收入2300元作为新的国家扶贫标准,2012年根据此标准,山西省农村有452万贫困人口,占到农业人口总数的18.8%。如果按照世界银行450美元(按2012年汇率折算为2840元)的绝对贫困标准,山西省农村的贫困人口数量和比例会更多。
2.山西省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缓慢
山西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速度是相对于山西省经济增长速度和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长速度而言的。2004年-2011年山西省农民人均纯收入与GDP都呈逐年增长的态势,但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平均增长率要明显低于山西省GDP的增长率。如山西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由2004年的2589.6元增长到2012年的6356.6元,平均每年增长12.1%。2004年按支出法计算的GDP为3479.3亿元,2012年按该法计算的GDP为12112.8亿元,年均增长率为17%。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速度也低于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速度。200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902.9元,2012年该数据增加到20411.7元,年均增长率为12.6%。
3.山西省的城乡收入差距逐年扩大
从山西省城乡收入差距的绝对额来看,这一差距在逐年扩大。如2004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2589.6元,城镇居民人均总收入为8428.8元,城乡收入差距的绝对额为5839.2元,从该年起城乡收入差距呈现递增现象。2009年城乡收入差距突破10000元,为10739.1元,到2012年该差距由6356.6增加到20411.7元,剧增到14055.1元。 从山西省城乡收入差距比来看,城乡收入差距也呈逐步扩大的态势。2004年城乡收入差距比为3.25∶1,2007年城乡收入差距比增大到3.4∶1,2010年城乡收入差距比为3.57∶1,是近几年城乡收入差距比最大的一年,2011年与2012年城乡收入差距比都有所减少,分别降为3.51∶1和3.21∶1。从城乡收入来源的角度,城乡居民的工资性收入差距和财产性收入差距都在逐渐缩小。工资性收入差距比由2004年的6.42:1逐步缩小到2011年的4.9:1;财产性收入差距比由2004年的2:1降低到2011年的0.45∶1。2004年-2008年的人均财产性收入差距比呈减少趋势,2008年后的收入差距比逐年增大。2004年收入差距比为45.4∶1,2008年降低到23.9∶1,2011年又增加到31.5∶1。
4.山西省农民纯收入的区域性不均衡现象明显
山西省部分年份和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以便比较山西省不同地区农民纯收入的差异、以及与山西省和全国相比农民人均纯收入的状况。从《山西省统计年鉴》的数据来看,历年来农民收入最高的地市为太原市。2004年太原市农民人均纯收入为3873元,全省平均水平为2589.6元,高于全省平均水平49.56%,全国平均水平为2936.4元,高于全国平均水平31.9%。该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最低的地市为吕梁市,人均纯收入为1765,只占到占到全省平均水平的68.2%、全国平均水平的60.1%、太原市的45.6%。到2011年,太原市农民人均纯收入为8888元,比全国平均高出27.4%,比全省平均水平高出58.7%。农民人均纯收入最低的地市为晋中市,人均纯收入为3564元,分别占到全省及全国平均水平的63.6%和51.1%。
三、制约山西省农民纯收入增长的难点
1.增加工资性纯收入的难点
1.1农民素质偏低。目前,我国大部分农民的素质普遍不高。由于长期小农经济的影响,农民普遍采用分散的小规模经营为主,由此形成的小农思想根深蒂固,与现代农业的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品牌化特征相背离。在文化素质方面,由于历史原因,现有农民的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大多为小学及初中文化程度为主,对新事物、新技术的接受能力较差。在技能素质方面,具有一技之长的农民数量较少,使农业长期处于粗放经营的状态,外出务工主要依靠劳力,从而限制他们向二、三产业转移,增加其他途径收入来源的可能性。
1.2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阻碍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城乡户籍壁垒及两种不同的资源配置制度,导致了一系列的问题,使农村居民难以像城镇居民一样享受国民待遇。城乡二元分割的体制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城乡没有形成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城乡居民在社会保障及公共服务方面得到形成统一的待遇;在实际生活中农民工的权益经常受到侵害。由于城乡分割体制的存在,使农村居民外出务工没有得到其应有的保障,“农民工干着最苦最累的活,却拿着最低的工资”,这些会降低他们外出务工的愿望。
1.3城镇化水平有待提高,农村二三产业发展缓慢。程选、康慧指出城镇化水平对全省农民收入具有正向的影响,推进城市化可以有效提高农民收入。从收入来源的角度来讲,城镇化对收入的贡献主要是通过工资性收入的增加发生作用,城镇化水平越高,工资性收入的比重越大。贺铿在“财经中国2012年会”演讲中表示,中国的城镇化率不到35%,而中等发达水平国家和地区的城镇化率不约而同现在是85%,西方发达国家的城市化率都在95%左右,美國是97%,所以中国的城市化率仍处于较低水平。一方面,山西省在农村发展二三产业,吸收的农村劳动力数量非常有限;另一方面,城市下岗职工的就业形势也较为严峻,排斥农村劳动力在城市就业。这样会导致农村中出现大量的剩余劳动力,使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都大打折扣,农民在非农产业的增收渠道又不宽,造成农民增收难的现象。
2.增加家庭经营纯收入的难点
2.1现有土地制度的缺陷,难以发展现代农业的规模经营。山西省同样存在人多地少的矛盾,这就决定了农民不可能依靠小规模的土地大幅度增加收入,而且由于农户的分散经营,也难以采用规模化、机械化的现代耕作手段,增加了生产成本,又相对减少了农民的收入。因此,要增加农民的农业收入,就需要使土地自由流转,实现土地的规模化经营,逐步完善现有的土地制度。目前,土地制度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土地产权制度、土地流转制度以及土地征用制度上,土地制度的问题直接侵害农民的切身利益,降低农民家庭承包的积极性;反过来,土地在山西乃至全国都不仅是一种生产资料,更是农民的生活保障,体制的不完善都可能导致农民宁可撂荒,也不会转让土地权利。
2.2产业结构不合理,产业化程度较低。山西省目前的产业结构仍以第一产业为主,第二、三产业比重较小。2005年、2007年、2008年和2012年山西省第一产业人均纯收入分别占到家庭经营纯收入的71.3%、72.8%、74.6%和78%。农民进行农业生产,不仅要承担自然风险、技术风险,还要承担市场风险。在销售农产品时,由于农产品的易腐性,若在短期内无法销售,其价值会逐渐降低,因而由买方市场决定;在购买生产资料时,其成本由卖方市场决定,从而使农民两头吃亏。此外,农业的比较收入较低,限制了农民增收的能力。
另外,山西省的产业化程度较低。2008年起山西省才开始实施龙头企业培育计划,在发展龙头企业、合作组织、专业市场和科技实体带动的模式上取得了显著效果。但与发达地区的产业化水平相比,仍存在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一是山西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数量较少,规模不大。二是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方式以比较松散的契约合同形式存在,农民与龙头企业谈判的地位依然不平等,龙头企业对产品的分级标准、价格制定等方面具有主导性,难以保证农民的增收利益。三是农产品的加工层次低,产业链短,科技含量较低。具有初级加工多、精深加工少,农产品科技含量低的特点。四是农产品产业化基地建设不到位,高度专业化、优质化的原料生产基地在数量和规模上还不够,不适应农业产业化经营对农产品高质量的要求。 3.增加财产性纯收入的难点
3.1地区间区位优势不均衡。地理位置的不同、资源禀赋的差异对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影响是非常直观的。如城市的城乡结合部农民依靠出租住房就可以获得相当数量的租金收入,而资本作为现代社会重要的生产要素,又会产生利息收入,这些都是财产性纯收入的重要来源,而较为偏僻的农村居民就无法通过财产性收入来源增加收入。
3.2农村金融体制不完善。农村金融服务落后,农民贷款难的问题仍然是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由于农业保险发展滞后及农业本身靠天吃饭高风险的特点,使金融机构对农民借款的担保方面还不完善,农民的投资渠道相对单一。而且农民也缺乏投资理财方面的技术和能力,使农民的财产性收入相对城镇居民要低很多。
4.增加转移性纯收入的难点
4.1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与城镇居民的转移性收入相比,城镇居民转移性收入的80%以上来源于养老金、离退休金,还可以获得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补贴等,而绝大多数农民无法获得这一收入。
4.2财政资金投入有限。自2004年以来,国家增加了对农民补贴的种类和标准,如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面对着农产品生产资料价格的大幅度上涨与农产品价格之间的差额越来越少的现象,制约农民收入的增长,2006年又增加了对农资的综合补贴,但是实际中存在没有将农业补贴政策落到实处的问题。此外,国家对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的投入较低,政策效果并不明显。
四、增加山西省农民纯收入的政策建议
(一)增加工资性纯收入的政策建议
1.创新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体制机制,提升劳动力素质。农民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其在农业及其他产业增收的可能性。培育新型农民,重点应放在农业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上,使农民掌握农业生产的专业技术。创新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体制机制,应以农业职业院校和农业推广体系为依托,广泛吸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龙头企业、民间组织参加的农业教育培训机制。同时,加强农村教育培训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业现代化远程教育设施建设,大力发展农业信息化建设,提升农民接受新事物的本领。
2.推动城镇化进程,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 由于农业现代化水平的逐步提高以及农业比较收益低的特点,在农村中出现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90年代城市和乡镇企业经济体制的改革,使其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能力减弱。为减少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增加农民工資性收入,就必须加速城镇化的进程。山西省推进城镇化,要以中小城市特别是大县城及重点镇建设为重点,提升中小城市的综合承载能力。抓好示范基地及园区建设,发挥不同区域的资源优势,建设小城镇产业集聚区,优化产业结构,为农民提供新的就业岗位,进一步做好富民工程。
(二)增加家庭经营纯收入的政策建议
1.坚持把“一村一品”“一县一业”作为发展现代农业的切入点,实行品牌兴农战略。山西省在增加农民家庭经营纯收入的方法之一就是利用各地区差异性的资源禀赋,发展“一村一品”、“一县一业”,做大做强地区特色产业。如形成运城临汾为重点的粮食高产区、以忻州地区为重点的杂粮产业园区、以大同朔州为重点的畜牧产业园区、以太行山为重点的药材产业园区。在发展产业园区的同时,用现代品牌理念引导特色农业发展,鼓励强势品牌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对特色农产品推行产地标准管理、条形码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消费者对特色农产品品牌的认同度。
2.积极探索建立“龙头企业 合作社 农户”的机制,引导农民走农业产业化道路。推动我省农业产业化,首先需要培育一批辐射面积广、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而目前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较为松散,因此最重要的是保证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增收致富。另外还必须支持其生产基地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建设高标准的原料生产基地和基本农田建设,进行土地整治和土壤改良等。龙头企业需要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发挥科技的支撑和引导作用,发展农业的精深加工和自主创新能力,增加其附加值。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加强产业链建设,打造一批相互配套、功能互补、联系紧密的龙头企业集群。其次,要发展农民合作组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能有效提升农业的组织化水平,带动农民增收。
(三)增加财产性收入的政策建议
1.加快土地制度改革。要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首先需要对农村土地制度进行改革,制定农村产权的改革意见,让农户对耕地、房屋等具有长期不变的经营权、决策权、收益权。做好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目前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不合理,因此也需要逐步探索,形成按市场价定价的征用补偿制度,健全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2.完善农村金融体制。农民面临的普遍问题是缺乏资金而又难以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从而阻碍其下一步经济活动的进行。金融机构对农户的资金供给能力较弱,转而又将农户的存款以贷款的形式发放到城市,实际投入到农村中的资金很少。资金是经济发展的动力机,可想而知,农村的发展前景没有资金的灌入也难以取得好的发展。
(四)增加转移性收入的政策建议
增加山西省农民的转移性收入,需要不断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惠农政策如增加粮食补贴额度及补贴范围、扩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提高农村医疗补助标准、落实土地征用补偿金等,都有可能带动农民转移性收入的快速增长。
参考文献:
[1]王国慧.山西省农民收入状况分析[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
[2]尚利娜,郭丽娟.山西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现状、问题及对策[J].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
[3]李娟,郭建华.山西省农民收入来源与结构分析[J].经济师,2010.
作者简介:杜金红(1989-),女,山西省河津人,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农产品流通,农业组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