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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30日晚间,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宣布从2016年12月1日起,对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对于此次超豪华汽车消费税征税环节改为零售环节,全国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秘书长崔东树向记者表示,目的在于合理引导消费,抑制高消费的同时增加财政收入,为消费税改革中将征税环节后移到零售环节探索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