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毒品的规范分析与司法认定

来源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onglyan182320697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实践中存在大量类型化的代购毒品行为,分析其在规范上的属性并予以合理的司法认定,既有赖于毒品犯罪法益的判断,也需要借助规范的解释和协调。代购毒品的行为应当区分托购者主导和代购者主导两种类型,在吸毒者作为托购者并主导的代购行为中,代购者为毒品流通提供的原因力较小,在入罪上理应设置相较于一般毒品犯罪更为严格的条件,而对于代购者主导的代购行为,则应在入罪上设置更为宽泛的标准。目前的规范性文件已经采取了分类定性的思路,但在具体解释上仍有相当程度的缺陷。入罪要素的厘定和选取,不仅限于行为是否具有牟利目的或者交付是否有
其他文献
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将数据列为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并列的生产要素,2020年3月30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提出“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其任务之一就是“研究根据数据性质完善产权性质”。
21世纪以来,全球数字经济迅猛发展,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在数字经济发展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经济发展史也是生产要素演进史。传统农业社会主要生产要素是劳动力和土地;进入工业社会以后,主要生产要素为资本、劳动力和技术;在当今现代工业社会、数字经济时代,数据作为新兴生产要素,成为与资本、技术、劳动力并重的第四大生产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