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无效民事行为转换制度及其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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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由于一些民事行为的无效性,但是仍然有法律效力,而且符合行为人的意思预期效果,因此需要对无效民事行为进行转换。我国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还存在许多不足,为了贯彻落实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需要确立无效民事行为的转换制度。本文分析了无效民事行为转换制度的重要价值:有利于私法自治、具有充分保护当事人的重要作用以及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并提出了完善无效民事行为转换制度、各部门法进行转换制度构建以及物权法和债权法的无效民事行为转换制度构建等对策。
  关键词 无效民事行为 转换制度 价值
  作者简介:刘祥国,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法学研究员,研究方向:民商法与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017
  因为我国无效民事行为的部分理论依然存在许多不足,所以需要构建无效民事行为转换制度。对无效民事行为转换的内涵和价值分析,不仅帮助我们对无效民事行为转换制度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还能帮助我们完善相应的转换制度。笔者对我国无效民事行为转换制度作为出发点,以提出有效的制度构建,希望能为广大读者提供实效性的帮助。
  一、无效民事行为转换的内涵和价值分析
  (一)内涵分析
  由于一些民事行为的无效性,但是仍然有法律效力,而且符合行为人的意思预期效果,因此需要对无效民事行为进行转换。无效民事行为转换制度一般包含着两个行为,即本身失效的民事行为已经进行转换具有法律效力的替代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对民事行为进行否定判断,即该民事行为缺乏法律行为的根本性生效条件,确定不发生行为人意思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
  (二)价值分析
  无效民事行为的转换制度能填补我国民法制度的重要空缺,但就目前来说,我国民法在这方面还有缺失。因此,研究无效民事行为转换制度的构建,有着关键的作用。
  首先,我们要明确它的转换价值分析的内容。无效民事行为的价值分析,起源于古罗马帝国,在人们的民事行为与法律规定相冲突时,出现的最为合适的解决方案。简单来说,法律对相关的民事行为发展歧义时,这项制度的构建是有重要价值的。
  1.有利于私法自治:
  一般来说,无效民事行为转化将规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进行转化,使这些民事行为能够受到国家干预,从而减少民事行为的无效性,有利于私法自治。
  2.具有充分保护当事人的重要作用:
  无效民事行为转换,要求了有过错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落实社会公平。与此同时,还能对无过错当事人进行保护。要求有过错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不仅体现了我国法律的公平性,还能确保社会稳定,健全法律体系的构建。
  3.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而经济损失:
  我们都知道,一些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之后,一部分当事人可能会放弃协商的机会,即使没有放弃重新协商,那么也将耗费大量的时间和财力。笔者认为,无效民事行为的转换,不仅能够减少确定一个新的法律行为带来的经济消耗,还能提高法律效率,减少不必要的花费,具有经济效益的价值。
  二、分析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转换要件、方式及适用
  (一)要件
  无效民事法律行业转换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以及对于其意思表示的解释,法律当中应该明确规定出适用的要件,避免由于任意转换等违法的无效法律行为违背或损害当事人的利益。笔者认为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的要件大致可以分为下列几点:一是前一法律行为已明确成立,由于并未满足其生效的要件所以被认定为无效;二是前一法律行为具备了其他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三是,按照当事人利益可推断当事人如果知道这是无效的可以实施其他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四是两个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以及义务关系必须具备较强的同构性。
  (二)方式
  笔者经过分析,认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转换根据转换的依据转换的方式可以分析法律上的和解释上的。首先来说法律上的转换,是按照法律当中的特别规定将某种法律行为转换成他种法律行为,例如在合同法当中,迟到的承诺被作为新的要约,并对要约做出了实质性变更的可以被视为新要约的规定。其次来说解释上的转换,这是将当事人意思解释作为依据的某种法律行为转换成其他法律行为,这是法律行为核心要素,解释法律行为时必须对其意思进行解释。当事人在实施法律行为时,其目的往往是追求经济目的,法律行为形式也不会在考虑的范围之内。只是因为当事人所做的法律行为与法定的形式不符所以就会将其视为无效,这与当事人实施对此行为时追求的经济目的是不符的,也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所以对于当事人法律行为的意思必须进行有效地解释,使得当事人的经济目的得以实现。在对无效法律行为的意思进行解释时,实现此行为转换是当事人经济目的能够得以实现并以及落实私法自治基本原则的关键。
  (三)适用
  比较常见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转换主要包括:与法定形式不符的票据向普通证券的转换、无效地上权设定为可以转换成土地的租赁契约、合同期限未满前没有正当理由便终止劳动契约无效时,可转换为合同期满之后终止劳动契约的相应表示。人们的社会生活是非常复杂的,实践当中需要转换的法律行为类型多且数量大,上文只是叙述了其中的一小部分。所以,我们必须总结无效法律行为转换适用的一般类型,使判例类型化,促进当事人经济目的的实现并使法律对促进社会定性以及司法实践统一性的作用得以实现。
  三、我国构建无效民事行为转换制度的构建
  由于我国在构建无效民事行为转换制度方面并不完善,因此可以结合本国国情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应制度,以完善我国民法,确保法律的公平性。
  (一)完善无效民事行为转换制度
  无效民事行为的转换制度构建,需要建立在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中。完善无效民事行为转换制度,需要我们制订完善的无效民事行为转换制度,以减少分散在各个民事法律部门的工作内容,提高我国的司法办事效率。一方面,完善无效民事行为转换制度,需要我们司法部门在实际的司法鉴定过程中,总结出现的问题,根据无效民事行为转换的适用性,落实无效民事行为的转换制度构建。另一方面,根据不同的法律行为制订科学的无效民事行为转换制度进行分类。只有这样,才能方便司法部门对它进行科学总结和详尽归类,构建出符合法律规定且符合当事人的意愿规定。
  (二)各部门法进行转换制度构建
  我们对各部门法进行科学的整理,凡是涉及到无效民事行为转换制度的构建的各个方面,都应当进行规定。其中包括婚姻法、物权法、债权法等等,应当落实这些法律规定的无效行为转换制度,以分类进行制度构建,是完善我国民法的重要工作。
  (三)物权法和债权法的无效民事行为转换制度构建
  物权法和债权法的相关制度构建有以下思路。在物权法的无效民事行为转换构建中,我们可以把不登记的资产转换为抵押的资产,减少发生无效民事行为的发生;在债权法中,可以把无效的抵押行为转换为有效的抵押行为。总之,两者的无效民事行为转换,是完善我国民法体系的重要部分,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研究,方能提出更多具有实效性的方案。
  四、结语
  因为我国无效民事行为的部分理论依然存在许多不足,所以需要构建无效民事行为转换制度。对无效民事行为转换的内涵和价值分析,不仅帮助我们对无效民事行为转换制度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还能帮助我们完善相应的转换制度。总的来说,完善无效民事行为转换制度及其构建,对完善我国民法有着重要的意义。
  笔者对我国无效民事行为的转换制度内涵、制度价值进行简要分析,以方面提出更加具有实效性的构建对策。这要求我们将无效民事行为转换制度纳入民法体系中;对各部门法进行无效民事行为转换制度构建;完善无效民事行为转换制度,为我国法律体系构建奉献自己的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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