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台湾地区《湿地保育法》及其对大陆立法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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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湿地保育法》确立了地区湿地保护的法治基础。其立法的直接动因源于1971年《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之后经历多版本草案讨论,最终于2013年颁布实施。该法以“湿地合理利用”为基本原则,确立了一系列湿地保育制度,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为台湾地区湿地保护提供了法规框架。我国大陆地区应借鉴台湾地区的经验,适时推进湿地保护专门立法,遵循“湿地合理利用”原则构建湿地保护的基本制度和管理体系,以推进湿地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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