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应转向协调管理型自由贸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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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金融危机使得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中国成为最大的冲击者和受害者。在此背景下,中国的贸易政策走向关系到后危机时代中国整体贸易发展,以及能否从贸易大国走向贸易强国。转向协调管理型的自由贸易政策,有利于把WTO推行的自由贸易政策引向有序化,进而促进世界贸易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自由贸易政策 协调管理 必然性
  
  世界范围内自由贸易政策的提出与演变
  
  自由贸易政策是指国家对进出口贸易不加干预,任其自由竞争。自由贸易政策有单边、双边、诸边和多边多种。自由贸易政策实施表现为关税的降低和应税商品的减少、非关税壁垒等的减少与取消。自由贸易政策随资本主义建立而出现,随资本主义发展而演变。时强时弱,没有绝对意义上的自由贸易政策。在国家存在和不平衡规律作用下,自由贸易政策成为主流政策时期短于保护贸易政策时期。但自由贸易政策有利于资本扩张本性的追求。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随着资本国际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自由贸易政策成为主流,但不稳定。
  19世纪产业革命以后,英国经济竞争力大大增强。为了扩大市场,追求高额利润,形成以英国为中心的国际分工,确立单方面的自由贸易政策,并通过各种渠道推行,甚至通过战争,强加给战败的国家。
  在20世纪初期,随着英国经济竞争力的下降和大危机的降临,自由贸易政策被超保护贸易政策取代。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成为经济强国。为了对外扩张,美国从二次战前的贸易保护主义转向自由贸易政策,并推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建立,推行贸易自由化,把单边的自由贸易政策演变为多边的自由贸易政策。随着资本国际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1955年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取代1948年生效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使多边的自由贸易政策得到加强。
  世界贸易组织所推行的自由贸易政策与GATT推行的自由贸易政策相比,有些重大变化。第一,推行自由贸易政策机制从贸易协定变成国际组织,带有永久性和制度性。第二,自由贸易政策囊括的领域从货物扩大到投资和服务业,并就此达成将近30个贸易协定与协议。第三,自由贸易政策对成员的约束性大大提高,其主要表现是成员要无保留地接受多边贸易协定与协议,且对本国有关法规要予以对应;加强争端解决机制,对违规的成员予以“报复”或“惩罚”;加强对成员的政策审议等。第四,推行的自由贸易政策带有阶段性,在一定程度上允许成员存在正当的贸易保护。如发展中国家成员自由化程度可以低于发达国家成员,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允许采取救济措施,存在可选择加入的诸边贸易协议。第五,鼓励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进行“开放、公平和无扭曲的竞争”。所谓开放是指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按照承诺的协定与协议履行义务和享受权利;所谓公平是指贸易对象应在市场经济体制基础上,通过供求正当竞争形成的真实成本进行贸易;所谓无扭曲是指贸易主体不借助垄断和特权等行为进行贸易活动。第六,世界贸易成员之间的自由贸易政策的实施是通过谈判,在互惠互利基础上达成各种贸易协议,并付诸实施。
  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为世界范围内自由贸易政策的实施构建了组织基础和法律基础。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地区性的贸易自由化组织。如贸易优惠安排、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同盟等。成员内部通过关税削减和非关税壁垒等的减少,实现贸易逐步自由化,但其内部贸易自由化领域、层次有所不同。其自由化程度可以高于对外自由化程度,但对外的自由化程度不能低于在世界贸易组织中承诺的自由化程度,并要接受世界贸易组织审查。
  世界贸易组织推动的自由贸易政策不是纯粹的自由贸易政策:第一,在经济全球化下,自由贸易政策成为世界贸易政策主流,但允许存在正当的贸易保护。第二,贸易自由化发展不平衡。就贸易领域来说,货物贸易自由化程度高于服务贸易;工业部门的自由化程度高于农业;出口贸易自由化程度高于进口贸易自由化。就成员来说,发达国家贸易自由化程度高于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高级阶段的地区经济贸易集团内部自由化程度高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内部的贸易自由化。第三,自由贸易政策不时受到干扰。在不平衡发展规律作用下,世界经济、各国经济都处于不平衡发展中。当经济高涨时,自由贸易政策比较盛行;在经济危机下,自由贸易政策被干扰,甚至扭曲;同一国家,竞争力强的行业倾向自由贸易政策,而竞争力弱的行业倾向保护贸易政策;在同一行业,竞争力强的企业倾向自由贸易政策;而竞争力弱的企业则寻求保护贸易政策;在一个国家,以国内市场为主的企业偏于贸易保护政策,而以国外市场为主的企业倾向自由贸易政策。第四,在连锁作用下,贸易对一国的作用从经济领域扩散到整个社会。一国在制定贸易政策时,不仅要考虑到贸易效益,还要考虑其他因素。就业问题往往成为贸易政策制定的重要因素。第五,在国家存在下,由于社会制度不同、国家关系亲疏、文化和宗教差异等,一国出于国家安全和战略考虑,对出口也加以管制。如美国对中国高科技产品出口加以管制,不进行自由化。
  总之,世界贸易组织建立以来,贸易自由化成为世界贸易政策主流。从整体看,它促进了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经济贸易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由于发展不平衡和经济日益相互依靠,自由贸易政策带有被迫性,贸易伙伴被迫就贸易利益进行协商和谈判,达成贸易协议,享受权利并履行义务。在自由贸易政策实施中,受到国家利益的驱使,一般重视权利的享受,疏于义务的履行,出现管理失衡的状态,影响了贸易协议的真正落实。
  2008年以来,在世界性的金融危机冲击下,各国为了挽救经济,采取各种救市活动,其中有不少贸易保护主义成分。其特点是利用了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中的灰区、打擦边球,滥用和歪曲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冲击了世界贸易组织主导的自由贸易政策。但尚未从根本上动摇自由贸易政策的主导地位。在各种国际会议上,与会者发表声明,共同声讨贸易主义,阻止贸易保护主义的泛滥,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它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的自由贸易政策的权威性和主导性,同时也指明世界贸易组织应改革的方向。
  
  新中国成立以来对外贸易政策的走向
  
  按照贸易基础、经营管理等基点,笔者把新中国成立后的贸易政策分为四个阶段,即坚定内向型的贸易保护政策(1950~1978),一般内向型的贸易保护政策(1978~1994),一般外向型的贸易保护政策(1994~2001)和接受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主导的自由贸易政策(2001迄今)。
  在坚定内向型保护贸易政策阶段,国家集中垄断和计划管理对外贸易。1949年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实行对外贸易的管制,并采用保护贸易政策。”在一般内向型的贸易保护和一般外向型的贸易保护政策阶段,保护手段开始松动,出现双轨制。在货物贸易上,采用“奖出限入”的贸易保护政策,以争取和扩大贸易顺差;在投资上,采取比较自由的政策。
  中国加入WTO后,根据《建立WTO协议》,全面接受了多边贸易协定与协议,未参加两个自愿接受的诸边协议。加入WTO后,中国有计划地对与贸易有关的3000多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进行了集中清理和调整,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与世界贸易组织对应对外贸易政策法律体系。2004年修订和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政策转向自由贸易政策。
  我国实施世界贸易组织主导的自由贸易政策以来,通过权利的享受,中国比较优势得到释放,促进中国外贸的高速发展;通过义务的履行,中国国内市场环境大大改善,成为世界上最受外资看重的国家之一。外贸的高速发展和巨大外资的进入,大大推动了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福利的提高。此外,它还促进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推动各级政府部门和官员思维方式与执政观念的转变,加速了政府职能的转变;企业逐步摆脱“关系”学,学会依法办企业;企业经营和贸易行为逐步法制化,为走出国门进行跨国经营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逐步学会利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维护中国企业的正当权益。
  
  中国实施协调管理型自由贸易政策的历史必然性
  
  第一,作为世界贸易大国,中国更多涉及与众多贸易对象的互动关系。中国作为贸易大国,既是优势,也带来挑战。一方面,贸易利益加大,对世界贸易影响加重。另一方面,中国的贸易发展要更多考虑与贸易对象之间的关系。为此,需要协调与贸易伙伴贸易利益与政策,再加以管理落实,保证双赢的实现。
  第二,中国大国的特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和经济全球化的参与,决定中国对外贸易从贸易大国要走向贸易强国。中国具备执行自由贸易政策的实力,自由贸易政策会使中国的比较优势和后发优势得到进一步发挥。反过来,它们又推动中国成为贸易强国的进程,为中国深化对外开放奠定可靠的基石。
  第三,在中国对外贸易强势发展中,中国与世界各国在贸易上合作扩大的同时,竞争将会全面和复杂化,中国遇到的贸易摩擦将成为常态化,并向纵深发展。协同管理型自由贸易政策有助于竞争和贸易摩擦的化解,阻止它们进一步激化,寻求有效的应对措施。
  第四,在激烈的竞争和贸易摩擦不断加多的情况下,中国不能以贸易摩擦对贸易摩擦,以贸易战对贸易战,相互报复;只能走协调、谈判的道路。因为在“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相互依存下,和则两利,战则两伤,协商自当成为获取贸易利益和处理贸易摩擦的上策。
  第五,为真正落实协调谈判的成果,防止只重视权利的享受,忽视义务的履行,导致规则的失衡,应该加强对贸易协定与协议规则执行的管理,使权利与义务落实,做到真正平衡,推动贸易健康地发展。
  
  协调管理型自由贸易政策的含义与实施
  
  协调管理型自由贸易政策的含义。它是指在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基础上,在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体制下,通过政府协商确定与贸易对象的权利与义务,通过法规加强管理,保证权利与义务的落实,实现“开放、公平和无扭曲的竞争”,促进与贸易对象相互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由此可见,协调管理型自由贸易政策的目的是通过协调,维护和加强中国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平衡各种贸易利益,减少贸易摩擦根源,妥善解决贸易争端,维护和加强以世界贸易组织为基础的多变贸易体制,促进世界贸易的发展。协调管理的机制应以政府部门为主,贸易主体和非政府组织积极参与,坚持协商管理并重,做到平等互利,权利义务平衡,依法处理违规。
  协调管理对象包括三个大的方面,即国内、对外和二者之间三个方面。
  就国内而言,有八个方面需要协调管理。第一,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管理。国务院涉及对外经济部门很多。它们之间应协调管理,不然政出多门。第二,国家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协调与配套,在立法过程中,切记不要违背已签署的国际条约和协定。第三,政府主管部门与企业关系的协调管理。第四,对外经贸各项领域,如货物、服务、利用外资、对外投资、承包工程、劳务输出、对外援助等。第五、各种行业组织与企业的协调管理。第六,中国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协调管理。第七,出口与进口、汇率、利率、税率、要素价格、贸易促进等之间的协调管理。第八,地区省市之间外贸发展的协调管理。
  当前对外需要协调管理有七个方面。第一,世界贸易组织。中国已成为世界贸易大国,与世界贸易组织整体关系需要加强协调管理,加大参与世界贸易组织活动的力度。第二,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三,与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第四,与新兴的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墨西哥、巴西。第五,与最不发达国家。第六,与各种地区经济合作组织。一个是与参加和组成的经济合作组织,二是与局外的经济贸易集团,如欧洲联盟。第七,与国际上的非政府组织,如环保和绿色组织等。
  最后,内部协调管理与对外协调管理之间的协调管理。为此,国务院需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进行。
  中国转向实施协调管理型自由贸易政策需要处理好四个问题。
  第一,提高和加强中国对外贸易产业部门的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充分利用和发挥已有的比较优势。采取扬长补短方式,努力和加强培育新的竞争优势;形成整体和综合竞争优势。没有竞争优势支撑的协调管理型自由贸易政策将受制于人,变主动为被动。
  第二,建立协调管理的途径和机制。确定好牵头的政府部门,牵头部门处理好与相关部门、企业、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关系,进行明确分工和相互配合。掌握综合运用法规、谈判、斡旋、公关、“报复”和惩处的协调管理手段。
  第三,提高协商管理的意识。中国各级政府、各种贸易主体、非政府组织包括新闻媒体要加强国际规则意识、市场规则意识、负责大国意识、以理服人意识、普及和利用规则意识。
  第四,认真履行参与的国际贸易规则,严格执法。在国内外贸易关系中摒弃“关系学”和潜规则,依法事贸和兴贸。(作者为对外经贸大学教授、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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