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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实行新的缉私体制以后,对于地方政府打私办的职能、任务,一直没有一个准确权威的说法和法律意义上的明确界定.在地方政府部门序列中,打私办被定编为议事协调机构.而全国打私办则赋予它"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能.系统与政府对其职能的认定明显不一致,颇有双重性职能的特征.面对这样一种特殊与特定的体制架构和职能定位,地方打私办在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中该如何把握职能定位,扮演好自己的角色?该怎样履行职责开展工作?这是一个不容回避、需要加以研究、认真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图结合我办近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