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星跳跃”意外溺水案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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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日趋上升,随之人民群众的消费水平也是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消费活动也随消费水平的提高逐步活跃起来。当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质量不断提高的同时,各种消费场所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的问题。既有游泳池池水细菌超标导致游泳群众生病住院;也有溜冰场场地地面不平整而导致消费者摔跤。在我们的生活中与之相似的事件不计其数,事件严重的已经有通过法院的途径来处理。此次研究运用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跨学科分析法等展开对“中国星跳跃”意外溺水案的进行法律分析,提出加强体育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工作,弥补体育法制的不健全,这也是整个体育活动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的要求,所以要落实好体育服务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工作,总体向完善体育法制社会的方向前进,那么体育娱乐事业必将走向鼎盛时代。
  关鍵词:中国星跳跃;场所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
  中图分类号:G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813(2016)11(c)-0000-00
  Abstract:In the 21st century, the level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tends to go up, along with people’s consumption level is also rising, people’s consumption activities with increasing consumption levels gradually become active again. When our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people’s living standards continuously improve the quality at the same time, there have been a variety of consumer sites into different degrees of security problems, resulting in consumers’ personal rights, property rights are infringed problems. Both lead to excessive bacteria swimming pool water masses hospitalized; there are an ice rink venue uneven ground caused consumers wrestling. In our lives with countless similar incidents, serious incidents have been by way of the courts to deal with. Research on the use of literature, case analysis, interdisciplinary analysis method to expand on the "China Star jumps" accidental drowning case law analysis, enhance physical security service establishments voluntary work, to make up for sports legal system is not perfect, but also the entire sports It requires healthy and stable development of the activities of the market, so to implement security obligations jobs sport establishments operators, to improve the overall direction of the sports legal system forward, then the sports entertainment industry is bound to peak times.
  Keywords: Chinese star jumps; facility operator; security obligations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繁荣发展,人民大众消费水平上升,在各类消费场所出现的安全问题的事件也是越来越多。2013年4月由浙江卫视主办的“中国星跳跃”综艺节目,在一次跳水训练中出现意外溺水事故引发社会的广大反响,跳水训练过程中,释小龙及其辅佐的工作人员在5米跳台进行跳水训练,释小龙助理在工作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走上3米板跳水,跳下泳池后不再浮出水面造成溺水死亡。该事件的发生再次表明了我国体育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缺陷和体育法制的不健全。随着人们维护自身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对各类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讨论研究也将不断加强和重视。
  1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1.1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概念
  即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它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内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1]。目前我国的体育服务场所有健身房、游泳馆等,这一系列的场所都需要履行好自身的义务,保障每一名消费者的权益,就如:滑冰场的场所经营者就要保证场所地面的平整以防消费者在滑冰时因场地不平整而摔跤;健身房的经营者就要保证健身房所有器械的合格标准从而避免因器械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受到伤害,健身房的教练员要保障自身健身素养与技术的准确性以此来保障好每一位消费者正确使用健身器械及健身动作;游泳馆的场所经营者就应该切实保障好消费者的安全工作,在场馆的墙壁上张贴必要的警示标语、在一些重要的位置上要安排好经验丰富的救生员等来避免溺水事故的发生;由此可见,体育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工作尤为重要。   1.2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内容
  确定好场所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内容,是判断场所经营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标准,也就是场所经营者所需要履行义务有哪些,才能将其看为已经尽到了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从而不需要去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民法理论认为,需要适当注意义务却没有尽这种义务,就具有民法上的过错,就应当承担过错的民事赔偿责任[2]。
  1.2.1体育活动场所体育设备的安全保障
  体育活动场所体育设备的安全保障要严格根据《建筑法》、《消防法》等来规定设备的安全标准,并做好定期的维修和修补工作,保障体育活动场所符合有关的安全标准。游泳馆的体育设备就有跳水用的跳台、泳池内的浮标、救生圈等;滑冰场的体育设备就有滑冰鞋、滑冰场地及花样滑冰用的标志物等。在这些体育设备中,游泳馆的跳台就要有标准的高度要求、标准的水深要求以及使用跳台的严格安全管理作为跳台使用的标准尺度;滑冰场就要严格要求滑冰鞋质量、滑冰场地的质量、灯光设备的质量等。
  1.2.2体育活动场所要有全面体育服务体系
  国家体育总局经济司的陈学龄指出,服务的国家标准定义是:“为满足顾客的需要,供方与顾客接触的活动和供方内部活动所产生的结果”根据此定义和体育场所服务的特点,又将体育场所服务定义为:为满足体育消费者的需要,体育场所与体育消费者在人、设施、材料、能源、方法和环境等方面的接触活动和体育场所内部运营所产生的结果[3]。那么全面的体育服务体系就是全面为满足体育消费者的需要,全面正确引导消费者参与体育活动、使用体育器械以及服务好消费者消费完后的后期收尾工作,做到使消费者从进入体育活动场所到走出体育活动场所要有一个开心到更开心、不开心到开心的过程转变,让每一个消费者能够在体育活动中寻找快乐、在全面的服务体系中感受到温暖,真正的给消费者一个轻松娱乐的体育的活动场所。
  2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依据
  2.1从法哲学角度分析问题
  有学者认为:经营者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律要经营者承担的最基本的义务,是对经营者的最低要求”,是一种法定的基础性义务,其主要依据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和第18条第1款关于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4]。也有学者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第2款关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规定,经营者所承担的对于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当对消费者进行合理的说明的告知义务,对于有为安全的消费者应当进行劝告义务,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护义务等义务的性质应为合同的附属义务,其内容“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照顾义务、忠实义务与返还义务等”[4]。除此以外,《消防法》、《航空法》、《鐵路法》、《铁路交通安全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均有关于服务场所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5]。
  2.2从法社会学的角度分析问题
  通过以上两种认识看来,体育活动场所的经营者在给消费者提供消费服务的过程中要保障消费者自身的人身以及财产安全不受侵犯。在浙江卫视主办的“中国星跳跃”综艺节目中取得了较高的收视率和大众的广泛关注,让观众有强烈的视觉冲击感和节目参与感。但是还是因为安全的疏漏导致了意外溺水死亡事件的发生。并且如果加害人与加害人、危险源之间具有某种近因关系,则基于信赖会产生相应的避免损害发生的义务[6]。从这次意外溺水事件表明节目组工作人员不仅要了解服务设施、设备的性能,还应该充分了解相关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服务场地的实际情况加强专业方面的管理,及时掌控可能发生的潜在安全问题并及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潜在安全问题的发生或减轻伤害。
  2.3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分析问题
  当场所经营者所从事的营利性活动并且能从其中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那么他们所提供的体育服务场所及体育服务设施就是为了获得经济收益而存在的,所以当出现损害及伤害情况时就属于出现了经营风险。因此,按照利益和风险相统一的原则,经营者在获利的同时应当承担相关的风险,进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正如德国著名法学家冯.巴尔教授所言,除了特定信任关系也受侵权行为法保护的法律观念外,从危险源中获取经济利益者也经常会被视为是具有制止危险义务的人[8]。
  由此可见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的价值越来越明显了,不论从法哲学的角度还是法经济学的角度,亦或是法社会学的角度来分析均是如此,致力于研究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问题以及法律制度的设计问题,就足以使安全保障义务的价值得以最大限度的发挥[9]。“中国星跳跃”案例中经营者因为安全的疏漏造成了消费者的人身权受到了侵犯并且所提供的体育设备没有安全防护设施以及没有相应的救护措施。可见我国体育服务场所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严重问题,相关部门应该及时完善相应法律规范以此降低此类安全问题的再次发生。
  3对“中国星跳跃”意外溺水案的责任分析
  在各类体育活动中,侵权行为的发生变得十分常见,而其中侵犯参与体育活动的人的人身权最为常见。如在游泳场所发生紧急事故时没有及时的救援人员进行营救导致了运动者的溺水;在滑冰场所因为场地的不平整导致了运动者摔跤受伤等,这都是体育活动场所没有履行应有的义务并侵犯了运动者的权利。但也有来自受害者自己的过失,如跳水运动中的溺水、马拉松运动中的猝死事故中等,这些事故的发生并不能将全部责任归咎于体育活动场所经营者或赛事的组织者,这类的事故属于运动者自身的危险行为。在“中国星跳跃”意外溺水事故中也将从体育服务场所及运动者自身这两个方面的进行责任划分。   3.1 经营者—主办方责任分析
  节目宣传统筹王先生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承认安全还是有疏漏,管理有问题,本来我们要求只有艺人、教练、水下摄影师才可以下水,现在事情发生了,我们会加强安全管理,救生要达到360度无死角[10]。可见主办方安全管理出现问题,没有合理管理好训练场地,造成了溺水事件的发生。当有人溺水后,场馆工作人员并没有及时发现该情况,也没有相关负责的救生员及时前去救护溺水者,这也说明训练场馆的服务工作没有形成体系。场馆没有采取在相关通道位置封闭或者张贴明显警示标志等必要的防护措施,使跳水训练的无关人员违反场馆规定进行跳水,场馆方面存在相应过错。当艺人助理意外溺水身亡后,主办方并未及时做出事故的处理,也并未在第一时间对受害者家属进行赔偿,因为主办方管理出现的问题应该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3.2 受害方—溺水者责任分析
  艺人助理在未经允许和未经过跳水专业方面的培训的情况下就进行跳水这一点有违跳水馆规定,这种因为自身不遵循场馆规定和未参加专业指导而造成自身伤害的事故,受害者自身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根据两个方面责任的分析可得知:当经营者的过错行为是受害者遭受损害的唯一原因时,经营者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当受害者遭受损害还有其他的过错行为加入其中,应综合分析各自过错行为对损害后果原因力的大小,经营者只承担与其过错行为相适应的赔偿责任[12]。结合“中国星跳跃”溺水案研究得出,主办方责任在安全管理漏洞、受害者赔偿不及时、主办方未形成一套完整的服务体系。受害方未遵循场馆规定,在未接受专业培训的前提下私自进行跳水,这一过错有违场馆体育设施正确使用方法。双方都负有责任,相比之下,节目组主办方及场馆方应承担主要责任。因为主办方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且有着雄厚的财力,有着更强的防范风险以及损害能力,其安全保障义务标准增加的成本可以通过获益来抵销,这样可以更好地促进当事人尽到该义务[12]。正是因为主办方的疏忽而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导致运动场存在不安全的因素,体育比赛组织者和场馆经营者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13]。
  3.3 责任划分
  研究案例“中国星跳跃”意外溺水事故,对体育场所的经营者与受害者自身两个方面的责任分析得出结论:“中国星跳跃”意外溺水案的主要责任在于体育服务场所,同时受害者自身也有不可推卸的次要责任。场所方因为对体育设备的安全管理不足、场所没有充足的警示宣传、受害者私自走上跳台没有工作人员及时的制止、事故发生后场所方没有及时的救援措施等对体育运动者造成了侵权行为,且没有承担好相应的责任,因此在此次事故中主办方是主要的责任方。对于受害者而言应该能够认识到自己私自跳水这一危险行为可能会带来的后果,也具有基本的预判能力。受害者方没有遵循体育设备的正确使用方法,没有经过专业培训就私自进行跳水运动而导致了意外溺水事故的发生,所以受害者方面也将自己承担相应的责任。
  4对意外事故的防范及应对
  4.1保证体育设备的安全性和严格要求工作人员
  要履行好体育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必须从体育服务场所的体育设备质量着手,严格把关体育设备的质量可靠性(所有体育设备要有相关单位质量保障证明)并定期安排专业的维修人员进行修补维护;在体育设备开始使用前必须完整的试用设备的安全性,当安全性达到标准后方可对消费者开放;在使用期间要安排专门的人员负责各器材的使用与管理等。在保证设备安全性情况下场所的高效运转都离不开工作人员的辛勤工作,针对各类体育服务场所的需求不同就要对工作人员进行相应的上岗前的专业培训,保障工作人员不仅要有专业的技术操作能力还应该有专业的理论知识。
  4.2消费者自身应该增强安全意識
  当体育服务场所做好了体育设备安全保障、足够的工作人员保障、安全宣传的保障后消费者自身也应该增强安全意识,消费者要根据自己想要参与的体育运动而学习相应的注意问题及紧急事故的自救方法。当发生紧急事故时,消费者在等待救援人员的救助时还要能够在事情发生的第一时间进行自我救助,这样可以将对自己的伤害降到最低。消费者增强了自身的安全意识,也将会带动身边的人增强安全意识。
  4.3完善好事故发生后的理赔
  当前参与有一定危险性的体育活动时,体育服务场所及体育运动者都应该购买相应的保险以防不测事故的发生。当体育运动者受到伤害时,体育服务场所应该积极为受害者申请保险理赔。如果运动者是因为体育服务场所方面问题的疏漏导致了运动者受到伤害,违反了体育服务场所安全保障义务,那么体育服务场所方就应该从运动者的各类消费资金等中支付伤害赔偿。
  5结束语
  对“中国星跳跃”意外溺水案进行了法律分析,主要探讨了体育活动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问题;指出了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法理依据;根据相关责任划分分析出场所经营者在此次事故中要承担主要责任,受害者承担次要责任;最后提出了体育服务场所要保障设备的安全性、保证足够的工作人员等对意外事故的防范及应对措施。
  所研究的体育活动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问题不仅仅是关于所发生体育事故的合理、公平、公正处理,更是关系到整个体育活动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只要是为了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方面的安全,而实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加强各方面的法律意识和各专业方面的安全管理模式,总体向完善体育法制社会的方向前进,那么体育娱乐事业必将走向鼎盛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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