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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行政救济制度,但仍存在一些疏漏与不足.在行政救济的途径上,复议前置、终局变议等规定增加了行政救济成本,限制了相对人的行政诉权.在行政救济的范围上,法律规定的内容相互冲突,救济的范围失之过窄.在行政救济的对象上,缺乏对与受行政行为直接影响的相对人、有经济上利害关系的相对人的保护规定.因此有必要进一步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