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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1日,在纽约举行的联合国大会上,((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正式得到通过,并且大会决定在2009年9月23日于荷兰鹿特丹举行签字仪式,开放供成员国签署,因而该公约又被命名为《鹿特丹规则》。该规则通过以来褒贬不一。鉴于我国85%的出口货物是按照FOB条件成交的,而且相当一部分是中小货主,因此,FOB条件下发货人的权益格外受到关注,而《鹿特丹规则》又恰恰“漠视”了这一重要利益群体的权益,使人普遍感到该规则对FOB条件下发货人的权利“毫无保障”,尤其是发货人觉得自己被规则“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