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质证r——以《关于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参照

来源 :法制与经济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gdiban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囿于专业的限制,民事鉴定的有效质证一直是司法实践的重点、难点问题.以《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参照,对民事鉴定的分析、研究方式等进行总结,可归纳出民事鉴定有效质证的个别进路.具体而言,要重视鉴定资质的质证,打破先验确证,要从引用的依据性文件中找出矛盾点,要善于利用鉴定人出庭让其自行证伪.
其他文献
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但在具体的法律框架上片面强调公共利益的保护,从而使得社会中最容易受到就业歧视的人群即具有犯罪记录的前科人员没有得到足够的关注与保护.以劳动法律为切入点讨论前科保护失衡问题,提出禁止前科身份歧视的明确规制、前科消灭及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构建、主动告知义务的限制等制度建设建议,以期实现公共利益与前科人员的劳动就业权利之间的平衡.
目前我国立法对牵连犯规定了多种处罚原则,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处罚原则适用的混乱,不利于实现刑罚功能.虽然各种处罚原则均有理论学说支持,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单一处罚原则难以适用于司法实践中的所有情形.“双重处罚说”克服了处罚原则单一的缺陷,但该学说在原则构成上仍存在不足之处,应予重构.在各种处罚原则中,从一重加重处罚原则不会轻纵犯罪,也兼顾了牵连犯的数罪性质,在处罚效果上更加符合充分评价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以该原则作为牵连犯处罚的一般原则;同时,在牵连犯数罪法定刑相同的情况下,可舍弃对从一重罪的要求,采
欺骗他人提供真实产权证明担保贷款诈骗的案件中,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提供抵押担保,与使用伪造、变造的产权证明担保实施贷款诈骗一样,都妨碍了金融机构的贷款安全,属于贷款诈骗罪中的“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情形.贷款诈骗罪以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行为人取得贷款为犯罪成立且既遂的标志,因此该罪不以金融机构贷款的实际损失为构成要件,金融机构通过抵押受偿后也不阻却贷款诈骗罪的认定.因被骗在本人财物上设置抵押担保是一种财产处分行为,客观上形成了与抵押担保数额相对应的被害人财产减少即时状态,因此欺骗他人提供抵押担保的
《法律援助法》首次对法律援助经费问题进行了立法规制:一是明确法援经费纳入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预算,二是对于为法律援助制度提供支持的个人与单位进行鼓励,三是规定了法律援助补贴及其标准.然而上述规定仍然具有一定的原则性、总体性,对目前我国法援经费领域存在的总量不足、办案经费比例较低、经费分配地域不平衡等问题,并未提供制度性的细化规范.未来法律援助立法应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经费管理体系,并建立多元化的法律援助经费给付制度.
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持续深入,众多黑恶势力及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始逐步将犯罪形式转向“软暴力”.然而,由于“软暴力”犯罪隐蔽性强、行为方式多样且交叉使用、侵害领域持续扩大,导致“软暴力”犯罪的认定存在一定的困难.可采取立法与司法结合、宣传与打击结合、实践与理论结合等措施加大对黑恶势力“软暴力”的惩治力度,加强对相关犯罪的打击.
警务运行机制创新是一场面向公安机关自身的改革,能有效推动警务高质量、高效率运作,有力提升公安机关整体效能与战斗力.整体性治理范式关注实际需求的价值选择、协调合作的治理机制,注重信息技术的使用,以整体性的视角审视警务运行机制改革,为改革提供新的实现路径.金华市公安局开展的“一警情三推送”警务运行机制实现了理念、流程、主体、技术平台的多元创新,对警务运行机制的创新与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2020年12月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确立了袭警罪,将袭警行为从妨害公务行为中剥离进行特别制裁.“暴力”是袭警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并且袭警罪中的“暴力”要件具有特殊性,与妨害公务罪以及《刑法》其他暴力犯罪中的“暴力”要件大不相同.为正确解读袭警罪中的“暴力”要件,准确适用袭警罪进行定罪量刑,宏观上应正确把握袭警罪的立法目的与保护客体,微观上厘清袭警罪中的“暴力”与其他犯罪中的“暴力”的不同:袭警罪中的“暴力”时间和目的上具有特定性、暴力对象具有特殊性、暴力程度具有层次性.出于平
从“职责同构”向“职责重构”进行制度转换,是公安机关组织机构改革行至当前的必然要求.职责同构制度作为我国公安机关纵向职责配置的基本模式,诞生于特定的历史时期,立足于具体的公安实践,具有得以长期存在的历史与制度性优势,在公安政策的上传下达和具体执行上作用重大.同时,职责同构制度造成基层公安机关机构设置高度同构,条块矛盾尖锐,职责交叉、重叠,权责划分不合理,街道见警率低,基层警力严重不足,警务保障不健全.目前来看,改革基层公安机关职责同构问题仍具有长期性和艰巨性,要从机构设置、警力配置、事权划分、警务保障等方
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发生的阻却履行迟延之效果,理论上长期存在“存在效果说”与“行使效果(溯及力)说”的争论,研究该问题有理论与实务的双重意义.存在效果说的排除届期事由与意思主义不符,其主张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作为债务人履行迟延的不可归责要件不具有可行性.行使效果(溯及力)说与《民法典》第525条的规范意旨、同时履行抗辩的性质、我国的司法实践均是契合的,且在法学方法论上,可通过类推适用诉讼时效抗辩的方式来填补《民法典》第525条存在的开放型漏洞.在某些案例下,行使效果(溯及力)说存在局限性,应予以修正,形成行使效
澜湄流域毒品犯罪形势严峻,以金三角地区尤为突出,该地区毒品制贩活动极为猖獗,严重威胁到中国国家安全.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与发展,毒品交易模式由传统的接触性贩毒逐步转为“线上交易,线下运输”.网络贩毒隐蔽性高,侦破难度大,对澜湄流域综合执法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执法队伍应树立风险意识,完善综合执法法规,建立有效侦防体系,促进流域国家执法合作,共建“平安澜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