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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电力是发供用在瞬间同时完成,具有高度危险的特性,被称为“电老虎”。稍有疏忽,极有可能造成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当出现这类事故后,不管有无电力企业的责任,触电伤者及其家庭大多会向供电企业要求赔偿,一旦协商达不成一致,十有八九便会诉诸法律,往往给供电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而笔者作为一名县级供电企业的法律工作者,经常面临此类情况,在参加诉讼过程中,明显感到法官的主观意识直接影响着对事实的认定。法官和社会上的一些观点对供电企业不利,需积极采取措施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