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欧洲模式”国际研讨会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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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于2007年6月12日至14日在北京举办了“讨论‘欧洲模式”’国际研讨会,邀请了国内外欧洲学界的专家学者对这个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作为中国一欧盟“欧洲研究中心项目”的成果交流会,会议邀请了项目合作伙伴,德国曼海姆大学欧洲研究中心、法国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以及其他国内外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欧洲研究中心的专家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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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一智利“剑鱼案”虽然暂时偃旗息鼓,但由于WTO争端解决机构和国际海洋法法庭都没有对该案做出裁决,欧共体和智利双方都保留有随时恢复在WTO争端解决机构和国际海洋法法庭中的诉讼程序的权利,而且智利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其在案件中的表现对中国而言不无参考价值。因此,我们今天以一种发展中国家的视角对案件进行再考量,仍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2000年欧盟制宪运动开始之前,欧洲公民身份经历了从市场公民身份到政治和社会公民身份两个阶段的发展。欧盟制宪是包含多重议题和内容的动态政治过程,它推动欧洲公民身份建设跨入了一个新阶段:宪法公民身份建设阶段。公民对制宪过程积极的民主参与和意见表达引发了他们对自我身份的重新理解和定位,促进了欧洲认同意识的发展;宪法对欧洲公民宪法性地位的规定、对公民权利的极大丰富以及为实施和保障公民权利所进行的统一的联盟司法体系建设都代表着未来欧洲公民身份发展的方向。从推动欧洲公民身份建设的积极意义来看,宪法条约遭否决不能简单
融合与趋同是欧洲一体化进程中逐渐形成的一种基本价值观,是在欧洲观念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体现了欧洲人对欧洲一体化的认可,伴随着欧洲一体化的发展而体现在一体化制度设计上的精神与物质的结合。
2006年3月26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所和中国欧洲学会在北京召开了“纪念罗马条约50周年”暨欧洲形势研讨会。在上午进行的罗马条约纪念会上,欧盟轮值主席国德国驻华大使史丹泽、欧盟驻华大使安博、下任欧盟轮值主席国葡萄牙驻华大使桑托斯应邀做主题发言,多数欧盟成员国驻华使馆都派员参加了会议。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主席陈昊苏、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陈佳贵应邀出席会议并发表讲话,
“欧洲制宪会议”上体现出来的诸多协商色彩使它与过去决定欧洲一体化进程的政府间会议有很大的不同。“制宪会议”中的协商与美国费城制宪会议中的区别是,它的范围超过了一国;与此同时,它与国际组织平台上政府间会议的协商也不同,它有很强的宪政意义。本文对协商的定义进行了梳理,介绍沟通交往理论和说辞理论有关协商和博弈的论述,总结出协商的衡量标准。随后由理论到个案,对“制宪会议”中出现了怎样的协商,从组织构成、气氛和制度设置三个方面进行详细的描述。在描述过程中笔者同时尝试回答欧洲一体化进程中,为什么会发生政府间会议博弈到
本文首先追溯了“治理”这一概念在学术讨论以及政治学各分支学科中的起源。在此基础之上,文章通过介绍“欧盟治理”概念的主要特点,指出研究的两大方向:一是致力于把欧盟作为“规制国家”进行研究,二是对“新型治理模式”进行研究。文章还通过研究欧盟治理的安排是否以及怎样对成员国的治理范式造成影响,甚至改变成员国的治理范式,以及反之是否亦然的相关问题,来突出研究欧盟治理的两个核心主题。文章最后对同欧盟治理研究紧密相关的规范性关注提出了思考。
文章介绍了罗坎的“中心构成”理论和巴尔托里尼的“系统程序”理论,利用这些理论分析了欧洲民族建设与国家建设这两个不同的历史进程对民族国家领土空间中各种“中心”和“系统”的不同贡献,讨论了这些“中心”和“系统”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不同表现形式,进而指出:民族国家中的经济和法律等机制来自于国家建设历程,它们遵照功能性规律向欧盟层面转移;民族国家中的社会文化等机制来自于民族建设历史,它们根据民族性逻辑而滞留在民族国家层面;受到民族和国家两种力量双重推动的经济社会机制则在民族和国家“错位”的情况下被置于肢解的状态,
本文将分析在欧盟扩大以及新的欧洲邻国政策(European Neighborhood policy,简称ENP)的背景下,欧盟如何通过政治条件性(Political Conditionality)在目标国家促进民主。通过对比理性主义和建构主义两种不同的解释模式,本文认为,“结果逻辑”(Logic of Consequences)是民主条件性得以遵守的主要驱动性力量。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欧盟成员国资格前景以及较低的国内权力成本是有效促进民主的必要前提;同时,民主条件性是否能够取得成功,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取决于
欧盟/共同体层面的制度建设改变了社会伙伴的偏好、兴趣以及思想,将他们吸引到“欧洲社会共同体”中。社会伙伴在欧盟治理的传统模式——共同体方法下,发展社会对话、参与三方会谈并为立法提供咨询;在《马约》签订后,借助社会伙伴程序,社会伙伴享有了直接参与立法的权利;而在欧盟新型治理模式——开放式协调法下社会伙伴又与公民社会一道在欧盟的政策制定、政策实施和政策监督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本文尝试对社会伙伴在标准立法程序、社会伙伴程序以及开放式协调法三种决策机制下的作用进行具体分析,力求从一个侧面反映欧盟治理的特征。
欧盟与拉丁美洲通过区域、次区域和国家间的固定对话机制建立了两大地区间多层次、多领域、多角色的“战略伙伴”关系。这一被称为“对话”的地区间关系模式是全球力量平衡和国际秩序建构的组成部分,也是地区问政治、经济和文化互动的主要途径和方式,其发展的主要动力来自两大地区内部,但对双方各自的国际定位和内部演变以及两大地区以外的国家具有重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