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政区“厅”伴随着明清时期同知通判职责的演变而出现。清代政区“厅”的设立数量波动显著,整体规模不断扩大;设立来源逐渐丰富;隶属关系复杂,其变化多与层级调整有关;空间分布广泛,总体上呈现“边缘性”。清代政区“厅”以同知、通判为正印官,部分政区“厅”设有武职官员。政区“厅”具有管理边疆紧要之地,对外巩固边防;管理难管之地,对内强化统治,这两个特殊职责。它帮助清廷实现了疆土的全面政区化;有助于解决旗民杂处问题;提高行政效能,维护地方稳定;充实和巩固边防,促进疆土的开发利用和汉族文化的播迁。
关键词 清代,政区,厅
中图分类号 K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457-6241(2018)16-0020-07
行政区划是国家对于行政区域的分划。①历史时期行政区划纷繁多变,从秦汉到宋辽金时期经历了两级制和三级制之间的反复,从元朝到民国时期经历了三级四级复合制到三级制再到二级制的转变。清代在沿袭明代旧制的基础上,在地方创设了散厅、直隶厅这两种新的政区。散厅与散州、县同级,直隶厅与府、直隶州同级。由于散厅、直隶厅均为地方政区,故本文将它们统称为政区“厅”。政区“厅”萌芽于明代,正式出现并兴盛于清代,消亡于民国初期。民国二年(1913年),政府颁布“废府存县”法令,政区“厅”和府、直隶州、散州等一起消失。
一、清代政区“厅”的出现
政区“厅”设置的由来,要从明代行政区划体系说起。明代行政区划体系中省的长官(亦称为正印官、掌印官)为布政使和按察使,府的长官为知府,州的长官为知州,县的长官为知县。明代各级政区的长官配备了佐贰官。“明清时凡知府、知州、知县的辅佐官,例如通判、州同、县丞等,通称佐贰。”②明代知府的佐贰官为同知、通判。随着知府佐贰官同知通判的演变,政区“厅”应运而生。
(一)明代中后期出现政区“厅”的萌芽——地域“厅”
洪武年间,在知府之下设同知通判,与知府同城而驻,协助知府分管某类政务。洪武以后,各朝循例设置同知通判协助知府处理某类政务。
明代中期以后内忧外患的局势给统治者带来巨大挑战,朝廷希望既能尽可能地控制官员数量又可以解决地方管理需求加大的问题,委派高品阶官员分管地方,加强对地方局势的管控。从宣德年间开始,同知通判的职责走向多元化,既有分管某类政务者,又有分管某地政务者。例如,正统元年(1436年)五月,“增设山东济南府通判一员,专督易州山场柴炭人夫”。③弘治十年(1497年)七月,“增设广东广州高州肇庆惠州潮州五府通判各一员,提督捕盗”。④正德十二年(1517年),山东青州府佐贰官通判分驻颜神镇,“增设青州府通判一员于颜神镇防矿贼也”。⑤朝廷为何派知府的佐贰官分管地方政务呢?因为新设州县程序繁琐,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而且有些难以治理的卫土司地、少数民族聚集地,知州知县难以管控;还有些地方由于地广人稀事简等原因,不足以设州县。如果派布政使司、按察使司的佐贰官分管地方,有些大材小用。如果派州县的佐贰官分管地方,则由于官员品级太低而难以实现有效管理。同知为正五品、通判为正六品,他们相对于知州、州县、经历、照磨、巡检等职官而言,品阶较高,且多是从表现优异的基层官员中提拔起来的,从政经历丰富,能力突出,具有较强的管控地方局势的能力,既能有效管控地方局势,又不增添官员数量。于是,同知通判成为明中期以来管控地方局势、应对内忧外患的新兴力量。伴随着同知通判分管某地,州县、卫所、土司地区均出现了地域“厅”。例如,嘉靖四十二年(1563年),设岷州同知驻于岷州卫境内,史称“岷州抚民厅”。同知通判分管之地为何会称为“厅”,而不作其他称呼呢?这是因为同知通判的办公衙署本来就称为“厅”。这是对其衙署称呼的延续。
明代中后期同知通判分管之地虽然出现了“厅”的称谓,但是尚未成为独立政区。地域“厅”的出现反映了明代中期中层政区的权力进一步渗透到基层地区。
(二)清代前期出现政区“厅”
清朝入主中原,在明朝基础上扩展了疆域范围,将代表森林文化的东北采集狩猎区、代表草原文化的蒙古游牧区、代表农耕文化的中原种植区统统纳入统治版图。清前期统治者为强化集权统治,将朝廷权利直接渗透到不同类型疆域,使地方治理不断深化。清代仿照明代旧制,在知府下设佐贰官同知通判,并保留了从明代延续下来的由同知通判分管的岷州厅、施州厅、安边厅、叙永厅等地域“厅”,继续设置了以佐贰官身份分管某地政务的同知通判。清代地域“厅”有捕盗厅、管河厅、运河厅、江防厅等多种类型,多分布在案盗多发之地、黄河或长江沿岸、运河沿线、沿海地区。
在稳定的边疆形势背景下,清前期广大卫所因军事功能下降而发生“民政化”转型。卫所的“民政化”转型和朝廷对地方治理的深化,催生了由同知通判专管的新型政区。另外,当汉人大规模进入以少数民族为主体的土司地或旗地时,按照当地管理体制,他们就和当地人口一样不编户、不征税。于是清廷主动调整行政区划,建立既可以弹压少数民族、处理旗民矛盾,又能保持对当地人口进行编户的新型政区。在这种形势下,政区“厅”出现了。
康熙年间,朝廷开始设置以正印官身份专管地方政务的同知通判,将明代中后期同知通判的量变升为质变,使他们与其他佐贰官产生了本质区别:摆脱了佐贰官身份,成为正印官,并且其辖地成为政区“厅”。康熙六年(1667年)十月,移贵阳府毕乌通判驻普安卫安南所,辖安南所和安笼所,①即地域“厅”性质的安笼厅。康熙八年十一月,“改云南新附十八寨钱粮归安笼所通判管辖”。②康熙二十二年,贵州巡抚杨雍建奏折中称安笼通判辖区为“南笼厅”。③因此,安笼厅又称为南笼厅。康熙二十六年六月,根据云贵总督范承勤的建议将贵州15个卫,10个直属千户所分别裁改。在这次大规模裁撤卫所事件中,有一处很特别,那就是“安笼所裁,并安笼厅”。其他卫所被裁后,都是并入州县或者改置为州县,只有安笼所并入“厅”。安笼所并入安笼厅后,安笼厅成为了独立政区。这一判断基于以下两个依据。第一,康熙年间修纂的《贵州通志》的户口、公署等项中,专列有“南笼厅”,可见康熙年间已將南笼厅作为政区。第二,雍正三年(1725年),贵州巡抚上报养廉银数额的奏疏中,在所列的“南笼厅通判”下,有两行小字注释,“系有专管地方,与州县同”。④南笼通判“专管”地方,是否就表明该地成为了政区呢?我们可以从后来清代官修政书中找到答案。据嘉庆《清会典》卷4《吏部》记载:“理事、抚民有专管地方为厅,或属于府,或属于道,或属于将军”;卷10《户部》:“直隶厅、直隶州皆亲辖地方,亦领县。……厅、州、县皆分辖地方。”⑤另外,光绪《清会典》记载更为详细:“凡抚民同知直隶于布政使司者为直隶厅”;“府分其治于厅,凡抚民同知、通判、理事同知、通判,有专管地方者为厅。其无专管地方之同知、通判是为府佐贰,不列于厅焉”。⑥说明清代将同知通判专管一地之厅列为政区,称为厅(指散厅)或者直隶厅,而将无专管地方之同知通判仍作为知府的佐贰官。南笼厅通判“系有专管地方,与州县同”,明确表明南笼通判不再是知府的佐贰官,而是与知州知县一样专管一方的正印官。到此,我们可以认定康熙二十六年所设的南笼厅是政区“厅”。南笼厅是历史上第一个政区“厅”。
关键词 清代,政区,厅
中图分类号 K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457-6241(2018)16-0020-07
行政区划是国家对于行政区域的分划。①历史时期行政区划纷繁多变,从秦汉到宋辽金时期经历了两级制和三级制之间的反复,从元朝到民国时期经历了三级四级复合制到三级制再到二级制的转变。清代在沿袭明代旧制的基础上,在地方创设了散厅、直隶厅这两种新的政区。散厅与散州、县同级,直隶厅与府、直隶州同级。由于散厅、直隶厅均为地方政区,故本文将它们统称为政区“厅”。政区“厅”萌芽于明代,正式出现并兴盛于清代,消亡于民国初期。民国二年(1913年),政府颁布“废府存县”法令,政区“厅”和府、直隶州、散州等一起消失。
一、清代政区“厅”的出现
政区“厅”设置的由来,要从明代行政区划体系说起。明代行政区划体系中省的长官(亦称为正印官、掌印官)为布政使和按察使,府的长官为知府,州的长官为知州,县的长官为知县。明代各级政区的长官配备了佐贰官。“明清时凡知府、知州、知县的辅佐官,例如通判、州同、县丞等,通称佐贰。”②明代知府的佐贰官为同知、通判。随着知府佐贰官同知通判的演变,政区“厅”应运而生。
(一)明代中后期出现政区“厅”的萌芽——地域“厅”
洪武年间,在知府之下设同知通判,与知府同城而驻,协助知府分管某类政务。洪武以后,各朝循例设置同知通判协助知府处理某类政务。
明代中期以后内忧外患的局势给统治者带来巨大挑战,朝廷希望既能尽可能地控制官员数量又可以解决地方管理需求加大的问题,委派高品阶官员分管地方,加强对地方局势的管控。从宣德年间开始,同知通判的职责走向多元化,既有分管某类政务者,又有分管某地政务者。例如,正统元年(1436年)五月,“增设山东济南府通判一员,专督易州山场柴炭人夫”。③弘治十年(1497年)七月,“增设广东广州高州肇庆惠州潮州五府通判各一员,提督捕盗”。④正德十二年(1517年),山东青州府佐贰官通判分驻颜神镇,“增设青州府通判一员于颜神镇防矿贼也”。⑤朝廷为何派知府的佐贰官分管地方政务呢?因为新设州县程序繁琐,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而且有些难以治理的卫土司地、少数民族聚集地,知州知县难以管控;还有些地方由于地广人稀事简等原因,不足以设州县。如果派布政使司、按察使司的佐贰官分管地方,有些大材小用。如果派州县的佐贰官分管地方,则由于官员品级太低而难以实现有效管理。同知为正五品、通判为正六品,他们相对于知州、州县、经历、照磨、巡检等职官而言,品阶较高,且多是从表现优异的基层官员中提拔起来的,从政经历丰富,能力突出,具有较强的管控地方局势的能力,既能有效管控地方局势,又不增添官员数量。于是,同知通判成为明中期以来管控地方局势、应对内忧外患的新兴力量。伴随着同知通判分管某地,州县、卫所、土司地区均出现了地域“厅”。例如,嘉靖四十二年(1563年),设岷州同知驻于岷州卫境内,史称“岷州抚民厅”。同知通判分管之地为何会称为“厅”,而不作其他称呼呢?这是因为同知通判的办公衙署本来就称为“厅”。这是对其衙署称呼的延续。
明代中后期同知通判分管之地虽然出现了“厅”的称谓,但是尚未成为独立政区。地域“厅”的出现反映了明代中期中层政区的权力进一步渗透到基层地区。
(二)清代前期出现政区“厅”
清朝入主中原,在明朝基础上扩展了疆域范围,将代表森林文化的东北采集狩猎区、代表草原文化的蒙古游牧区、代表农耕文化的中原种植区统统纳入统治版图。清前期统治者为强化集权统治,将朝廷权利直接渗透到不同类型疆域,使地方治理不断深化。清代仿照明代旧制,在知府下设佐贰官同知通判,并保留了从明代延续下来的由同知通判分管的岷州厅、施州厅、安边厅、叙永厅等地域“厅”,继续设置了以佐贰官身份分管某地政务的同知通判。清代地域“厅”有捕盗厅、管河厅、运河厅、江防厅等多种类型,多分布在案盗多发之地、黄河或长江沿岸、运河沿线、沿海地区。
在稳定的边疆形势背景下,清前期广大卫所因军事功能下降而发生“民政化”转型。卫所的“民政化”转型和朝廷对地方治理的深化,催生了由同知通判专管的新型政区。另外,当汉人大规模进入以少数民族为主体的土司地或旗地时,按照当地管理体制,他们就和当地人口一样不编户、不征税。于是清廷主动调整行政区划,建立既可以弹压少数民族、处理旗民矛盾,又能保持对当地人口进行编户的新型政区。在这种形势下,政区“厅”出现了。
康熙年间,朝廷开始设置以正印官身份专管地方政务的同知通判,将明代中后期同知通判的量变升为质变,使他们与其他佐贰官产生了本质区别:摆脱了佐贰官身份,成为正印官,并且其辖地成为政区“厅”。康熙六年(1667年)十月,移贵阳府毕乌通判驻普安卫安南所,辖安南所和安笼所,①即地域“厅”性质的安笼厅。康熙八年十一月,“改云南新附十八寨钱粮归安笼所通判管辖”。②康熙二十二年,贵州巡抚杨雍建奏折中称安笼通判辖区为“南笼厅”。③因此,安笼厅又称为南笼厅。康熙二十六年六月,根据云贵总督范承勤的建议将贵州15个卫,10个直属千户所分别裁改。在这次大规模裁撤卫所事件中,有一处很特别,那就是“安笼所裁,并安笼厅”。其他卫所被裁后,都是并入州县或者改置为州县,只有安笼所并入“厅”。安笼所并入安笼厅后,安笼厅成为了独立政区。这一判断基于以下两个依据。第一,康熙年间修纂的《贵州通志》的户口、公署等项中,专列有“南笼厅”,可见康熙年间已將南笼厅作为政区。第二,雍正三年(1725年),贵州巡抚上报养廉银数额的奏疏中,在所列的“南笼厅通判”下,有两行小字注释,“系有专管地方,与州县同”。④南笼通判“专管”地方,是否就表明该地成为了政区呢?我们可以从后来清代官修政书中找到答案。据嘉庆《清会典》卷4《吏部》记载:“理事、抚民有专管地方为厅,或属于府,或属于道,或属于将军”;卷10《户部》:“直隶厅、直隶州皆亲辖地方,亦领县。……厅、州、县皆分辖地方。”⑤另外,光绪《清会典》记载更为详细:“凡抚民同知直隶于布政使司者为直隶厅”;“府分其治于厅,凡抚民同知、通判、理事同知、通判,有专管地方者为厅。其无专管地方之同知、通判是为府佐贰,不列于厅焉”。⑥说明清代将同知通判专管一地之厅列为政区,称为厅(指散厅)或者直隶厅,而将无专管地方之同知通判仍作为知府的佐贰官。南笼厅通判“系有专管地方,与州县同”,明确表明南笼通判不再是知府的佐贰官,而是与知州知县一样专管一方的正印官。到此,我们可以认定康熙二十六年所设的南笼厅是政区“厅”。南笼厅是历史上第一个政区“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