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研究回顾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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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普遍二孩政策”的实施,婴幼儿托育服务问题成为育龄家庭及学术界关注的焦点。对近年来的研究文献进行梳理发现,既有研究在托育服务的需求状况、供给状况、供需矛盾及其原因、供需矛盾的破解之道及中国特色婴幼儿托育服务体系构建等方面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但在研究方法、研究视角及研究内容等方面仍有改进和深化的空间。建议从多学科视角对该问题加强交叉研究、实证研究,以及在托育服务运行机制、保障基础等内容方面深化研究,以推动“幼有所育”“幼有好育”目标的实现,增进婴幼儿及其家庭的福祉。
  关键词: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研究综述
  中图分类号:G6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1)19-0041-04
  为缓解人口老龄化问题,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我国自2016年起正式施行“全面二孩”政策。“全面二孩”政策能否收到预期效果,跟托育服务等配套政策是否完善密切相关。托育服务的发展水平是影响家庭生育决策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婴幼儿托育服务问题近年来受到育龄家庭、学术界甚至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托育服务是指因环境造成家庭正常照顾儿童功能不足,儿童必须于每天有一段时间离开父母及家庭的照顾时,需要有组织化的服务,以补充父母的家庭照顾的一种公共服务[1]。自1949年以来,我国托育服务经历了去家庭化(1949年至20世纪80年代中期)—再家庭化(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2010年)—责任共担(2010年至今)三个发展阶段[2]。责任共担是家庭结构核心化、小型化以及人们对育儿认识的提高和对美好生活追求的必然要求。党和政府积极回应这一重大的民生关切,从2010年起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比如2010年7月出台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要“重視0~3岁婴幼儿教育”,2010年10月发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指出“托幼机构应贯彻保教结合方针”,2017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强调“要解决好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问题”等。而2019年5月9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则正式为托育服务提供了国家级的发展指导意见。在此背景下,各级政府部门对发展婴幼儿托育服务高度重视,这在客观上要求学术界在理论与实践层面深入开展婴幼儿托育服务研究。本文对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的相关文献进行梳理与总结,以期对托育服务的研究前沿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并探析未来的研究趋势,为加快我国婴幼儿托育服务的发展,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尽一份微薄之力。
  一、托育服务的供需分析
  (一)托育服务的社会需求
  托育服务需求是指3岁前婴幼儿家庭对此年龄段托育服务有支付能力的需要,是获得保育和教育服务的愿望与相应支付能力的统一[3]。关于托育服务需求的研究主要集中于需求状况及特点等方面。
  托育服务的需求十分旺盛已经成为国内学者研究达成的共识。王晖等人整理了原国家卫计委2016年在北京、上海、南京等十城市进行的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需求调查数据,发现城市35.8%的婴幼儿家长存在托育需求,无祖辈参与照看的家庭托育需求达43.1%,认为婴幼儿托育服务需求亟待满足[4]。也有学者针对局部地区进行实证调查后印证了托育需求的增势。对上海市徐汇区13个街道的调查中,3岁以下婴幼儿入托需求率为51.4%,大多家长希望孩子在1~2岁的和2~3岁时入托[5]。对河北省石家庄的抽样调查中,有73.2%家长认为幼儿入托是有必要的,仅26.8%位家长认为幼儿入托是没必要的[6]。对沈阳市的抽样调查中,52.2%的0~1岁婴幼儿家庭需要日间托育,到婴幼儿2~3岁时,家庭对于日间托育的总需求比已高达73.4%[7]。导致托育需求不断增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政策的推动作用,二孩政策的实施推动了托育服务需求的增长;二是社会发展带来观念的转变,家庭的育儿认识不断提高,家长对婴幼儿照料有了新的要求[8];三是家庭内部养育困难,或有家庭育儿观念的冲突、工作与家庭矛盾、祖辈无力照料等养育问题;四是婴幼儿自身发展的需要,托育服务可促进孩子早期发展[9]。
  托育服务的需求特点也是学者关注的重点。一方面,家长在托育服务需求上存在一些共性特征。首先,多数调查发现,安全是3岁以下婴幼儿家长最为关注的问题,认为安全是最基本的[10]。家长更愿意选择装有监控摄像头的托育服务机构,且边际支付意愿最高的属性就是安防监控。这不仅表明家长对托育服务的安全性的重视,也从侧面反映出目前托育服务行业的公信程度偏低[11]。其次,托育价格方面,洪秀敏等人调查发现有55.96%的家庭表示当前托育服务费用较高,家庭面临巨大的托育服务成本压力[12]。婴幼儿家长更倾向普惠性的托育服务,“普遍惠及,方便送托”是当前家庭对于托育服务体系价值取向与布局原则的期待[11]。此外,托育时长方面,全日制托育服务最受家长的青睐,之后是半日制托育服务及计时制托育服务[12]。另一方面,受家长学历、职业、家庭月收入等因素的影响,不同类型的家长对托育服务的需求也存在差异性。从学历差异来看,初中及以下学历家长在环境与设施、护理保育、教师专业性上的需求显著低于其他学历的家长,大专以上学历的家长在环境与设施和教师专业性上需求最高,而对护理保育需求最高的则是高中或中专学历的家长[13]。从职业差异来看,底层职业家长对托育服务的月花费额度承受能力最弱,且家长青睐于入户指导和社区托育,而中髙层职业家长青睐于工作单位设托[14]。从家庭月收入差异来看,月收入5 000元以下的家庭对托育服务品质的需求明显偏低,月收入在8 000~12 000元之间的家庭对服务理念的需求最高,月收入在5 000~8 000元之间的家庭最看重环境设施。月收入12 000~20 000元的家庭对师资力量的需求最高,而家庭月收入高于20 000元的家庭则尤为重视保教活动[7]。可见,婴幼儿托育服务需求呈现多元化多层次,具有一定的阶层差异。   (二)托育服务的供给现状
  托育服务的当前供给能否满足日益增长的需求也是学者们关注的重点之一。托育服务供给是指在一定经济社会条件下,为满足3岁前婴幼儿入托需要,国家和社会托育机构愿意并能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机会及资源[3]。
  关于我国托育服务供给情况的研究主要围绕数量、结构以及质量三个方面。在供给数量上,原国家卫计委2016年公布的调查数据显示,0~3岁婴幼儿在我国各类托育机构的入托率仅为4%,远低于一些发达国家50%的比例。其中,城市3岁以下儿童的入托率不到10%[9]。而各省市之间也存在一定差异。黑龙江六市调査表明,0~2岁儿童中,入托率大约21.2%,北京城镇地区3岁以下儿童入托率为13.8%[15]。上海市妇联2017年初调查发现,上海市有88%的家庭、超过10万名婴儿需要托育服务,而公办与民办系统合计招收的婴儿仅有1.4万名[16]。可见,我国托育服务供给数量严重不足。在供给结构上,张本波提出我国托育服务过度强调智力开发等早期教育而忽视婴幼儿照料保育,整体结构上重“教”轻“保”[17]。杨菊华认为,除了“保”“教”失衡外,托育服务还存在公退民进的供给结构问题。3岁前婴幼儿的教育主要由民办早教机构承担,养育主要由家庭负担,公共托育服务萎缩[3]。前文提到的2016年原国家卫计委的调查也显示,在教育部门、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街道社区办的机构入托占比不到22%,而在民办机构和家庭服务点接受服务入托数占78%,结构严重失衡[18]。在供给质量上,洪秀敏等人研究发现,托育服务的供给呈现出机构质量良莠不齐,供给服务单一,托育机构中的教师素质、专业化标准普遍较低,质量无从保障等特点[12]。也有学者调查发现托育服务在服务质量上存在安全欠护的问题,逐利性的市场化机构或为控制成本而降低服务标准,难以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安全和健康[3]。
  (三)托育服务供需失衡的原因
  从上文对我国托育服务需求及供給状况的研究可以看出,目前我国托育服务供需严重失衡,不仅在数量上远远不能满足广大家庭的需求,而且还呈现出多方面的失衡状态,比如高额托育服务费用与普惠性需求的矛盾,不断增长的对优质托育的需求与机构质量良莠不齐的矛盾,供给服务单一和托育需求多元化的矛盾等[12]。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供需矛盾如此突出?
  首先,托育服务机构化动力不足。托育服务机构化动力不足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办学动力不足。由于婴幼儿公共托育服务行业的特殊性,社会力量开办幼托机构艰难。政府对其申办许可条件比较严苛,程序烦琐,且很多部门的政策无法相互协调,导致登记备案过程和后续环节困难重重,这些门槛让众多有此意向的人望而却步[19]。二是发展动力不足。市场造成的不完全竞争格局,使得办学质量不高的托育机构无动力去提升专业能力,改进服务[20]。此外,托育机构的成本高,运营压力大,多数机构赢利艰难,且托育机构管理水平难保障,这些都导致了托育机构无力于后续发展[19]。
  其次,托育服务师资力量薄弱。师资是托育服务品质的保障,但现有托育师资队伍主要存在三点问题。第一,师资队伍不稳定。托育行业整体薪资水平偏低,且缺乏职业晋升通道,职业发展前景黯淡,导致托育从业人员流动率高,人才队伍不稳定,引发机构可持续运营问题[21]。第二,专业师资培养困难。托育机构师资培养主要是职前师范教育和职后的进修培训,职前师范教育面临高职和师范学校少有独立的早期教育专业及课程的困境。师资的职后培养也因为各机构内部自行开展的培训质量良莠不齐、培训成本低、教师忽略自身专业发展等问题而培养艰难[22]。第三,人员资质不健全。目前托育人员资质认证混乱,机构师资常用育婴师、幼儿教师替代,无法满足婴幼儿早期发展行业的资质要求。此外,专业职称评价体系尚未建立,存在无证上岗现象[9],这些问题都制约着托育师资队伍的长效健康发展,影响了托育服务保量保质的供给。
  最后,托育机构监管不到位。监管不到位具体表现为托育机构注册名目混乱,身份合法化问题亟待解决[23]。较多社会机构以公司名义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甚至部分机构未办任何申办手续,而实际查处和取缔的效果不明显[9]。监管不到位的原因有二:首先,在2019年国家卫健委制定《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之前,我国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方面的法律法规极为欠缺。其次,托育服务涉及教育、卫生、食药、消防、公安等多个监管部门,部门职责分工不清[17]。监管问题的突出,导致家长不放心将幼儿交由无资质机构照料,而具有办学资质的优质托育机构的招生名额远不足以满足生源需求[24]。最终,对优质服务的需求与良莠不齐的供给之间矛盾突出。
  二、托育服务体系的构建研究
  众多学者主张我国构建一个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托育服务体系,形成家庭、政府、市场、社会、社区五位一体的服务格局。从家庭核心保基本,政府主导做示范,市场主体扩覆盖,社会补充促便捷以及社区依托搭平台这几方面着手,建构福利性与公益性、市场化运作与家庭照料相结合的多层次托育服务模式[25]。
  其一,家庭为基础。国务院印发的《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婴幼儿照护服务要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的基本原则,强调家庭对婴幼儿照护负主体责任。家庭在儿童健康成长中的作用不可替代,为帮助家庭实现工作—生活平衡,重塑家庭内部的性别分工,新的儿童照顾政策体系应该采用多种政策手段给家庭增权和赋能[26],应以支持家庭为目标,积极构建与托育公共服务相配套的产假、父母育儿假、家庭育儿指导、家庭照料者支持、税费减免、用人单位家庭友好的人力资源战略等政策支持体系[27]。
  其二,政府为主导。政府既为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的“服务者”,亦为支持、鼓励、扶持托育服务事业和服务机构的建立和发展的“组织者”[25],既要在一定范围内确保婴幼儿托育机构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又要兜底保障“最值得”和“最应该”的对象[28]。具体而言,政府要从多方面发挥主导责任,包括统筹领导、制定发展规划与目标、加强管理投入体制机制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建立资质标准服务标准与督导评估体系等,也包括制定政策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举办婴幼儿托育机构和提供托育服务[29]。   其三,市场为主体。市场化的托育服务在整个服务体系建构中占份额越大,越能为更多有需求的家庭提供婴幼儿的日常照料服务[28]。托育服务的市场主导模式有民办普惠性幼儿园托班、民办非普惠性幼儿园托班、民办托儿所、“教育咨询”类早教机构、其他提供托管服务的机构、家庭式托育服务及育儿嫂等[30]。为促进市场化托育服务的发展,政府可把托育服务视为公共性特殊商品,对其严格管理并控制收费水平,更要简化机构设立许可手续,降低托育服务市场的准入门槛,以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托育服务事业。处于资源严重短缺地区的市场化或盈利性托育机构,甚至可享有公共财政补贴权利[31]。
  其四,社会为补充。以社会为补充,是指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通过新建、租赁等形式提供一定的托育服务,弥补其他形式托育服务的不足[32]。有学者呼吁,当前需要鼓励和支持有专业资质的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合作方式,引导并支持社会力量针对家庭的不同需求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托育服务[23]。此外,还可通过政策或资金倾斜,鼓励企事业单位向职工提供福利性质的托育服务[33]。
  其五,社区为依托。社区可以起到两个作用:一方面,社区是居家服务的提供者,可为家庭育儿提供形式多样的育教支持,如派专业人员上门服务,推行课后托管、临时计时托管、喘息服务、休息日保育、夜间保育等服务[28]。另一方面,社区可作为托育服务的落脚点和平台,做好相应的配套服务。在社区里,不仅可举办公立或私营幼托机构,还可成立志愿性质的邻里互助幼托组织,侧重服务于需求者群体内部及普通居民间相互的帮扶与慰藉[24]。此外,社区作为连接家庭与社会和政府的桥梁,可结合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为家庭提供各种各样的社区服务[25]。
  三、总结与展望
  综观上文,我国婴幼儿托育服务的研究已逐步展开,对婴幼儿托育服务的体系建设也有了初步设想。但在研究方法、研究视角、研究内容等方面仍有进一步改进和深化的空间。其一,研究内容仍需深化。已有研究的重点主要在宏观层面探讨托育服务体系的构建,但托育服务体系具体所需要的保障基础及运作机制等层面尚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仍待进一步研究和思考。其二,研究方法多为定性研究,定量研究相对较少。现有研究主要是侧重于现有困境的思考和顶层方案设计的定性研究,用定量方法研究的相对较少,且现有的定量研究的分析数据大多基于局部地区的调查,缺乏全国性的全面调查。其三,研究视角不够多元。已有婴幼儿托育服务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学前教育学与人口学,但婴幼儿托育服务是涉及多学科的问题,学者研究的视角仍需扩展。
  鉴于目前的研究状况,今后关于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的研究可重点着眼于以下几点。
  第一,加强运行机制及保障基础研究。未来,托育服务的研究可着眼于托育服务体系的运行机制研究,即對人、财、物的合理配置、托育服务的供给平台以及各部门的分工协作机制等方面深入探讨。此外,加强保障基础,完善准入准出制度,制定托育机构扶持政策,健全政府监督和评估机制等方面,都待日后学者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深入思考。
  第二,加强实证研究。未来学者可有计划地获取数据资料以供研究。一方面,开展全国性的托育服务情况调查,对全国各地区的托育资源有总体评估,以便分析地区差异和城乡差异,从而制定满足各地多样需求的托育服务方案。另一方面,也需进行地方调查,以助地方政府立足于当地的需求和资源,统筹规划,提供相应的托育服务。
  第三,加强多学科交叉融合研究。婴幼儿托育服务问题不仅关系到学前教育领域和人口领域,也是社会学、公共管理学等学科的重要议题。未来应采用多学科交叉融合的方法,协同构建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体系。
  新时代下,我国家庭对于婴幼儿托育服务的需求不断攀升,完善婴幼儿托育服务不仅有利于婴幼儿的健康发展、提高家庭幸福感,而且有助于推动“全面二孩”政策真正达到国家预期的效果,有利于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因此,今后对此课题进一步从多学科视角加强交叉研究、实证研究及对运行机制、保障基础等内容的深化研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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