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欺诈行为的刑民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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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合同欺诈行为,存在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罪与非罪的重大区分,由于两者的行为方式高度相同,在司法实践中极易混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可从行为人的主观动机、行为指向、行为效果、侵犯的客体对象、非法占有的内容等方面加以区别,认定的关键在于非法占有目的.具体到对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推定,应遵循客观真实、因果联系、主客观一致、重视反驳反证等原则,综合考察行为人的签约基础、履行行为、对取得财产的处置情况、相对人的认知情况、不履约的原因、违约后的态度等因素准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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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在当前主要面临效力争议、技术阙如、类型同质化、隐性适用、案例规模等一系列困境,处于边缘化的境地.针对目前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现状,可以通过整肃指导性案例的拘束力、延展效力范围、科学设置指导性案例的遴选标准、构建规范的司法应用机制促进检察指导案例制度的落地.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发布24批共计93例指导性案例,已被应用于司法实践的检察指导性案例共有14例,应用案例52例.近三年来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和应用数量达到历史最高值,案例业务分布与“四大检察”呈现逐步均衡发展态势,需在扩大遴选地域、推进检察指导性案例相关立法、增强检察官主动援引率和规范参照引用方面持续提升.
进城务工人员被拖欠劳动报酬的,其因个人和社会原因往往导致诉讼能力偏弱,属于支持起诉主体.检察机关因案制宜,通过督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单位履职尽责,并综合运用多元化解纠纷机制,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应坚持能动性和协同性,遵循一定的程序要求并采用多种方式提供法律帮助,以切实发挥该项制度作用.
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是检察指导性案例制度的核心问题,是案例制度的生命,有关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实践应用备受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从实践来看,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应用存在重要性认识不足、发展不平衡、主体应用的能力和经验不足、案例搜索技术手段局限、监督及应用面临困境等问题.从应用情况来看,亟需对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机制、大数据平台、发布机制等进行优化,以推动中国特色的检察指导性案例制度发展与完善.
“加强案例工作,选是基础、编是关键、用是核心.”在这个逻辑结构中,当下应用环节最为薄弱,原因既有观念层面,也有制度层面.案例应用不同于案例规则的适用,前者内涵更广泛.从应用角度予以研究,具有更高的实践价值.检察案例应用比法院案例应用更加复杂,是提升检察工作质效的新要求.推动案例应用,首先要培养案例意识,解决“想用”的问题,同时也需要掌握相应的司法技能,破解“会用”问题.
检察机关针对劳动者等特殊群体就社会保险费征缴、待遇给付等社会保险争议开展支持起诉工作,符合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公益性、强制性与争议解决多元性的特点.在社会保险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前提下,民事支持起诉有利于实现私权保护的价值目的.检察机关应当以行政优位、民事补充为原则准确界定支持起诉的案件范围,同时将协助收集证据从诉前进一步延伸至诉讼中,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强化线索移送来提升支持起诉案件质效.
我国在反家庭暴力、维护女性合法权益方面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检察机关在充分尊重家庭暴力受害者真实意愿的前提下,对无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受家暴者,依法支持其起诉维权.检察机关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应当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群众了解检察职能;加强协作配合,完善司法救济机制,形成维护家庭暴力受害者合法权益的合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应当”与“参照”在语义表象上看似存在逻辑悖论,但却暗含适用指导性案例的逻辑推演方式与特点;“可以引述”表明检察官对指导性案例的援引方式具有自主选择权;对检察官苛以强制注意义务、在特殊案件中设置强制报告程序,并借助背离报告制度和援引报告制度,可以对检察指导性案例事实上的强制效力形成保护圈,保障其有效实施.
“多次盗窃”属于特殊类型的盗窃犯罪,其侵害的法益是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次”是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不能仅因嫌疑人盗窃财物达到“多次”的要求,即认为应受刑罚处罚.“多次盗窃”案件中的单个盗窃行为应是行政法意义上的行为,不包含已受或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该类盗窃行为的未遂形态是否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除应符合未遂犯罪的一般标准外,还应综合考虑被盗财物价值及嫌疑人是否具有其他情节.总之,对于“多次盗窃”案件中的轻微案件,检察机关应能动行使检察权,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捕与不捕的条件
新形势下,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十分必要.针对基层检察院建设存在的服务大局能力有欠缺、品牌创建动力不足、工作推进力度不够、队伍建设缺乏活力、市院对下指导不足、业绩考评设置不合理等六大问题,可以探索服务大局的一体推进模式、融合监督的品牌创建模式、重大法律监督事项的质效管理模式、队伍建设的全市统筹模式、数字检察的提质增效模式、业绩考评的质效导向模式等新路径,切实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