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工作如何应对政务公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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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政务公开化建设过程中,保密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政务公开迫切要求政府缩小保密范围,明确定密标准,并且定密要突出重点、权责分明。为此,必须改变意识,重塑保密观念,进一步明确政务公开与保密的界限,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关键词】政务公开 保密工作 定密 对策
  
  政务公开即指政府的工作内容公开化,对于政府筹划或正准备进行的各项工作,如城市建设、道路规划、医疗保健措施、事务处理等分类进行公开,并对各项工作内容及进程予以公开,任何公民都可以通过特定途径,如政务公开栏、政务公开网络等进行查询、监督。政务公开对促进经济发展,推进依法治国和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重要作用,是公民行使对政府信息知情权的途径,也是对政府工作的一种监督。而保守国家秘密,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现实需要。但是政府在公共事务管理中掌握的公共信息应该公布到何种程度,又如何确保秘密的安全,应该说这对保密工作是一大挑战。
  保密工作在政务公开化建设中遇到的挑战
  缩小具体保密范围是政务公开的迫切需要。政务公开和保密都是国家利益之所在,在处理政务公开与保密的关系时,要强调二者的利益平衡,即该保密的信息坚决保住,该交流的信息一定要公开交流。但政务公开与保密是矛盾的统一体,如果从政府掌握信息的总量上看,公开的信息越少,保密范围越大,泄密的可能性越大。反之,公开的信息越多,保密范围越小,泄密的可能性就越小。由于现行法律制度所限,具体保密范围太宽,使得秘密数量太多,政务公开度小,影响了信息的公开和利用,因此亟须缩小具体保密范围。
  明确定密标准是高水平政务公开的前提。密与非密的界定需要有一个定密标准,现在因为没有明确具体的定密标准,政府部门有些工作人员也分不清这些界限。这导致两种结果:一是界限不清,不敢公开。认为多定秘密比漏定秘密好。二是错定秘密,胡乱公开。定密不准导致的结果常常是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难已公开,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却已经被公开。定密标准不明确影响政务公开的水平,危害到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要提高政务公开的水平必须出台明确、可操作的定密标准。
  政务公开需要定密突出重点、权责分明。定密权其实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许多国家十分看重这项权力。定密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哪些部门可以行使定密权;二是有关部门的什么人可以行使定密权。但目前,在现实工作中,没人对定密的准确与否负责,出现了问题更没法追究定密者的责任。因此,定密权责不明导致不能突出重点,影响政务公开。
  保密工作在政务公开化建设中应有的对策
  改变意识,重塑保密观念。首先,要使有关部门充分认识政务公开的必要性,树立正确的执政理念。《宪法》、中共十六大报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等一系列文件表明我们要讲求民主政治,要保证人民最大限度地参与到国家事务中来,而人民有效行使这项权利的基本前提,就是通过各种合法途径和形式,全面而真实地了解国家的有关信息,实现知情权。列宁说过,“没有公开性而谈民主是很可笑的。”
  其次,要使有关人员转变心态,解放思想,要敢于公开不属于秘密的信息。相关人员不愿意公开信息的原因是害怕泄露国家秘密,或是因为害怕人民群众知道的越多越不利于开展工作。其实这两种担心都是不必要的。政务公开,有利于人们更有效地开发和科学利用信息资源,大到对整个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小到对每个人的工作效率的提高,都起到强有力的推动作用。公民既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更有对国家机关公共信息知情的权利。法律只有保证公民充分了解相关信息,保证公民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活动,国家才能政通人和,社会才能和谐发展。
  最后,要大力宣传知情权,使政府信息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深入人心。政府信息具有公共财产的性质,人人享有平等获取的权力。不仅和信息有关的直接当事人可以申请获取,其他任何人都可以申请,个人申请获取信息无需申明理由。因此,我们要通过广泛的宣传,使人民群众在履行自己义务的同时,也要懂得主张自己的权利。
  进一步明确政务公开与保密的界限,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首先要明确定密规则,做到有法可依。
  第一,引入“密点论”。所谓“密点论”,就是指在定密时,能使得定密更具体、更准确。保密范围越小,泄密的可能性就越小。我们现在各部门,就一具体文件加密时的做法通常是对整篇文件设密,实际上,有些文件只有一小部分是秘密,大部分都是可以公开的信息资源,所以我们应该只把这一小部分定为秘密,也就是找准密点,把是秘密内容的那一部分用符号标识出起始和结束,并标注出密级、定密人及定密理由。
  第二,建立定密说明理由制度。新《保密法》只规定对泄密的处罚而没有对错定秘密的处罚,所以很多部门在定密问题上,可能抱着“宁可定错,也不能漏定”的心态,造成国家秘密设定过多过滥。加上在国家秘密定密、解密时缺乏客观标准以及操作性强的科学方法,确定秘密时十分容易偏离国家秘密的基本属性和构成要件,导致定密不准,影响我国保密工作的水平和质量,也使很多该公开的信息不能公开,造成信息资源浪费。因此,有必要建立定密说明理由制度,即在秘密结束的地方标注出密级及定密理由,如:根据某项具体定密范围的规定。
  第三,建立常规解密机制,畅通解密、降密程序。定密时一定要标明保密期限,该解密、降密的应做到及时清理、及时公开,这样才对国家对工作更为有利。尽管已有法律依据,但執行这一规定的情况很不理想。有些文件尽管已被媒体广为宣传,但其全文依然属于“秘密”,这在一定程度上滞缓了政务公开的步伐。这种情况应当通过法律规定实行强制审查、强制解降密制度,畅通解降密程序。
  其次要明确定密权人,做到有法必依。定密权,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赋予有关机关、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将信息确定为国家秘密,并确定其密级、知悉范围和保密期限的权力。清晰、合理地配置定密权是保密制度有效运作的前提和基础。为保证定密的准确性,使政府信息得以准确有效的公开,我们不妨建立定密员制度。定密工作的重要性,决定了具体从事定密工作的定密员必须要有很强的政治责任感,同时,定密工作又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因此,定密员岗位资格制应该成为定密员制度的重要内容。具体说来,定密员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政治条件,这是由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决定的;二是专业条件,也称业务条件,如:精通保密法规,熟练掌握计算机网络知识等,这是由信息化环境下保密工作的专业性决定的。
  最后要建立定密监督制度,提供相关法律保障,做到违法必纠。建立就信息公开与否产生争议时的法律解决机制。当公民向政府部门索取他所需要的信息时,政府部门可能会以“信息属于国家秘密”为由加以拒绝,但到底所涉信息是不是真正的国家秘密,能不能公开,公民与政府部门因信息公开与否可能发生争议,这时应当建立一种争议解决机制。由保密工作部门做出信息公开与否的决定,这一方法经一些地区的实践经验证明是可行的。我们也可以尝试设立独立的秘密判定机构,以消除部分群众担心作为政府从属单位的保密工作部门在定密问题上一味依从有关政府部门的问题。
  建立强有力的定密监督纠错问责机制。现在,大部分保密部门的工作重点放在查处有无泄密情况出现上,其实,保密部门不仅要查泄密,还要查定密准确与否。因为定密不准确会带来一系列的严重后果。因此,保密部门一方面要加强和充实保密队伍,尤其吸收一些网络技术方面的人才充实到保密队伍,强化技术力量,加强保密技术防范和管理,确保信息安全运行。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定密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建立司法救济的法律保障制度。在西方社会,知情权与传统政治观念和政府行政特权也面临诸多冲突,但在许多国家,这些冲突可以依法通过诉讼渠道得到解决。但由于我国保密制度设计上的不足,使得知情权在涉及国家秘密争议面前没有合法的司法救济途径,公众知情权的实现存在法律障碍。我们不妨借鉴美国的做法引入法院审查的制度,避免有关政务公开法律法规流于形式。
  结 论
  政务公开不是放松了对保密工作的要求,而是对保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要正视政务公开与保密的对立统一关系,二者都是国家利益所在。政务公开是大势所趋,是原则,但公开是有条件的,公开的信息必须是非涉密的;保密是无条件的,信息公开必须保障国家秘密的绝对安全。为此,要进一步加快保密工作法制化的进程:明确定密规则,做到有法可依;明确定密权人,做到有法必依;建立定密监督制度,提供相关法律保障,做到违法必纠。(作者单位分别为:河北劳动关系职业学院;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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