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改变反倾销“单独税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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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的产品发起的反倾销调查中,美国商务部(以下称商务部)一般推定该国所有的出口企业与政府混为一体,因此给它们确定一个全国统一的税率。但是,在个案中,美国反倾销法允许出口企业通过证明其自主决定出口活动,在法律上和事实上不受政府控制而获得不同于该国所有企业的税率,即“单独税率”。
  2005年4月5日,商务部发布《非市场经济国家反倾销调查的单独税率及联合税率的应用程序》公告,修改了“单独税率”政策。据此,申请单独税率的企业改填写反倾销调查A卷为提交单独税率申请书。为此,商务部规定了严格的截止日期(立案公告后60天内提交单独税率申请;如果30天内提交,则商务部可给予其补充提交资料的机会),强制要求回答供抽样的小A卷。
  在政策公告中,商务部强调其无意改变原“单独税率”政策。实际情况真的是如此吗?商务部根据该新政策对艺术帆布案和金刚石锯片案的初步裁决揭示出该问题的答案。
  
  艺术帆布案
  
  2005年4月28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艺术帆布立案进行反倾销调查。包括宁波康大进出口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宁波康大)和无锡凤凰画料有限公司(无锡凤凰)在内的4家中国出口企业参加应诉,并申请单独税率。根据调查期间内出口量,商务部选择宁波康大和无锡凤凰为强制调查企业,并对它们进行全面调查。2005年10月31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康大及其关联公司的倾销幅度为55.78%,无锡凤凰为73.66%,江苏开元国际集团畜产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开元)为70.28%,应诉但未获得单独税率的杭州对外经济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外贸)和所有其他未应诉企业为260.09%。
  在立案公告发布后30天内(5月27日),杭州外贸和江苏开元向商务部提交。6月16日,杭州外贸提交了单独税率申请补充信息。经过审查,商务部认为包括两家强制调查企业在内的4家应诉企业已经提供了足够的证据和信息证明其出口活动在法律上和事实上不受政府控制。但是,由于杭州外贸在一份补充问卷答复中宣称其在调查期间内没有向美国出口原产于中国的被调查产品,因此在初裁中商务部拒绝给予其单独税率。
  
  金刚石锯片案
  
  2005年6月21日, 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对中国和韩国进口的金刚石锯片及其零部件展开反倾销调查。根据中国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信息,商务部于7月20日决定抽取4家企业作为强制调查企业。7月21日(立案后30天截止日期),包括1家强制调查企业在内的17家中国出口企业提交单独税率申请。30天截止日期后,另有4家出口企业提交单独税率申请。为此,商务部分别向它们发送补充问卷,要求它们就其单独税率申请提供补充或更正信息,并于60天截止日期到来之前(8月22日)提交答复。8月22日,商务部收到20家应诉企业的补充答复,同时收到另外1家出口企业的单独税率申请。
  9月22日,商务部通知所有应诉企业,根据其对所有非强制调查企业单独税率申请的审查,初步认定其中16家企业的单独税率申请符合要求。10月12日,商务部发布备忘录,说明其拒绝给予6家中国应诉企业单独税率的原因,主要包括:未提供7501海关报关单,例如商务部裁定丹阳华昌金刚石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泉州双阳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和宜昌黑旋风锯业有限公司没有根据要求提供美国海关7501报关单,也没有提供文件证明其努力获取该文件而无法获得;没有提供对非关联客户销售的文件,例如商务部认定电子建筑生产有限公司(厦门)没有提供收款证明,裁定上海Robtol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和石家庄环球新世纪工具有限公司没有提供其向美国非关联客户销售的文件。
  
  新程序增加了应诉企业的负担和难度
  
  尽管评估申请企业是否符合单独税率条件的法律标准没有改变,但显然,商务部较大地改变了其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企业的单独税率申请和评估模式,从而在实际上增加了它们获取单独税率的难度。主要表现在:
  
  首先,申请者提交文件资料的义务和难度加大
  从表面上来看,单独税率申请书一方面简化了原来A卷的问题,剔除了一些过时的问题,甚至多数以选择或填空题取代过去的问答题。但实际上,申请书不仅要求申请企业提交更多的过去无需提交的证明文件(如章程、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验资报告等)和信息(如所有银行详细资料等),还要求提供通常不属于其所有的信息(如一般为进口商所有的美国7501报关单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放行表)。在艺术帆布案和金刚石锯片案中,商务部对销售文件的查验可谓异常细致。尤其是在金刚石锯片案中,一些中国企业就因为没有提供7501报关单,同时又没有证明其为了从进口商处获取7501报关单而作过努力而被拒绝单独税率。此外,在涉及关联客户的销售时,申请者还需要提供其向非关联客户销售的所有文件。
  其次,申请者面临更严格的时间限制
  根据新的程序,任何单独税率申请都必须在立案公告后60天内提交,逾期不予考虑;作为例外,商务部可以给予立案公告公布后30天内提交的申请补充或者改进的机会,只要其更正或补充在60天截止日期之内提交。这实际上排除了申请者在60天之后补充后者更正信息的可能——除非商务部发放补充问卷。
  
  再者,增加申请者附加的义务
  为了在众多的应诉企业中挑选强制调查企业,商务部通常会在立案后向已知的出口企业发放数量和金额问卷(又称小A卷)。根据新的程序,所有收到商务部小A卷的出口企业都必须回答并及时提交答复,否则商务部将不考虑其单独税率申请。此外,商务部还要求,获得单独税率的企业还应当在初裁公布前填写申请书附录,提供生产企业和出口企业的详细信息资料,以便商务部和美国海关备案。
  在金刚石锯片案补充问卷中,商务部明确要求单独税率申请者应当遵守6项准则:(1)有关美国销售的证明文件应当相互对应;(2)对美国销售文件是指对非关联美国客户销售的文件;(3)如果申请者已经将样品销售或无商业价值的销售,则应当标明此类销售,并修改其申请书,使之包括非样品销售或者具有商业价值的销售并附相关文件;(4)应当提供所有间接和直接股东的完整信息;(5)应当提供清晰易读和翻译好的文件,并附原件;(6)如果无法提供某文
  件,应当说明无法提供文件的原因,并提供支持该解释的证明文件。
  
  律师建议:谨慎小心加以应对
  
  从法律和事实角度来看,目前我国出口企业(即使是100%国有企业)的出口活动独立于政府,这是勿容置疑的。但是在2003年家木制卧房组具案和冷藏暖水对虾案中,针对大量中国出口企业应诉并申请单独税率的情况,商务部采取了各种刁难手段。在上述两个案件初步裁定中,商务部拒绝了大量应诉企业的单独税率申请,理由包括:公司营业执照没有经营期限,因此无法确认其在调查期间内有效;销售谈判文件不完整或者缺乏销售谈判文件;没有提交文件证明其管理层选任不受政府控制;提交的文件翻译不完整。初裁后,包括中国政府、行业协会等与商务部进行了交涉,同时这些应诉企业也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抗辩和提交了大量的补充证明材料。在最终裁定中,商务部纠正了其在初步裁定中的错误,同意给予多数企业单独税率待遇。
  新的程序实际上是在家具案和对虾案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商务部日趋严格和苛刻的要求,其对中国应诉企业带来的不利是显而易见的。在家具案中,商务部尽管最终同意给予绝大多数企业单独税率,但未获得单独税率的企业和未应诉企业的税率高达198%,是平均税率的100多倍;在对虾案中,商务部拒绝了近40%的申请企业的单独税率申请;在新程序公布后的两个案件中,商务部拒绝的单独税率申请占总申请的20%左右。
  近年来随着中国对外贸易的迅猛发展,美国国内的贸易保护主义甚嚣尘上,咄咄逼人。美国置中国市场经济改革的成效于不顾,坚持不给予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待遇本来就很不合理。在单独税率方面,商务部更是精心设计一套更加复杂和苛刻的程序与标准,其真实用意是显而易见的:即使在无法将中国所有产品拒之国门之外,也要尽量减少可能对美出口的企业数量,从而最大限度地减轻市场竞争压力和保护国内产业。从实际效果来看,商务部单独税率政策无疑是一次政策大倒退。
  对于国内企业而言,一旦涉及反倾销应诉,就应当以更加谨慎小心的方式处理,严格按照商务部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供信息资料。必要时,要密切配合律师,提供最充分和完整的证明材料。
  (作者单位:高朋天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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