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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学界普遍认为现行《继承法》中规定的必留份制度已难以规范滥用遗嘱行为,皆推崇以国外成熟的特留份制度作为我国遗嘱继承的主要方式。但是,在评价特留份制度与我国《继承法》的衔接适用问题上,必须结合我国的国情、民情等实际情况,具体分析特留份制度在我国立法上的取舍,不能盲目遵从国际的流行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