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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扩大了刑事处罚的范围,实质上为积极预防性刑事立法,从其立法背景来看,实为一种“情绪性立法”,是立法对未成年恶性暴力犯罪之民愤的回应,值得反思.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否适应于是否有助于抑制犯罪低龄化的发生亦值得深思.积极预防性刑法当保持一定的界限,以保证立法的理性与权威,不可仅仅通过刑法解决暴力犯罪低龄化之社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