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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立帮助行为主体的主观恶性与行为的客观危害性来看,对行为人进行刑法规制皆具有一定合理性。除此之外,还应当站在事后的立场分析中立帮助行为对正犯结果产生的相关作用。立法者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将中立帮助行为正犯化,即对中立帮助行为采取单独定罪的处罚模式。这一模式考虑到中立帮助行为的法益侵害性与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性,但存在不当侵害公民权益、破坏法律体系内部的一致性以及不当扩大犯罪圈的可能。基于中立帮助行为的日常性,有必要对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范围进行限定,在此基础上将其按共犯处理,只有当行为在按共犯处理存在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