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当前政府采购工作的瓶颈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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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我国政府采购工作的不断推进,其受关注程度越来越高,社会公众对其期望也越来越高,虽然当前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存在着诸多不和谐的现象。本文就当前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作一浅要分析,提出个人建议和意见。
  关键词: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机构设置
  中图分类号:D6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8-000-01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制度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亦是财政支出管理范畴的重要环节。自2003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正式施行以来,政府采购工作经历了十余年的发展历程,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过程,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同时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与疑惑,本文试就当前政府采购工作的瓶颈与对策作一浅要分析与思考。
  一、当前政府采购工作的瓶颈
  1.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自《政府采购法》颁布以来,虽然财政部围绕政府采购工作出台了一些部长令及文件通知等相关规定,但总体感觉比较零散、不系统,而且这些规定中还有一些矛盾之处,最为主要的《实施细则》却迟迟未能出台,同时,《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之间的重叠与冲突无妥善处理规定。另外,省市地方政府为便于当地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摸索性地出台了一些地方性规定,使得从全国范围来看,各地围绕政府采购工作的政令不统一、操作流程不一致,以致参与各地投标的供应商无所适从。
  2.机构设置不合理
  在政府采购工作过程中,全国各地监管与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不合理,上下不一致,不尽合理。监管机构,有的设置在财政部门,有的划归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不尽一致。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更是五花八门,有的隶属于财政部门,与监管机构“两块牌子、一套班子”;有的隶属于机关事务管理局;有的隶属于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有的虽独立设置,名称为“采购中心”,但级别上却是副科、副局或副厅建制,低人一等;人员性质上有公务员编制、参照公务员管理、全额拨款事业人员、差额拨款事业人员、自收自支事业人员等等,林林总总,常常下级部门找不到上级部门来指导。
  3.采购人权限过大
  《政府采购法》在制订过程中,过多地偏向于采购人,给采购人留有过多的自由空间。如有的采购人充分发挥其提出需求的权力,在采购方案中设定特别参数,倾向性十分明显,变相指定中标人;有的采购人在方案中提出过多的资质要求,将众多有竞争力的供应商排除在外;有的采购人借参与评审的权力,不讲原则,故意照顾人情关系,导致评标结果不公平;有的采购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目的性”地行使其验收权力,与供应商串通发生变更、抬高合同价格、增加利润空间等等之类,都时常发生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而且采购人提出以上要求时,均会打着“确保质量”、“提高效率”、“顺利推进项目”等冠冕堂皇的理由,让监管、操作机构“无言以对”。
  4.供应商违规成本太低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少数供应商不讲诚信、不讲规矩,一旦未中标,不管理由是否正常,便到处质疑、投诉,甚至举报。政府采购操作机构、监管机构疲于应付,又是调查、又是了解,到最后,查无实据,甚至是无中生有,采购项目的时间进程却一拖再拖,影响了工程工期、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形象。而供应商却没有半点损失、无一丝影响,弄得全身而退,违规成本太低。
  二、当前政府采购工作瓶颈原因的分析
  1.利益冲突导致相关规定难出台
  政府采购是财政支出管理体系的重大改革,是利益分配、调整的革命,涉及到整个社会的方方面面,尤其影响到广大的机关事业单位,面临利益被剥夺、权力被公开,利益失去方便千方百计地予以阻挠,所以,导致现在相关配套的《实施细则》迟迟不能出台,即使如今已出台的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也是对利益失去方的机关事业单位予以尽力弥补,以换取工作的推进。
  2.约束性规定不明确
  在如今颁布的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中,对于采购人的机关事业单位只讲求其权益,而很少涉及对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条款,即使有一些也是很难操作,以致基本无法对采购人形成有效制约;同时,对于参与采购活动供应商的串标、围标、履约不到位等不诚信、违法违规行为,又缺乏有力的处罚措施,以致少数供应商有恃无恐、愈演愈烈。
  3.执行人员综合素质需提升
  政府采购既是一项新生事物,又涉及到产品性能、服务要约、合同谈判、法律知识等诸多方面的知识和能力,我们如今战斗在第一线的监管人员、操作人员,相当一部分人员的综合素质明显不适应,需进一步加强和提升。
  三、解决当前政府采购工作瓶颈的对策
  1.完善法律体系、规范采购程序
  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并且细则的制订应着眼于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实现规范采购人权限,实现规范供应商投标行为等方面,应防止“权大于法”情况的出现,积极引进和完善监督机制,完善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行为,减少评委随意性,降低其自由裁量度,并明确集中采购机构在评审过程中的作用和权限,避免集中采购机构为评审委员会背黑锅情况的出现。
  2.统一机构设置、夯实采购基础
  我国应从上到下明确政府采购过程中的监管机构、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明确其职能职责、隶属建制等情况。同时,集中采购管理是世界各国政府采购组织管理的主要模式。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证明,集中采购可以促进采购的专业化,更好地发挥集中采购的优越性。集中采购的运作是否规范、廉洁、高效,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制度的成败。因此,应进一步加强集中采购机构建设,同时,也要加大对其的监督与管理力度,确保应规范运行、廉洁高效。
  3.加强队伍建设、适应采购发展
  考虑到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素质,与普通公务流程办事人员区别,应加强从业人员法律法规、操作程序、专业技术等素养的综合培养,只有具备了高素质、懂专业的专门队伍,才能更好适应采购发展,才能胜任集政策性、技术性、法律性于一身的政府采购工作,才能推动政府采购改革工作的深入开展。
  作者简介:周栋伟(1976-),男,江苏宜兴人,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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