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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新的《民法总则》中,分别只有一个条文(第121条和第122条)规定了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其系统设计必然难以满足法律实践。在中国民法典不打算设立债法总则的情况下,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应该处于民法典的何处,引发学术界激烈讨论。在此背景下,可以考虑借鉴其他国家立法中“准合同”的概念,将这些无处安身的债集中规定在“准合同”一章,以此来使得中国民法典的体系更加完整与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