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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扩大和涉外诉讼的增多,不同币种金钱之债的抵销问题成为相关案件需要解决的争议焦点。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对于抵销制度的概括性规定难以直接解决不同币种金钱之债能否抵销以及具体如何抵销的问题。本文立足我国合同法对于抵销制度的规定,结合国外的立法例,论证当前经济社会形势下承认不同币种金钱之债抵销的必要性;借鉴PICC和PECL处理不同币种金钱之债抵销的具体制度设计,为我国司法实践中处理不同币种金钱之债抵销可能遇到的基准货币和汇率确定问题提供参考;对不可兑换货币的抵销禁止和特殊约定下抵销禁止进行分析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