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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主要论述了“严打”的含义以及刑事检察职能在“严打”中的作用,以期对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严打”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在“严打”中的作用有所助益。
关键词严打 刑事检察 批捕权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142-02
一、“严打”的含义
“严打”是指严密刑事法网,严格刑事责任,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适用相对较为严厉的刑罚,尽可能地使犯罪及时地受到法律的惩罚。它是国家通过刑事政策调整打击犯罪的方向和力度,确定把某些犯罪作为特定时期的打击重点,以实现有效惩治犯罪,维护法律秩序的目的。“严打”刑事政策主要包括“依法从重从快”、“稳、准、狠”、“两个基本”等内容。
二、刑事检察职能在“严打”中的作用
刑事检察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业务工作。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和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刑事检察职能,是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检察机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工具和武器。刑事检察工作的任务就是通过履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能,保障刑事法律的正确实施,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障现代化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刑事检察的特点在于它充分体现了公、检、法三机关下刑事诉讼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检察机关处于“严打”的前沿阵地,如何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准确把握和正确运用“严打”刑事政策,为实现长治久安的和谐社会,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认真履行刑事检察职能,必须做到严格执法,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办案质量。而严格执法就必须做到司法公正,这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核心,是我们审查批捕、起诉工作的生命线。
1.依法履行批捕权,是确保“严打”的前提。逮捕是刑事诉讼中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正确履行批捕权,能够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也体现了对那些触犯刑律、给社会安全和其他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危害的人的惩罚。对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应该毫不犹豫地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这是符合公平正义,也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的。依法运用逮捕权,按照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从保障人权和维护法治的观念出发,逮捕会减少许多无辜者的痛苦。
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的一项重要诉讼活动。贾春旺检察长对侦查监督工作重要指示中强调“侦查监督在打击犯罪、维护稳定、保障人权、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担负着重要职责,发挥着重要作用,又处于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前沿阵地,非常重要”。贾检的重要指示,站在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揭示了侦查监督工作在检察工作中的重要地位,提出了全面履行侦查监督工作职责和积极发挥重要作用的意义。
审查逮捕又可分为狭义的理解和广义的理解。狭义的理解仅指对侦查机关(部门)提请逮捕和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作出捕或不捕的决定。广义的理解是指审查逮捕还包括捕前或捕后的延伸工作,如:捕前对重大疑难案件的适时介入活动;捕后对逮捕决定的执行情况的监督,以及对公安机关改变逮捕强制措施正确与否进行监督;还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查复议复核案件、审查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以及结合个案向有关单位发出堵漏建制的《检察建议书》等综合治理工作。检察机关通过审查,从法律上保障逮捕强制措施的正确运用,准确、及时、合法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以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在审查批捕阶段,侦查监督部门是检察机关参与刑事诉讼的第一道关口,在社会治安形势依然严峻的情况下,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中的态度、质量和水平,直接影响到对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对严峻、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的认识程度、反应速度和打击力度将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工作大局”。
在一个文明、法制的国家里,公民的权利是受到社会尊重和宪法保护的,正确使用逮捕强制措施既能有效控制犯罪,又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控制犯罪并保护公民权利的双重价值取向。因此,我们一方面要贯彻“严打”方针,对那些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特别是对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杀人、抢劫、强奸、投毒等嚴重危害社会治安的,造成社会影响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恶性案件,为了严厉打击犯罪,一般都应当从快予以批捕,决不纵容、姑息,这也是确保“严打”的前提条件,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如果不进行有力追究和严厉打击,势必导致犯罪猖獗,人民无法安居,社会不得安宁,国家建设、经济发展随之化为泡影,这显然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根本宗旨;另一方面我们还要注意落实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保障检察机关适时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等活动,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予以监督,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纠正违法通知和检察建议的作用,从而保障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全过程,都在法律监督之下进行。
2.依法履行公诉权,是确保“严打”的力度。公诉,是指“享有追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依法决定是否将特点的犯罪嫌疑人交付审判、支持提起公诉以及提请法院改变错误刑事判决活动”。公诉权是指“法律规定承担公诉职能的国家专门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依法决定是否将特定的犯罪嫌疑人交付审判、支持提起的公诉以及提请法院改变错误刑事判决的一种权利”。在我国,公诉权由检察机关独享,它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程序,也是检察机关一项十分重要的职能。它包括审查起诉权、出庭公诉权、调查权和补充侦查权、公诉变更权、不起诉权、抗诉权等。
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法律赋予的公诉权,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达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但是公诉工作还有它独有的特点,主要表现为“执法办案的独立性、履行职责的双重性、权力行使的被动性、程序设置的严密性、诉讼活动的公开性、质量评价的直接性和能力要求的全面性。因此公诉部门处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前位,在国家刑事诉讼中处于追诉犯罪的中心环节和承上启下的枢纽地位,在打击犯罪、维护稳定、保障人权、监督司法等方面担负着重要职责,在检察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是“严打”能否起到重要作用的保障,更能够充分体现“严打”的力度。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切实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切实处理好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切实做好维护稳定工作,这些要求都同公诉工作密切相关,并且对公诉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为更好地履行公诉权,我们应当增强政治责任感,切实履行追诉犯罪的职责;正确理解法律,正确适用法律,忠于事实真相,维护法律正义;善于正确区分、妥善处理不同性质的矛盾,公正执法,不徇私情,秉公办事,处处以人民利益、国家利益为重;要牢固树立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思想,深入实践检察工作主题,认真落实“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工作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公诉职能,及时准确地指控各种刑事犯罪,不断加强对侦查和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要站在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战略高度,紧紧围绕检察工作主题,恪尽职守,扎实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司法公正作出积极的贡献。
3.依法履行法律监督权,是确保“严打”的关键。法律监督是宪法、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全面正确履行法律的神圣职责,对于维护公平与正义,促进社会秩序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繁荣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维护司法公正”,“确保法律的统一和尊严”。这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而和谐社会更应该是一个崇尚法治的社会。因此,司法机关必须严格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最终实现公平正义。如果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不但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得不到司法救济,更严重的是践踏了整个法律制度和社会制度本身,让人们对法律失去信心,这种危害会比犯罪本身更可怕。
司法公正就是在刑事诉讼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正确处理案件,保障刑法的正确实施。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享有监督国家的宪法和各项法律统一和正确实施的职能。检察机关不仅是国家对涉嫌犯罪的个人提起控诉的代表者,而且更是对包括法官审判在内的等等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宪法主体。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与正义,正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使命。正如法国法学家马萨别在评论社会主义检察理念时说:检察机关是始终朝气蓬勃、站在前线的、社会秩序的捍卫者、一切家庭的安宁、公民的安全、正当自由的维护、对宪法和法律的遵守等,都是信托给它的。因此,检察机关必须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全面加强各个诉讼环节的法律监督工作,有力促进司法机关公正执法、严格执法,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我们所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法治既是和谐社会的必备要素,又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形成发挥着重要作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稳定的社会秩序,稳定是和谐社会的前提,也是和谐社会的体现。因此,我们应当充分行使好刑事检察职能,坚持依法开展“严打”斗争,力争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稳定条件。
注释:
余啸波.找准职能定位,明确工作方向.上海检察调研.2005(9).
武延平.中國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陈光中主编.中德强制措施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16页.
张穹主编.公诉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5页,第77页.
关于加强公诉队伍建设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关键词严打 刑事检察 批捕权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142-02
一、“严打”的含义
“严打”是指严密刑事法网,严格刑事责任,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适用相对较为严厉的刑罚,尽可能地使犯罪及时地受到法律的惩罚。它是国家通过刑事政策调整打击犯罪的方向和力度,确定把某些犯罪作为特定时期的打击重点,以实现有效惩治犯罪,维护法律秩序的目的。“严打”刑事政策主要包括“依法从重从快”、“稳、准、狠”、“两个基本”等内容。
二、刑事检察职能在“严打”中的作用
刑事检察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业务工作。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和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刑事检察职能,是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检察机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工具和武器。刑事检察工作的任务就是通过履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能,保障刑事法律的正确实施,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障现代化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刑事检察的特点在于它充分体现了公、检、法三机关下刑事诉讼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检察机关处于“严打”的前沿阵地,如何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准确把握和正确运用“严打”刑事政策,为实现长治久安的和谐社会,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认真履行刑事检察职能,必须做到严格执法,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办案质量。而严格执法就必须做到司法公正,这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核心,是我们审查批捕、起诉工作的生命线。
1.依法履行批捕权,是确保“严打”的前提。逮捕是刑事诉讼中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正确履行批捕权,能够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也体现了对那些触犯刑律、给社会安全和其他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危害的人的惩罚。对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应该毫不犹豫地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这是符合公平正义,也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的。依法运用逮捕权,按照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从保障人权和维护法治的观念出发,逮捕会减少许多无辜者的痛苦。
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的一项重要诉讼活动。贾春旺检察长对侦查监督工作重要指示中强调“侦查监督在打击犯罪、维护稳定、保障人权、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担负着重要职责,发挥着重要作用,又处于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前沿阵地,非常重要”。贾检的重要指示,站在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揭示了侦查监督工作在检察工作中的重要地位,提出了全面履行侦查监督工作职责和积极发挥重要作用的意义。
审查逮捕又可分为狭义的理解和广义的理解。狭义的理解仅指对侦查机关(部门)提请逮捕和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作出捕或不捕的决定。广义的理解是指审查逮捕还包括捕前或捕后的延伸工作,如:捕前对重大疑难案件的适时介入活动;捕后对逮捕决定的执行情况的监督,以及对公安机关改变逮捕强制措施正确与否进行监督;还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查复议复核案件、审查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以及结合个案向有关单位发出堵漏建制的《检察建议书》等综合治理工作。检察机关通过审查,从法律上保障逮捕强制措施的正确运用,准确、及时、合法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以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在审查批捕阶段,侦查监督部门是检察机关参与刑事诉讼的第一道关口,在社会治安形势依然严峻的情况下,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中的态度、质量和水平,直接影响到对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对严峻、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的认识程度、反应速度和打击力度将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工作大局”。
在一个文明、法制的国家里,公民的权利是受到社会尊重和宪法保护的,正确使用逮捕强制措施既能有效控制犯罪,又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控制犯罪并保护公民权利的双重价值取向。因此,我们一方面要贯彻“严打”方针,对那些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特别是对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杀人、抢劫、强奸、投毒等嚴重危害社会治安的,造成社会影响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恶性案件,为了严厉打击犯罪,一般都应当从快予以批捕,决不纵容、姑息,这也是确保“严打”的前提条件,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如果不进行有力追究和严厉打击,势必导致犯罪猖獗,人民无法安居,社会不得安宁,国家建设、经济发展随之化为泡影,这显然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根本宗旨;另一方面我们还要注意落实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保障检察机关适时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等活动,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予以监督,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纠正违法通知和检察建议的作用,从而保障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全过程,都在法律监督之下进行。
2.依法履行公诉权,是确保“严打”的力度。公诉,是指“享有追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依法决定是否将特点的犯罪嫌疑人交付审判、支持提起公诉以及提请法院改变错误刑事判决活动”。公诉权是指“法律规定承担公诉职能的国家专门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依法决定是否将特定的犯罪嫌疑人交付审判、支持提起的公诉以及提请法院改变错误刑事判决的一种权利”。在我国,公诉权由检察机关独享,它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程序,也是检察机关一项十分重要的职能。它包括审查起诉权、出庭公诉权、调查权和补充侦查权、公诉变更权、不起诉权、抗诉权等。
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法律赋予的公诉权,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达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但是公诉工作还有它独有的特点,主要表现为“执法办案的独立性、履行职责的双重性、权力行使的被动性、程序设置的严密性、诉讼活动的公开性、质量评价的直接性和能力要求的全面性。因此公诉部门处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前位,在国家刑事诉讼中处于追诉犯罪的中心环节和承上启下的枢纽地位,在打击犯罪、维护稳定、保障人权、监督司法等方面担负着重要职责,在检察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是“严打”能否起到重要作用的保障,更能够充分体现“严打”的力度。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切实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切实处理好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切实做好维护稳定工作,这些要求都同公诉工作密切相关,并且对公诉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为更好地履行公诉权,我们应当增强政治责任感,切实履行追诉犯罪的职责;正确理解法律,正确适用法律,忠于事实真相,维护法律正义;善于正确区分、妥善处理不同性质的矛盾,公正执法,不徇私情,秉公办事,处处以人民利益、国家利益为重;要牢固树立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思想,深入实践检察工作主题,认真落实“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工作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公诉职能,及时准确地指控各种刑事犯罪,不断加强对侦查和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要站在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战略高度,紧紧围绕检察工作主题,恪尽职守,扎实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司法公正作出积极的贡献。
3.依法履行法律监督权,是确保“严打”的关键。法律监督是宪法、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全面正确履行法律的神圣职责,对于维护公平与正义,促进社会秩序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繁荣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维护司法公正”,“确保法律的统一和尊严”。这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而和谐社会更应该是一个崇尚法治的社会。因此,司法机关必须严格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最终实现公平正义。如果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不但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得不到司法救济,更严重的是践踏了整个法律制度和社会制度本身,让人们对法律失去信心,这种危害会比犯罪本身更可怕。
司法公正就是在刑事诉讼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正确处理案件,保障刑法的正确实施。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享有监督国家的宪法和各项法律统一和正确实施的职能。检察机关不仅是国家对涉嫌犯罪的个人提起控诉的代表者,而且更是对包括法官审判在内的等等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宪法主体。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与正义,正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使命。正如法国法学家马萨别在评论社会主义检察理念时说:检察机关是始终朝气蓬勃、站在前线的、社会秩序的捍卫者、一切家庭的安宁、公民的安全、正当自由的维护、对宪法和法律的遵守等,都是信托给它的。因此,检察机关必须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全面加强各个诉讼环节的法律监督工作,有力促进司法机关公正执法、严格执法,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我们所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法治既是和谐社会的必备要素,又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形成发挥着重要作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稳定的社会秩序,稳定是和谐社会的前提,也是和谐社会的体现。因此,我们应当充分行使好刑事检察职能,坚持依法开展“严打”斗争,力争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稳定条件。
注释:
余啸波.找准职能定位,明确工作方向.上海检察调研.2005(9).
武延平.中國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陈光中主编.中德强制措施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16页.
张穹主编.公诉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5页,第77页.
关于加强公诉队伍建设的决定(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