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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指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任务,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为此,必须明确法人治理结构的构成,理顺内部各机构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