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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社会经济制度和经济政策影响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乡镇林业生产结构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进行林权制度改革,为建设合理的乡镇林业生产结构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但是,不同的改革内容也会对乡镇林业生产结构产生不同影响。
关键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乡镇林业站建设;影响
中图分类号:F3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0)-05-0087-1
一、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一)集体林权制度的现状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我国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使用权形式已呈现多样化趋势,主要的形式有:国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有林场、国有采育场和其他国有单位使用;集体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有林场、国有采育场等单位使用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使用国有的或集体所有的林地发展林业。村民使用集体林地应当支付林地使用费,使用费的标准和支付形式原则上由村委会与村民民主协商确定,但当地政府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二)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义
林农是林业生产经营的主体。为了充分调动广大林农和全社会共同发展林业的积极性,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1.改革集体林权制度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需要。只有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才能最大限度调动农民造林积极性,真正使农民耕山有责、务林有利、致富有门。
2.改革集体林权制度是落实中央政策,确保农村安定稳定的需要。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就是为了落实中央土地政策。在保持林地所有权归集体的前提下,放活林地使用权,落实林木经营权,激发农民耕山积极性,为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兴林致富的广阔领域,保证农村的安定稳定局面。
3.改革集体林权制度是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的需要。要改变目前我省森林高覆盖低产出的状况,就必须突破妨碍林业生产力发展的制度,激发广大农民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全面提高森林资源的经营水平。
二、林业管理的任务和政策措施
从我国林业经济落后的实际和林业建设的目标出发,乡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必须落实以下政策措施:
(一)正确执行林业的经营方针
在林区要实行以林为主,全面发展的方针,不能以农牧挤林,乱开滥垦,无论哪类地区,都要贯彻以营林为基础的森林生产总方针,做到造多于采,造管并举,始终把造林、育林、护林、扩林工作抓好。
(二)调整林业生产结构
当前林业结构调整的重点:改造传统商品型林区的产业结构;建设新优势产业,利用林下资源,开发新产品;扩大林特产品的商品规模。应遵循地域分工规律,坚持扬长避短、择优发展、提高效益、适销对路的原则,在特色上下功夫。
(三)加强法制观念
发动群众护林。林木生长分布地域广而分散,看管保护困难,因而要有护林政策、护林制度,建立护林组织,做好森林防火、防盗等工作。在护林工作中,坚决贯彻有法必依、毁林必究、奖罚分明的原则。
(四)建立森林经营的科学秩序
要深度循环开发利用林业资源,在单位生产空间和季节里发展立体林业。使资源再生能补偿并超过资源的消耗,逐步建立起一种开放式的有很高商品率的良性生产系统,促进林业的社会化、协作化,把林业生产力提高到新的水平。
三、影响乡镇林业生产结构的主要因素
(一)集体林权制度发展水平是决定因素
社会集体林权制度发展水平的高低,从根本上影响和制约着乡镇林业生产结构的形成。在集体林权制度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乡镇,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往往能比较好地发挥本地的优势(包括自然的和经济的),同时也往往有着较好的生态平衡和经济平衡体系。相反,如果一个地区、一个乡镇的集体林权制度发展水平较低、农林业生产比较落后,就会使合理的利用本地各类资源受到种种限制,往往会出现不合理的林业少产结构。
(二)乡镇人口状况是重要影响出素
乡镇林业生产结构对本地人口状况有很大的依存性。如果人口失控增加,超过土地生产力的负荷,为了保证人们对粮食这一最基本生活资料的需求,就得投入更多的物力、则力和土地、这样,必然要挤掉乡镇林业和其他行业的生产,被挤占去生产必需的粮食,同时也必须满足人口剧增而大量增加的木材、薪炭林等产品的需求、不得大量发展用材林、薪炭林等,暂缓或挤掉防护林、经济林、特种林等项生产发展,或者采取“竭泽而渔”式的掠夺经营,滥砍乱伐,从而造成生态平衡的破坏。
参考文献
[1]贾治邦.中国农村生产力的又一次大解放[N].人民日报,2006-12-09.
[2]李敬泽,张平.不砍树也能富——伊春林改人喜林壮[N].黑龙江日报,2006-12-1.
[3]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06-10-19.
[4]李明.农村林业报告[J].林业学刊,2009-10-1.
作者简介:刘福中(1974-),男,四川雷波人,就职于四川省雷波县林业局,工程师,研究方向:林业;谢莉(1969-),女,四川雷波人,就职于四川省雷波县林业局,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林业。
关键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乡镇林业站建设;影响
中图分类号:F3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0)-05-0087-1
一、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一)集体林权制度的现状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我国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使用权形式已呈现多样化趋势,主要的形式有:国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有林场、国有采育场和其他国有单位使用;集体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有林场、国有采育场等单位使用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使用国有的或集体所有的林地发展林业。村民使用集体林地应当支付林地使用费,使用费的标准和支付形式原则上由村委会与村民民主协商确定,但当地政府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二)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义
林农是林业生产经营的主体。为了充分调动广大林农和全社会共同发展林业的积极性,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1.改革集体林权制度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需要。只有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才能最大限度调动农民造林积极性,真正使农民耕山有责、务林有利、致富有门。
2.改革集体林权制度是落实中央政策,确保农村安定稳定的需要。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就是为了落实中央土地政策。在保持林地所有权归集体的前提下,放活林地使用权,落实林木经营权,激发农民耕山积极性,为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兴林致富的广阔领域,保证农村的安定稳定局面。
3.改革集体林权制度是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的需要。要改变目前我省森林高覆盖低产出的状况,就必须突破妨碍林业生产力发展的制度,激发广大农民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全面提高森林资源的经营水平。
二、林业管理的任务和政策措施
从我国林业经济落后的实际和林业建设的目标出发,乡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必须落实以下政策措施:
(一)正确执行林业的经营方针
在林区要实行以林为主,全面发展的方针,不能以农牧挤林,乱开滥垦,无论哪类地区,都要贯彻以营林为基础的森林生产总方针,做到造多于采,造管并举,始终把造林、育林、护林、扩林工作抓好。
(二)调整林业生产结构
当前林业结构调整的重点:改造传统商品型林区的产业结构;建设新优势产业,利用林下资源,开发新产品;扩大林特产品的商品规模。应遵循地域分工规律,坚持扬长避短、择优发展、提高效益、适销对路的原则,在特色上下功夫。
(三)加强法制观念
发动群众护林。林木生长分布地域广而分散,看管保护困难,因而要有护林政策、护林制度,建立护林组织,做好森林防火、防盗等工作。在护林工作中,坚决贯彻有法必依、毁林必究、奖罚分明的原则。
(四)建立森林经营的科学秩序
要深度循环开发利用林业资源,在单位生产空间和季节里发展立体林业。使资源再生能补偿并超过资源的消耗,逐步建立起一种开放式的有很高商品率的良性生产系统,促进林业的社会化、协作化,把林业生产力提高到新的水平。
三、影响乡镇林业生产结构的主要因素
(一)集体林权制度发展水平是决定因素
社会集体林权制度发展水平的高低,从根本上影响和制约着乡镇林业生产结构的形成。在集体林权制度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乡镇,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往往能比较好地发挥本地的优势(包括自然的和经济的),同时也往往有着较好的生态平衡和经济平衡体系。相反,如果一个地区、一个乡镇的集体林权制度发展水平较低、农林业生产比较落后,就会使合理的利用本地各类资源受到种种限制,往往会出现不合理的林业少产结构。
(二)乡镇人口状况是重要影响出素
乡镇林业生产结构对本地人口状况有很大的依存性。如果人口失控增加,超过土地生产力的负荷,为了保证人们对粮食这一最基本生活资料的需求,就得投入更多的物力、则力和土地、这样,必然要挤掉乡镇林业和其他行业的生产,被挤占去生产必需的粮食,同时也必须满足人口剧增而大量增加的木材、薪炭林等产品的需求、不得大量发展用材林、薪炭林等,暂缓或挤掉防护林、经济林、特种林等项生产发展,或者采取“竭泽而渔”式的掠夺经营,滥砍乱伐,从而造成生态平衡的破坏。
参考文献
[1]贾治邦.中国农村生产力的又一次大解放[N].人民日报,2006-12-09.
[2]李敬泽,张平.不砍树也能富——伊春林改人喜林壮[N].黑龙江日报,2006-12-1.
[3]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06-10-19.
[4]李明.农村林业报告[J].林业学刊,2009-10-1.
作者简介:刘福中(1974-),男,四川雷波人,就职于四川省雷波县林业局,工程师,研究方向:林业;谢莉(1969-),女,四川雷波人,就职于四川省雷波县林业局,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林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