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字”浅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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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马氏文通》是我国语言学史上第一部成系统的语法专著,学界对《文通》的作者、版本、性质、语料观以及《文通》以前未产生语法学的原因等方面都有深入和广泛的探讨和研究,由于缺乏系统的研究、史料挖掘等原因,造成人们至今尚对《文通》研究涉及的大多数问题的认识存在分歧。本文旨在通过对《文通》中“名字”及其分类等问题的研究与思考,并结合前人观点与今日现代汉语语法体系,对《文通》“名字”卷进行梳理和探讨。
  【关键词】名字;名词;通名假借;名字构词法
  【中图分类号】H141 【文献标识码】A
  马建忠在《文通》中根据逻辑学上的“有无律”,采用二分法将“字”划分为“实字”和“虚字”。并在《卷一》中对“实字”和“虚字”分别下了定义:“凡字有事理可解者,曰实字。无解而惟以助实字之情态者,曰虚字。实字之类五,虚字之类四。”对于实字,《文通》实际上是按照逻辑事理作安排的:“名字”是表示事物的,因而排在实字类之首;“代字”是代替“名字”的,因而排在“名字”之下;而“动字”和“静字”则是反映事物“动态”和“静态”的“字”,事物的动、静两种状态又有深浅程度等各种不同的情况,用来反映这些不同情况的“字”就是“状字”。从表层看来,动、静、名、代、状五类并列,但从深层考察,马氏是将它们分为两大类。换一种角度来说,马氏认为名、代是最为主要的字类,而动、静、状则是起辅助作用的字类。“代字”的主要作用是代指“名字”,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文通》中关于“实字”的分类,实际上是以“名字”为中心,围绕“名字”划分而成五类。
  “名字”这一主要术语在《文通》中出现了254次①,这也足以说明“名字”在“实字”五类中的地位举足轻重。《文通》论述了“名字”的概念、类别、句法功能、名字假借等成分问题。本文针对“名字”所存在的问题,从小处入手对《文通》进行探讨研究。
  一、“名字”的概念及其所涉及的问题
  “名字”,通常称“名词”。英文为“Nouns”,《文通》将“名字”定义为:“凡实字以名一切事物者,曰名字,省曰名。”又在《文通·名字二之一》最后为“名字”做了总结:“名无定式,凡一切单字偶字、以至集字成顿成读,用为起词、止词、司词者,皆可以名名之。”马氏为“名字”做总结时所下定的理论,似乎并不完全合理。白兆麟在《<马氏文通>综论》中认为:“此说尤为不妥,混淆了‘字’与所谓的‘顿’‘读’的界限。……不能以‘名’名之,只能说其功能相当于一个名词。”
  通读《文通》可知,马氏所谓“字类”之“字”这一术语的含义在《文通》中并不十分固定,有时指单个的字,更多时候则是指词。尽管《文通》中“字”含义众多是出于当时的无奈,但我们仍旧更为认同白兆麟对这一问题的主要观点,字与词组的功能并不能混淆。
  二、名字的分类及其存在的问题
  《文通》将“名字”区分为“公名”和“本名”两类。“以名同类之人物,曰公名。以名某人某物者,曰本名。”这是按照“名字”指称对象的多少进行的分类。
  “公名”对应于现代汉语语法体系中的类名或普通名词;“本名”对应于专名或专有名词。“公名”之下又划分为“群名”和“通名”两小类。群名指“人物之聚”,即集合名词;通名指“事物之色相”,即抽象名词。
  白兆麟在《<马氏文通>综论》中说道:“从逻辑学的角度来看,把名字分为公名和本名比较合理,而把公名分为群名和通名却不周延。因为群名是和公名、本名相对待,而通名(抽象名词)却是和别名(具体名词)相对待。”杨树达在《马氏文通刊误》中也曾发表过与白兆麟先生相似的觀点:“此日本之法书所谓‘抽象名词’。马氏名为‘通名’,名称与‘公名’不免相混。严氏复译为‘玄象之名’,照马氏一字之例,定为‘玄名’似较妥善。”
  兰宾汉、邢向东在《现代汉语》中将“名字”所对应的“名词”分为两个大类,一类为表示人和事物的名词,包括普通名词、专有名词、集合名词、抽象名词;另一类则包括时间名词、处所名词和方位名词。通过对比可知,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文通》中的四个小类有着一定的内部层次关系,而兰邢本《现代汉语》表示人和事物的名词的四个小类则是并列关系。
  《文通》和兰邢本《现代汉语》对于表示人和事物的名词的划分都是根据语义进行的。如《文通》举例到:“禽兽二名。凡翼者皆名曰禽,凡蹄者皆名曰兽,故禽兽名为公名。”兰邢本《现代汉语》所举之例如:“学生、朋友、记者……”无论是“禽兽”,或是“学生”“朋友”等,都是表示一个类别内的事物,是群体的。再如“曰尧曰舜者,古今来止一人为尧,一人为舜,故称本名。”“柏林、浦东、韩愈……”无论是《文通》还是《现代汉语》中的例子,都是特指某一人或某一种事物,是特有的。但两者的共性在于,当我们想到或看到这些词语时,我们总是会理解这个词语背后的涵义,并对其加以个人的理解。也就是说,这些词语的划定多少带有主观性因素,也就是语义分类的因素在。
  白兆麟和杨树达都是从逻辑性角度出发对马氏的分类是否合理进行判定,正如白兆麟在《<马氏文通>综论》中所补充的那样:“从汉语的实际来看,这种小类的划分也没有必要,因为汉语不像西方语言那样,不同类别的名词跟能否有复数及其前是否用冠词有关。”
  三、关于“通名假借”的几点问题
  《文通》在举例论述“通名”这一术语的定义时,举了如下例子:“论学而:‘夫子温良恭俭让以得之。’温、良、恭、俭、让,皆夫子之德耳。又恭、宽、信、敏、惠与夫刚、毅、木、讷、位、禄、名、寿等字,皆通名也。”杨树达在《马氏文通刊误》中对这一例子的合理性给予了否定判断:“温、良、恭、俭、让,在句中为静字表词,不当以为通名。”根据马氏在《文通》中为“静字”所下定义可以推断,“静字”即今日所说的形容词。而“温、良、恭、俭、让”一类字属于性质形容词。再如:“孟子有‘孝子’‘慈孙’‘孤臣’‘孽子’‘广土’‘众民’‘今闻’‘广誉’等语皆单静字,各先于所附之名。”其中“孝”“慈”“孽”与“温”“良”“恭”“俭”“让”都为形容人本质的字,却归入“名字”,似乎并不合理。   马氏还论述了“通名假借”的现象。名字在句中常常表示动作行为的发出者或接受者等,如果非名字充当了这样的成分,马氏就把它们解释为“通名假借”,马氏认为,经常假借作名字的有静字、动字和状字。通名假借的三种情况,较有争议的是假借状字。
  马氏在《文通》中对于假借状字所举的例子,皆为重言。杨树达在《马氏文通刊误》中说:“马氏凡重言之字皆定为状字,不知其持何故也。…… 余谓:重言之字,仍当各以其字之性质与用法定之。……马氏之说非是。”我们所知的多数单音节形容词的重叠形式是“AA”式,起到强调、加深程度的作用,与《文通》中假借状字产生了一定分歧。马氏在《文通》中对于“状字”的定义是:“凡实字以貌动静之容者,曰状字。”但马氏在状字假借为名字的例子中所列状字并不完全符合他的定义。如果将其马氏所说“状字”理解为性质形容词,那么《文通》内部所存在的矛盾以及杨树达所指出的错误之处便都迎刃而解了。
  四、总结
  《文通》的整体框架依托西方传统语法系统,而每一个概念及词例的分析却包含着中国传统语言学的要素,这也使得《文通》在对概念的表述和应用中有一些模糊性甚至是可能的矛盾。对于《文通》的学习和研究只有在不断地提出问题,不断地运用“以马证马”的方法去解决问题,才能取得进步。关于《文通》研究的任何一个方面的内容和疑惑,都是推动语法学发展的助力,这种研究与学习会随着语法学的发展不断向前推进,《马氏文通》所具备的价值也会进一步地被挖掘。
  注释:
  ①本数据来源于刘永华《<马氏文通>研究》第355页。
  参考文献:
  [1]王力.中國语言学史[M].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81.
  [2]王海棻.《马氏文通》研究百年综说[J].中国语文,1998.
  [3]马建忠.马氏文通(专著)[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4]白兆麟.《马氏文通》综论[M].北京:九州出版社,2010.
  [5]杨树达.马氏文通刊误[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
  [6]邢向东,兰宾汉.现代汉语[M].北京:中华书局,2013.
  [7]刘永华.马氏文通研究[M].成都:巴蜀书社,2008.
  [8]唐子恒.马氏文通研究(修订本)[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5.
  [9]张万起.马氏文通研究资料[M].北京:中华书局,1998.
  [10]马建忠,吕叔相,王海棻注.马氏文通读本[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1.
  作者简介:赵雪(1995-),女,吉林舒兰,陕西师范大学,学生,本科(2014级学生),研究方向: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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