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涉嫌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罪情况分析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j2008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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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打击与防范未成年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犯罪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要求检察机关不仅要严厉惩罚犯罪,更要体现对未成年人特殊权利保护。实际工作中,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新的特点,形成原因更加复杂,检察工作面临新的难题。因此,检察机关应当根据未成年人涉案特点,严格把握宽严相济政策,改进检察工作方法,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参与社会综合治理,从而全方位防范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关键词: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未成年人;检察工作
  近年来,未成年人涉嫌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类犯罪已成为青少年犯罪研究中一个令人关注的话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刑诉法的修改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也给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发展带来了机遇和新的挑战。
  一、未成年人涉嫌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类犯罪的基本情况[1]
  通过对诸暨市人民检察院近三年审查批捕未成年人涉嫌寻衅滋事案件、聚众斗殴案件的梳理,我们发现未成年人在该类犯罪中,呈现以下几点特征:
  1、未成年人犯罪呈高发态势,涉案总人数和所占比例较大。2011年至2013年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办理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类案件,共批准逮捕309件558人,其中未成年人涉案人数为117人,约占20.9%(见图一)。从统计数据上看,2013年以前,未成年人涉案比例呈上升趋势。随着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未成年人涉案比例开始有所下降。
  (图一:2011年至2013年我院批捕寻衅滋事、
  聚众斗殴犯罪人数情况)
  2、未成年人犯罪手段成人化现象突出,持械、持凶器作案较为普遍。从所办案件来看,一些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件纠集人数少则三、五人,动辄十几人甚至几十人,并多携带马刀、开山刀、匕首、棍棒等工具。据统计,2013年寻衅滋事案件中持有凶器的案件数量为53件,约占总受案数54%,其中携带马刀的案件约占持凶器案件总数的51%。聚众斗殴案件中持械斗殴的案件数量为13件,约占总受案数73%,其中携带马刀的案件约占持械案件总数的54%。而这两类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未成年人实施或者参与的。如赵某等人聚众斗殴案件中,双方纠集社会闲杂人员十余名,且手持马刀互劈,造成多人受伤,社会影响恶劣。
  3、涉案未成年人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且呈现社会闲散化。社会闲散未成年人通常是指不在学、无职业、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群体。从近三年未成年人涉嫌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类案件来看,涉案未成年人绝大多数仅具备初中及以下教育文化,高中以上文化水平的少年犯在整体未成年人犯罪数量较小,且多数涉案未成年人不在学,也无固定职业,社会闲散化现象明显。
  4、未成年人犯罪出现反侦查意识增强等新情况。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涉案未成年人使用绰号现象普遍,由于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类犯罪涉案人员众多,绰号的频繁出现,增加了办案人员确定犯罪嫌疑人身份工作难度,立案监督面临新的困境。二是翻供现象频繁发生,导致不捕案件比例增加。部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归案前串供,归案后或隐瞒自己犯罪行为,或隐瞒同案犯犯罪行为,这给案件侦查带来困难,甚至影响到定罪量刑。以2013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犯罪为例,其中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不捕的比例高达20.83%。
  二、未成年人涉嫌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罪的成因分析
  未成年人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并不仅仅是其个人原因所致,更与周围的社会环境有着密切的联系,是诸多社会矛盾和消极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受教育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未成年人的犯罪概率。受过高中以上程度教育的未成年人犯罪概率明显较低。如唐某等20人聚众斗殴案中,涉案的5名未成年人受教育程度均为初中及以下,其中有三名未成年人受教育程度为小学文化。受教育程度低的未成年人过早离开校园,离开了有益于身心发展的教育环境,缺乏必要的道德和法律教育,很容易因为无知、冲动或者受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2、典型的生理心理特征导致未成年人更容易触犯该类犯罪。一方面,未成年人正处于青春发育期,生理特征变化明显,身体精力旺盛。对未成年人这种充沛的精力,如果引导得当,就会转化为智慧的力量;反之,则可能变成暴力,成为违法的动机。另一方面,青少年的内心对外界事物充满好奇,善于模仿,敢于冒险。但未成年人情绪不稳定,易于冲动,情绪化、情感化浓厚,行为易受情绪的影响。面对外界不良因素刺激,容易缺乏理性思考,意气用事,产生过激行为,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3、社会、学校、家庭的责任缺失。未成年人涉嫌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类犯罪,其深层次的原因是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学校教育的缺失,以及家庭监管的缺位。不少学校限于师资力量及硬件设备等条件,重文化教育轻思想道德培养,使得在校学生学习压力过大,生活单调,而日常有益健康的活动甚少,导致学生厌学,甚至出现逃课现象。当前家庭教育对子女要么过于溺爱,使得子女养成了自私自利、专横霸道的不良习气;要么过于简单粗暴,造成子女的逆反心理。加之现今社会不良风气依然存在,少数媒介宣扬暴力、江湖义气等行为,却游离于有关部门的有效监管,青少年面临的文化环境日趋恶劣。当他们旺盛的精力无处发挥,精神无所寄托,心灵感到空虚,免不了就要胡思乱想,惹是生非,进而酿成大错。
  三、未成年人涉嫌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犯罪的防范措施
  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不同于成年人犯罪的特殊之处,而未成年人涉嫌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类犯罪,更有其深层次的社会原因。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预防具有其他部门不具备的司法预防的便利条件。而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也进一步明确,“修改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实行专人办理、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到场、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帮助失足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因此,检察机关应当积极作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及其合法权益,创新预防工作方式,创造性地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1、适应未成年人特点,改进检察工作方法
  首先要积极转变办案理念。办理未成年人涉嫌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类案件,办案人员应将“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贯穿于执法办案始终,坚持以保护未成年人为本位,推行恢复性司法,做到依法少捕、慎诉、少监禁。最大限度地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最大限度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其次要慎用“逮捕”强制措施。针对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应当认真听取,对非法证据应坚决予以排除。严格落实新刑诉法规定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工作,规范社会调查报告制作。依照新刑诉法规定的逮捕条件,规范逮捕必要性说明,特别是未成年人在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犯罪中的“社会危险性”分析,并适当采取非羁押措施风险评估制度,从严把握逮捕适用条件。
  最后要推行附条件不起诉与刑事和解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的积极作用,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附条件不起诉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作用。同时,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也要注重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积极化解涉罪未成年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避免双方冲突,充分发挥检调对接平台作用,从深层次化解社会矛盾。
  2、把握 “宽严相济 ”政策 ,落实未成年人权利特殊保护机制
  一是要宽严相济,区别对待,注意区别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界限,注意区别罪与非罪的界限,更要把重大刑事犯罪与一般刑事犯罪加以区别,要把主犯同从犯、胁从犯、偶犯、未遂犯、过失犯等加以区别。对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可以发送检察建议的方式,配合学校、家庭、街道对其加强管理,积极采取犯罪预防措施。
  二是建立健全快速办理机制和分案制度。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类案件一般涉案人数多,案情复杂,但对未成年人被羁押的案件,应严格控制补充侦查和延长审查起诉的次数和期限,尽可能快的办结案件。对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在不妨碍查清事实和相关案件开庭审理的情况下,必须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分案提起公诉,由法院分庭审理和判决。
  三是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和法律援助制度。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及教育、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制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规范犯罪记录封存的具体适用情形、程序以及保密等细则。建立常态化监督机制,确保轻罪记录封存制度落到实处。严格落实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规定,认真审查批捕、起诉时环节未成年人委托辩护人情况,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和司法保护。
  3、发挥检察监督建议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
  检察机关应充分行使监督建议权,积极推行针对未成年人的观护帮教基地建设,切实做好法制教育和宣传工作。
  (1)主动与有关部门的联动配合,积极对涉案未成年人开展帮教。检察机关可以向地方党委、政府提出建议,通过政府购买、财政补助、政策优惠等方式,建立政府主导、职能部门建设管理、公检法共同使用的新型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基地,引入社会力量,对不捕、不诉的涉罪未成年人开展帮教。
  (2)加强与共青团、教育、学校等单位的联系,建议督促在学校建立德育管理体系,采取派驻检察工作室、担任法制副校长等形式,组织开展法制宣讲、模拟法庭等活动,逐步探索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法制教育制度。积极参与校园安全整治工作,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的成长环境。不断创新宣传的方式方法,开展微电影创作等活动,扩大宣传覆盖面,提升宣传效果。
  (3)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定期召开未成年人司法联席会议。通过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进一步明确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执法思想,规范执法标准与执法行为。针对分析未成年人工作中存在的疑难问题,认真开展调研分析,提出完善社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创新的建议。
  注释:
  [1]本文所有数据均来自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数据库。
  参考文献:
  (一)论文类
  [1] 靳高风,赵伟:《当前我国未成年人涉黑涉恶犯罪特征与模式研究》,载《青少年问题研究》2011年第5期。
  [2] 李玉娇:《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载《党政干部学刊》2010年第7期。
  [3] 黄辉:《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工作的若干思考》,载《检察实践》2005年第3期。
  [4] 安宁:《新刑诉法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加强与改进》,山东大学硕士论文2013年。
  (作者通讯地址: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浙江 诸暨 31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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