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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1编制目的为贯彻201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提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有关要求,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提出"加强对大气、水、固体废物等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