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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以广泛存在的经营行为为规制对象,具有沦为口袋罪的条件.多年来积累的大量司法解释,存在入罪标准详尽、出罪缺乏参考的情况.实务中存在扩大适用以及扭曲适用的问题,威胁着行为主体的行为自由.该罪属结果犯,应摒弃实务中行为定罪的倾向.刑法上的非法经营行为在实质上需具有行政违法性,不具有实质行政违法性的行为不应进入刑法规制的范围.在刑事违法性的审查中,应考察经营行为性质是否具有其他理解的可能,如存在其他理解则不宜以本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