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理恐吓行为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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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恐吓,即向他人表示加害意思。恐吓的直接后果是使被恐吓人感到将遭受某种侵害而产生恐惧心理。恐吓行为人有的是以这种直接后果的实现为目的,有的则是通过这种直接后果的实现对他人实行精神强制,迫使他人接受其某种要求。根据行为人的目的,可以把恐吓分为两大类:单纯的恐吓即以使他人恐慌为目的的恐吓和作为强制他人之方法的恐吓。无论哪一类恐吓,都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分析这种行为,并研究处理和防止这种行为的方法,对切实保护人民的利益,促进社会的安定,是很有意义的。本文企图在此方面作一番努力,以期抛砖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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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以共犯论处。"这一规定扩大了受贿罪主体的范围,是依法打击一般主体参与受贿犯罪活动的法律依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和刑法理论上,如何认定和处理国家工作人员与其家属共同受贿的条件,以及如何分清各共同犯罪人的罪责等
<正> 最近,台湾立法院通过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综观条例的96个条款,虽然在有些条款的规定上,在一定范围内多少反映了一部分民意和现实情况,但从条例的总体上看,仍然是一个坚持"三不"政策,强调"台湾优先",歧视、敌视大陆地区人民,限制两岸人民关系发展的条例。台湾立法院在审议条例草案时,部分"立委"再三强调"台湾优先"的主张,并据此规定了许多公然违反两岸人民平等,歧视、敌
<正> 1992年7月16日台湾"立法院"通过的《两岸关系条例》,较1989年2月台湾"法务部"首次推出的《条例草案》内容更为充实和详细,采取了一些放宽两岸交往限制的措施,这是值得肯定和欢迎的。但其基本精神和多项内容,仍贯穿着台湾当局一贯坚持的相当保守的大陆政策,依然坚持"三不"政策,阻碍直接"三通",其中的许多规定不仅远远落后于两岸交往的现实,并且用立法形式限制两岸关系的进一步发展,这是应予以
<正> 重大医疗责任事故是指在医务工作中,因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违反医疗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造成病员重伤、死亡的事故。由于我国现行刑法对医疗责任事故犯罪并无明文规定,由此导致实践中适用法律混乱,有的定过失杀人罪或过失重伤罪,有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有的定玩忽职守罪,从而严重影响法律的严肃性;有的达到犯罪程度的医疗责任事故并没有作为犯罪处理;而有的不构成犯罪的却因种种原因而错误地追究了医务人员的刑事责任,这不利于保护医患双方的正当权益。有不少著述就医疗责任事故犯罪的刑事立法问题进行了颇有见地
<正> 一、法学方法论的问题,即如何看待马克思主义的问题。在法理学的改革创新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遇到如何对待马列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的问题。关于法的本质、作用、发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都有过不少的论述。怎么样看待这些论述?我觉得,还是要遵循我们党的一贯态度,一要坚持,二要发展。在这里,所谓坚持,就是从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特别是唯物辩证法和唯物史观,作为指导我们研究的理论基
<正> 一、市场经济实际上是混合经济所谓市场经济,是指通过自由竞争形成市场价格,由这种市场机制来配置资源的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是与计划经济或命令经济相对立的概念。19世纪自由资本主义时代,它是作为反对封建主义重商主义的行政干预的一种理想而出现的。随着现代产业的发展,"市场万能主义"被凯恩斯的政府干预政策所代替。进入20世纪,特别是1929年大危机以后,几乎所有工业国家都开始了政府对经济的积极干预。并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高度产业化社会的发展,使得包括经济领域在内的所有领域中的行政干预作
<正> 国有企业股份化的过程,从法律上看,首先是原始所有权分化为股权和法人所有权的过程。国有企业股份化以后,国家对原国有企业财产的原始所有权就转化为国家作为股东对其股票的持有权即股权了。所有权权能中剩下股票持有权、股票转让权、决策投票权和股利索取权四项。股票是财产的价值形式,或者说是一种象征意义的财产,因此持有股票实际上是间接占有财产。同样,股利索取权是一种间接的收益权,股票转让权和决策投票权是一种间接的支配权。投票决策权可以说是"用手来投票",即在股东大会上选举董事会作为财产所有者的,监
<正>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大背景下,如何进行反贪倡廉是摆在法学研究及司法实务中的新问题。在当前,一方面由于金钱和物质利益愈来愈显示出其魅力,另一方面人们正处于由长期以来习惯了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原有的一些行为规则被突破了,而新的规则尚未建立起来,因此,势必出现了部分无序状态,翻牌公司、权力经商等诸如此类的现象就是其表征,而有的虽一直为法律所禁止,如贪污贿赂等腐败行为,但也存在如何进一步完善惩治腐败的法制问题。在我看来,经济体制转型时期腐败现象的暂时增多是难以避免的,不必惊恐万状
<正> 今年年初,在台湾岛内社会各界的推动下,台湾官方推出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暂行条例草案》,由台湾法务部公布并报"行政院大陆工作会报"审议。这是近年来台湾官方第一部有关两岸关系方面的系统立法,因而引起了华人世界各阶层特别是法律工作者的极大关注。4月26日,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与中国人民大学台湾法律问题研究所联合举办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氏关系暂行条例草案》研讨会",邀请首都法学家对此条例草案进行分析和
<正> 任何立法,都难免疏漏。但是,在立法者可能认识到的范围内,应当尽量避免不应出现的疏漏,更不能有任何随意性。在这一点上,本文拟作如下探讨,以供参考。一、从现实与未来结合出发,避免短期行为。立法既要考虑当前,又要考虑以后,不能仅从眼前出发,更不能单从感情出发。在这方面,以往的立法中处理得是不够好的。如,刑法中未规定挪用公共款物罪,当然可以理解,因为这种行为当时远没有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