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下的董事会职权体系完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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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国际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公司治理现代化,是此次公司法修改承载的历史使命.我国公司法长期以来一直采取股东会中心主义,董事会地位一直处于比较尴尬的夹层境地,作用也得不到应有的发挥.本文试从确立董事会中心主义立场入手,从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体系中的定位,完善董事会职权体系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出发,提出了七项完善董事会职权体系的建议,以期对我国公司法的修改能起到微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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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53条规定了强制性规范和公序良俗条款的适用规则.在适用强制性规范时,应当综合评判强制性规范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避免片面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应当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判断,不能一概否定其适用.应当发挥公序良俗条款的兜底功能,避免其沦为僵尸条款.《民法典》第153条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应当注意发挥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体系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