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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案件办理中的证据排除制度关系到案件的公平公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又是证据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治安案件中建立一套完整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并有效推行就显得尤为重要,对推进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非法证据;治安案件;证据排除
一、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必要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证据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上许多国家或多或少的存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侵害人陈述、其他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执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从中可以看出,在治安案件的办理当中,形式上和实质上不合法的证据都不在我们具体办案中得到肯定。另外,我们的治安案件证据本身具有合法性的特点,这也就排除了对非法证据的认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也指出了“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所以说,非法证据的排除是很必要的,也是符合我们办理治安案件相关工作的精神和程序的。是符合法治的必然选择。
二、建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有其重要意义,首先是可以保障程序上的公正。非法证据的取得往往是以牺牲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为代价的,这就侵害了公民的权利,破坏了程序的正义与执法的公正。其次,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这一程序上的公正可以保障实体上的公正,既保障我们民警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减少质询等相关干扰,也保障相对嫌疑人的权利。方便我们案件的办理。
其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一方面,该规则是对非法取证行为的鲜明否定和有力制裁,它向侦查人员发出明确信号,非法取证不仅可能要负法律责任,而且取得的证据也没有法律效力,从而有效遏制违法取证,彰显程序公正价值;另一方面,该规则有助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实现刑事诉讼的实体公正价值。实践早已证明,棰楚之下,何求而不得!根据刑讯口供来定罪,往往是铸成冤案的重要原因。这一规则把非法取得的证据排除在诉讼之外,最大限度地避免了根据虚假的证据错误认定案件事实,严防冤假错案发生。
三、治安案件中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建立方法
由此观之,建立一套治安案件中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很有必要的,也是大有裨益的。笔者认为建立这一制度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完善执法人员的取证制度
完善执法人员的取证制度,建立取证监控或者见证制度。可以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的做法,既可以监督公安机关依法办案,又可以保证取证行为的合法性。规定严格的搜查、扣押程序。公安机关既是搜查、扣押的执行者,也是决定者,程序上的弊端显而易见。由于缺乏制约,导致实践中侦查人员肆意妄为,无证搜查、扣押的现象屡屡发生。规定严格的搜查、扣押程序,使得执行人员和搜查扣押的取证人员分离。从而杜绝非法证据的出现。
(二)从制度上明确排除非法证据的收集
从执法规范上明确非法证据收集。只有从制度上的约束才是硬的约束,才能从根源上通过对非法收集的手段等作出明确规定,如严禁刑讯逼供,来让执法人员认识到哪些证据收集手段是合法的。以此采取规范化的证据收集手段从而在程序上排除非法证据。
(三)提高非法收集证据的违法成本
从行政处罚上加强对非法收集证据的人员进行明确惩戒,提高处罚措施,明确追责,让执法中的每个个体不敢对非法证据进行收集与采用,从而更无从谈起非法证据的出现。提高非法收集证据人员的违规成本。使执法人员不敢非法收集证据,从而达到排除非法证据的效果。
(四)人员素质的提高是内在因素
提高司法机关人员素质是建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内在手段,只有从准入上提高执法过程中的有法必依才能与依法行政相适应,才能在建立制度之后得到良好的执行,从而从具体执行人员上排除因个人原因造成的非法证据收集。
(五)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使一线民警在收集证据时明确何为非法,从而避免自己的非法收集行为。
(六)外部监督
如何监督都需要两方面的监督,从内部监督完善以后还需要我们全方位加强外部监督。只有提高证据收集的透明度,赋予收集证据时的相对人一定的权利,使其不处于弱势地位或者允许事后第三方的监督,使得证据收集合法性得到较大认同,从而排除非法证据,提高大家对办案过程的认同。
四、结语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证据制度,对于保护证据收集相对人的基本权力和执法人员自身权力都是极为有用,大有裨益的,我们应该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进行,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这也有利于推进法制建设,节省办案成本,我们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制度建立既应该从执法办案收集者自身改进以从执行过程中排除非法收集,也应该从外部进行监督优化,保障制度落实,从而应该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关键词:非法证据;治安案件;证据排除
一、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必要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证据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上许多国家或多或少的存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侵害人陈述、其他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执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从中可以看出,在治安案件的办理当中,形式上和实质上不合法的证据都不在我们具体办案中得到肯定。另外,我们的治安案件证据本身具有合法性的特点,这也就排除了对非法证据的认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也指出了“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所以说,非法证据的排除是很必要的,也是符合我们办理治安案件相关工作的精神和程序的。是符合法治的必然选择。
二、建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有其重要意义,首先是可以保障程序上的公正。非法证据的取得往往是以牺牲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为代价的,这就侵害了公民的权利,破坏了程序的正义与执法的公正。其次,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这一程序上的公正可以保障实体上的公正,既保障我们民警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减少质询等相关干扰,也保障相对嫌疑人的权利。方便我们案件的办理。
其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一方面,该规则是对非法取证行为的鲜明否定和有力制裁,它向侦查人员发出明确信号,非法取证不仅可能要负法律责任,而且取得的证据也没有法律效力,从而有效遏制违法取证,彰显程序公正价值;另一方面,该规则有助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实现刑事诉讼的实体公正价值。实践早已证明,棰楚之下,何求而不得!根据刑讯口供来定罪,往往是铸成冤案的重要原因。这一规则把非法取得的证据排除在诉讼之外,最大限度地避免了根据虚假的证据错误认定案件事实,严防冤假错案发生。
三、治安案件中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建立方法
由此观之,建立一套治安案件中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很有必要的,也是大有裨益的。笔者认为建立这一制度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完善执法人员的取证制度
完善执法人员的取证制度,建立取证监控或者见证制度。可以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的做法,既可以监督公安机关依法办案,又可以保证取证行为的合法性。规定严格的搜查、扣押程序。公安机关既是搜查、扣押的执行者,也是决定者,程序上的弊端显而易见。由于缺乏制约,导致实践中侦查人员肆意妄为,无证搜查、扣押的现象屡屡发生。规定严格的搜查、扣押程序,使得执行人员和搜查扣押的取证人员分离。从而杜绝非法证据的出现。
(二)从制度上明确排除非法证据的收集
从执法规范上明确非法证据收集。只有从制度上的约束才是硬的约束,才能从根源上通过对非法收集的手段等作出明确规定,如严禁刑讯逼供,来让执法人员认识到哪些证据收集手段是合法的。以此采取规范化的证据收集手段从而在程序上排除非法证据。
(三)提高非法收集证据的违法成本
从行政处罚上加强对非法收集证据的人员进行明确惩戒,提高处罚措施,明确追责,让执法中的每个个体不敢对非法证据进行收集与采用,从而更无从谈起非法证据的出现。提高非法收集证据人员的违规成本。使执法人员不敢非法收集证据,从而达到排除非法证据的效果。
(四)人员素质的提高是内在因素
提高司法机关人员素质是建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内在手段,只有从准入上提高执法过程中的有法必依才能与依法行政相适应,才能在建立制度之后得到良好的执行,从而从具体执行人员上排除因个人原因造成的非法证据收集。
(五)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使一线民警在收集证据时明确何为非法,从而避免自己的非法收集行为。
(六)外部监督
如何监督都需要两方面的监督,从内部监督完善以后还需要我们全方位加强外部监督。只有提高证据收集的透明度,赋予收集证据时的相对人一定的权利,使其不处于弱势地位或者允许事后第三方的监督,使得证据收集合法性得到较大认同,从而排除非法证据,提高大家对办案过程的认同。
四、结语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证据制度,对于保护证据收集相对人的基本权力和执法人员自身权力都是极为有用,大有裨益的,我们应该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进行,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这也有利于推进法制建设,节省办案成本,我们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制度建立既应该从执法办案收集者自身改进以从执行过程中排除非法收集,也应该从外部进行监督优化,保障制度落实,从而应该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