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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近年来出现的各类食品安全问题出发,阐述我国《食品安全法》所面临的现状及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根源;从完善我国现有《食品安全法》的角度,提出了几点完善对策。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现状;对策
面对我国不容乐观的食品安全状况,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于2009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可以说食品安全法的公布施行,对于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就目前的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和实施采看,还是存在一些瑕疵和困扰。
一、《食品安全法》存在的问题。
(一)食品安全法的制定仅仅是种下了食品善治的种子。
善治即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和管理活动。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良性互动,善治的要素包括参与、法治、责任、效益、公正、稳定、透明、廉洁。要做到食品安全的善治,尚需配套设施和软环境的建立。
目前的现状是:一方面,级别高于国务院各部门的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尚处于组建磨合的过程中,参与“分段监管 的多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还面临阻力;另一方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配套文件也刚刚出台,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初步成型,基层政府的卫生监督、药监、质检等有关机构的分工合作、执法监督,还处于磨合阶段,机构改革和职权下放也还在进一步调整。所以立法虽已完成,但距离真正有效实施还有待时日。
(二)食品安全监管多头交叉的矛盾仍未彻底解决。
从立法到实施,“监管体制 是最受人们关注的部分。因为长期以来,我国食品体系“多头分段管理 的特点被认为是造成如今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祸首。农业、工商、卫生、质监等十几个部门均涉及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之间或者争夺监管权,或者相互推诿监管责任,最终造成监管不力,问题难究。有些食品安全问题,在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中都有可能出现,每个部门都要进行管理;有些食品安全问题,并不明显属于哪个环节,每个部门都认为不属于自己的范围而不去监管。虽然原有多头分段监管体制存在这样那样的弊端,但是《食品安全法》却并沒有对食品安全监管进行根本性的改革,其多头分段管理的体制也未做出实质性改变,而只是在既有行政监管框架内进行微调。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是比以前进步了,但也只能算是目前体制下的一种变通,其本身固有的弊端依然没有解决。而要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就应该建立一套强有力的统一监管机制,把现在的多部门分段监管改为由统一部门集中全程监管。
(三)统一标准的制定任重道远
我国曾经是世界上唯一一个拥有两套食品国家标准的国家,这两套标准一套为‘食品质量标准’,法律依据是《食品质量法》,制订的单位是国家质检总局;另外一套是‘国家食品卫生标准’,依据的法律是《食品卫生法》,执行的单位是国家卫生部。这两套食品国家标准也是造成多机构参与食品监管的主要原因。《食品安全法》第3章共9条明确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要求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等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对于“统一标准”这一艰巨工程。究竟何时完成,标准是否能够得到国际认可,排除食品安全歧视,以及统一标准制定后的与科学技术发展同步跟进的问题,到目前为止还未可知。中国目前的食品标准与国际标准存在着很大差距。国外一般是按产品定标准,标准与产品一一对应;中国则是按类别划分,如各种蔬菜只有蔬菜类一个标准。因此同样一个农药残留物,国外有2000多项标准,而中国只有100多项。这也是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到底能否得到国际社会认可的疑问之一。另外国外技术标准的修改周期一般是3到5年,因为科技发展快,标准也需要随之更新。而包括食品在内的中国技术标准更新速度较慢,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的国家标准更为缺乏。
二、《食品安全法》完善对策
(一)抓紧配套设施的完善,为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提供良好的软环境。各地方政府应该做好《食品安全法》的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做到家喻户晓,增强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为法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各地方政府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据各自职责,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配套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确保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得到切实执行;要对本地区执行食品安全法确立的各项制度给予经费保障,对增强食品检验能力、提高执法队伍的专业技术水平等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
(二)整合执法力量,尽量减少多头执法现象。
整合执法力量,就是要合并现有食品监管的相关部门,对设置不合理或人员严重超编的机构,或撤销、或合并、或精简,将商检、质检、卫生、工商、农业等执法部门承担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合并,克服政出多门、各自为战的局面,在此基础上,由国务院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进行统一协调,并对食品生产全过程进行监管,并赋予更高的权威。各级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明确各自分工,并在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协调下履行食品生产安全监管职能。
(三)进一步与国际接轨。
参照国际食品安全法典,建立符合国际标准和技术法规的食品安全统一标准,消除国际食品安全歧视。在整个与食品质量安全有关的领域,首先,大力推行目前食品法典委员会、(国际标准化组织)等已经开始使用的食品安全法规、标准、技术规范、指南和准则,加快在标准体系上与国际接轨;其次,在整个食品产业(从农田到餐桌)推行有机食品标准认证认可工作,从食品安全的全程监控着眼,把标准和规程落实到食品产业链的每一个环节,消除国际食品安全歧视。加强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标准化委员会的合作,以统一协调管理,推进我国食品安全控制技术规范与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从整个食品产业链的全过程对我国现有的非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进行重新制定或修订,从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角度,统一各类食品强制性标准条款内容,消除现有标准互相矛盾和抵触或者有些食品生产环节根本就无标可依的现象,为检验检测部门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依据,从根本上杜绝不法厂商利用国家标准的漏洞牟取不正当利益,切实把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食品拒之于流通领域之外,保障人民身体健康,重新树立。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现状;对策
面对我国不容乐观的食品安全状况,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于2009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可以说食品安全法的公布施行,对于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就目前的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和实施采看,还是存在一些瑕疵和困扰。
一、《食品安全法》存在的问题。
(一)食品安全法的制定仅仅是种下了食品善治的种子。
善治即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和管理活动。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良性互动,善治的要素包括参与、法治、责任、效益、公正、稳定、透明、廉洁。要做到食品安全的善治,尚需配套设施和软环境的建立。
目前的现状是:一方面,级别高于国务院各部门的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尚处于组建磨合的过程中,参与“分段监管 的多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还面临阻力;另一方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配套文件也刚刚出台,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初步成型,基层政府的卫生监督、药监、质检等有关机构的分工合作、执法监督,还处于磨合阶段,机构改革和职权下放也还在进一步调整。所以立法虽已完成,但距离真正有效实施还有待时日。
(二)食品安全监管多头交叉的矛盾仍未彻底解决。
从立法到实施,“监管体制 是最受人们关注的部分。因为长期以来,我国食品体系“多头分段管理 的特点被认为是造成如今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祸首。农业、工商、卫生、质监等十几个部门均涉及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之间或者争夺监管权,或者相互推诿监管责任,最终造成监管不力,问题难究。有些食品安全问题,在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中都有可能出现,每个部门都要进行管理;有些食品安全问题,并不明显属于哪个环节,每个部门都认为不属于自己的范围而不去监管。虽然原有多头分段监管体制存在这样那样的弊端,但是《食品安全法》却并沒有对食品安全监管进行根本性的改革,其多头分段管理的体制也未做出实质性改变,而只是在既有行政监管框架内进行微调。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是比以前进步了,但也只能算是目前体制下的一种变通,其本身固有的弊端依然没有解决。而要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就应该建立一套强有力的统一监管机制,把现在的多部门分段监管改为由统一部门集中全程监管。
(三)统一标准的制定任重道远
我国曾经是世界上唯一一个拥有两套食品国家标准的国家,这两套标准一套为‘食品质量标准’,法律依据是《食品质量法》,制订的单位是国家质检总局;另外一套是‘国家食品卫生标准’,依据的法律是《食品卫生法》,执行的单位是国家卫生部。这两套食品国家标准也是造成多机构参与食品监管的主要原因。《食品安全法》第3章共9条明确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要求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等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对于“统一标准”这一艰巨工程。究竟何时完成,标准是否能够得到国际认可,排除食品安全歧视,以及统一标准制定后的与科学技术发展同步跟进的问题,到目前为止还未可知。中国目前的食品标准与国际标准存在着很大差距。国外一般是按产品定标准,标准与产品一一对应;中国则是按类别划分,如各种蔬菜只有蔬菜类一个标准。因此同样一个农药残留物,国外有2000多项标准,而中国只有100多项。这也是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到底能否得到国际社会认可的疑问之一。另外国外技术标准的修改周期一般是3到5年,因为科技发展快,标准也需要随之更新。而包括食品在内的中国技术标准更新速度较慢,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的国家标准更为缺乏。
二、《食品安全法》完善对策
(一)抓紧配套设施的完善,为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提供良好的软环境。各地方政府应该做好《食品安全法》的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做到家喻户晓,增强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为法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各地方政府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据各自职责,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配套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确保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得到切实执行;要对本地区执行食品安全法确立的各项制度给予经费保障,对增强食品检验能力、提高执法队伍的专业技术水平等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
(二)整合执法力量,尽量减少多头执法现象。
整合执法力量,就是要合并现有食品监管的相关部门,对设置不合理或人员严重超编的机构,或撤销、或合并、或精简,将商检、质检、卫生、工商、农业等执法部门承担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合并,克服政出多门、各自为战的局面,在此基础上,由国务院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进行统一协调,并对食品生产全过程进行监管,并赋予更高的权威。各级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明确各自分工,并在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协调下履行食品生产安全监管职能。
(三)进一步与国际接轨。
参照国际食品安全法典,建立符合国际标准和技术法规的食品安全统一标准,消除国际食品安全歧视。在整个与食品质量安全有关的领域,首先,大力推行目前食品法典委员会、(国际标准化组织)等已经开始使用的食品安全法规、标准、技术规范、指南和准则,加快在标准体系上与国际接轨;其次,在整个食品产业(从农田到餐桌)推行有机食品标准认证认可工作,从食品安全的全程监控着眼,把标准和规程落实到食品产业链的每一个环节,消除国际食品安全歧视。加强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标准化委员会的合作,以统一协调管理,推进我国食品安全控制技术规范与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从整个食品产业链的全过程对我国现有的非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进行重新制定或修订,从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角度,统一各类食品强制性标准条款内容,消除现有标准互相矛盾和抵触或者有些食品生产环节根本就无标可依的现象,为检验检测部门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依据,从根本上杜绝不法厂商利用国家标准的漏洞牟取不正当利益,切实把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食品拒之于流通领域之外,保障人民身体健康,重新树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