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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慎例外”授权WTO的成员方为审慎目的采取审慎措施,而不受GATS其他规定的羁绊,是我国金融开放的安全阀。同时,完善监管立法,监管措施与国际标准接轨,可使我国对金融服务的监管无可挑剔。对于审慎性尚存疑问的措施,为稳妥起见,可将其作为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限制列明,由此保留采取相关措施的权力。对于金融开放中的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我国可根据GATS和金融附件的规定,就相互承认对方的监管措施、制定共同的监管标准和监管信息分享等达成协议或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