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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并行的治理结构中,民事政策和私权自治的冲突与共生不可避免,应立足于中国社会与经济发展实践,廓定民事政策介入私权自治的维度,既要辨明二者的相互作用,也要为二者的共生找到路径;既需要降低民事政策的随意性和弹性,又要厘清民事政策介入的边界.在尊重私权自治本身目的的基础上,将民事政策予以类型化,以有效弥补私权自治的局限性与滞后性,实现国家治理的有机与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