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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高层建筑的不断增加,电梯的使用数量飞速增长,使用频率越来越高,出现的问题也很多,如电梯安全责任链条不够清晰,检验中只注意技术要求,对法规规章规范相关要求、电梯的安全技术档案及企业自检记录等管理方面要求重视不够,而这些问题的存在给电梯安全带来隐患,下面对此进行阐述。
【关键词】 电梯 责任 使用者权 安全技术档案 自检 电梯维保
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城镇建设步伐日新月异,城镇高层建筑越来越多,电梯数量大幅增加。由于电梯数量的增长,与之相关的安全事故也在不断发生,并随着设备使用年限的增长而出现增长趋势,电梯存在着很大的隐患。据统计,近年来我国发生多起群死群伤的电梯安全事故。2012年我国共发生电梯事故36起,死亡28人,受伤15人,此类事故还在不断发生,每年所造成的损失上亿元。《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种设备法》)于今年1月1号开始实施,凸显国家对特种设备安全的重视,人们在电梯日常管理中分清生产、使用、维保、检验等各方面职责,了解日常检验管理存在的问题,对于提高电梯检验管理,保证特种设备安全,减少特种设备事故具有重大意义。
1 相关方面的责任
《特种设备法》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法》第二十二条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特种设备法》第三十六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第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电梯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法》第四十五条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第十四条 维保单位对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特种设备法》第五十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2009第三条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是对电梯生产(含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电梯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电梯生产单位的自检记录或者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设备安全状况的综合判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落实相关责任、自主确定设备安全等工作质量的判定。
TSG T7001-2009规范将电梯检验项目分为A、B、C三个类别,A、B项目是关系到保障乘客安全直接相关的检验项目,检验机构必须对A、B项进行检验。C类项目以查证自检记录为主,对企业提供的自检结果无质疑、资料完整有效的,检验机构可以直接确认合格。C类项目占的比例很大,例如有机房曳引电梯监督检验,C类检验项目占总项目的比例是63.89%,有机房曳引电梯定期检验,C类检验项目占总项目的比例是57.78%,约一半以上的检验项目为C类项目,检验机构都可以进行查证确认性检验。
规范中提到“安全检验标志”与《条例》提到的“安全检验合格”,在文字描述方式上略有区别,没有再提及安全检验“合格”二字,这是规范第三条明确的工作定位所决定的。
由上述可知,电梯的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对C类检验项目(占总检验项目一半以上)检验机构可以确认维保单位自检内容,可以不需现场检验,对于A、B项目是关系到保障乘客安全直接相关的检验项目,检验机构必须进行检验,因此电梯检验是一种查证性检验,是指被检测电梯符合检验规程的相应条款,对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2 存在问题
目前,电梯安全监管中出现的安全责任链条不够明晰,因为在电梯运营中,涉及到的所有权、使用权、物业管理权、技术管理权(维修、维保、检验权)和具体使用者,往往是多个主体,各主体似乎都具有相关责任,但又都认为自己可能不用承担责任,甚至相互推卸责任。
国质检特〔2010〕593号文件提出:电梯定期检验,暂按持证的电梯检验人员每年人均检验电梯500台(两名持证检验人员为一组,年平均检验1000台)的定额。2011年中国电梯产销量约45万台,相比2010年增长幅度约23%,电梯保有量达201.06万台。按人机比配备检验人员,现应有电梯检验人员4020人,每年新增检验人员900人。由于电梯增长迅速,人机比检验矛盾突出,电梯专业技术人才缺口也很大,都亟待解决。
在电梯故障中,设计制造引起的故障占20%,80%以上的事故原因都在于安装维保环节,维保不到位,操作不规范。企业自检水平参差不齐,特别是维保单位自检没有经过正式培训考核,同时重视程度不够,出具的自检报告往往存在很多问题,而企业自检又是对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所以这方面应严格把关和加大检查力度,提高企业自检能力,保证电梯的安全性能。
电梯在制造完成时以部件形式出厂,安装完成之后才形成完整的产品,安装实际上是电梯的总装配工序,是制造的继续。电梯的安装环节对电梯质量和安全运行影响很大。安装单位对电梯的质量安全影响起决定作用,必须作为安全监察重要环节。
国家质检总局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正式批复同意《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改革方案》,《方案》明晰权责体系,明确电梯事故首负责任,电梯“使用权者”的第一责任,“谁管理、谁负责”,理顺电梯所有权、使用权、物业管理权、技术管理权和具体使用者等多个主体的责任,建立和形成清晰的、可追溯的责任链条。 《方案》实施两项改革,即实施电梯维保体制改革,构建以电梯制造企业为主体的维保制度,规范电梯维保市场,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秩序。实施电梯检验体制改革,在法定检验中引入社会第三方检验机构,行政监管部门回归监督检验职责。
3 日常检验中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方面的要求
《贸易技术壁垒协定》(WTO/TBT协定)中译本前言中指出,“我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就是WTO/TBT协定所指的技术法规,它在作用、性质、内涵和定义上与WTO/TBT协定中的技术法规是一致。”因此,我国的强制性标准具有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双重特性。
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检查主要内容:维保合同、管理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相关人员的职责、安全操作规程、日常检查制度、维保制度、定期报检制度、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作业人员与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意外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与应急救援演习制度、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安全管理人员对维保记录签字确认、安全技术档案、GB 7588-2003、GB 16899-2011等国家及行业强制标准的相关要求。
对合格判定的影响:TSG T7001-2009第十七条,在检验过程中,如果发现使用单位存在不符合电梯相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的问题,检验机构应当在现场检验结束时,向受检单位或维护保养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八条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一条合格判断要求中,最后都要求“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
从上述三条可以得出,如果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企业未反馈整改报告或未进行有效整改,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就应判为不合格(需要与企业沟通,查明情况,如有特殊情况除外)。
4 安全技术档案要求
TSG T5001-2009第十一条 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
(2)设备及其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的产品技术文件;
(3)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有关资料、报告;
(4)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
(5)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
(6)设备运行故障与事故记录。
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定期检验报告、设备运行故障记录至少保存2年,其他资料应当长期保存。
TSG T7001-2009对安全技术档案有明确要求,附件A中1.4使用资料: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应包括1.1制造资料;1.2安装资料;1.3改造重大维修资料【1.2的(3)项和1.3的(4)项除外】;以及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都应保存完好。
以上两个规范对安全技术档案要求侧重点不同,但内容统一,检查时应考虑全面。
5 年度自检内容要求
TSG T7001-2009第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监督检验,在维护保养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定期检验。
检规要求维保单位应进行自检,自检项目应包含检规规定的相关内容。
TSG T5001-2009第十五条 维保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每年度至少进行1次自行检查,自行检查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之前进行,自行检查项目根据使用状况决定,但是不少于本规则年度维保和电梯定期检验规定的项目及其内容,并且向使用单位出具有自行检查和审核人员的签字,加盖维保单位公章或者其它专用章的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
TSG T5001-2009第十七条 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进行记录。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电梯的基本情况和技术参数,包括整机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单位的名称,电梯品种(型式),产品编号,设备代码,电梯原型号或者改造后的型号,电梯基本技术参数;
(2)使用单位、使用地点、使用单位的编号;
(3)维保单位、维保日期、维保人员(签字);
(4)电梯维保的项目(内容),进行的维保工作,达到的要求,发生调整、更换易损件等工作时的详细记载。
维保记录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TSG T5001-2009第十八条对维保记录中的电梯基本技术参数做了具体要求。
TSG T5001-2009第十六条规定了电梯的维保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维保,其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达到的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
年度自行检查报告(记录)应包含年度维保和定检规则相关内容。就是说年度自检报告(记录)格式只符合检规要求是不够的,还应包含年度维保相关要求的项目。自检报告(记录)应有自行检查和审核人员的签字、加盖维保单位公章或者其它专用章、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TSG T5001-2009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3]TSG 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4]《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改革方案》
【关键词】 电梯 责任 使用者权 安全技术档案 自检 电梯维保
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城镇建设步伐日新月异,城镇高层建筑越来越多,电梯数量大幅增加。由于电梯数量的增长,与之相关的安全事故也在不断发生,并随着设备使用年限的增长而出现增长趋势,电梯存在着很大的隐患。据统计,近年来我国发生多起群死群伤的电梯安全事故。2012年我国共发生电梯事故36起,死亡28人,受伤15人,此类事故还在不断发生,每年所造成的损失上亿元。《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种设备法》)于今年1月1号开始实施,凸显国家对特种设备安全的重视,人们在电梯日常管理中分清生产、使用、维保、检验等各方面职责,了解日常检验管理存在的问题,对于提高电梯检验管理,保证特种设备安全,减少特种设备事故具有重大意义。
1 相关方面的责任
《特种设备法》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法》第二十二条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特种设备法》第三十六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第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电梯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法》第四十五条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第十四条 维保单位对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特种设备法》第五十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2009第三条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是对电梯生产(含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电梯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电梯生产单位的自检记录或者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设备安全状况的综合判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落实相关责任、自主确定设备安全等工作质量的判定。
TSG T7001-2009规范将电梯检验项目分为A、B、C三个类别,A、B项目是关系到保障乘客安全直接相关的检验项目,检验机构必须对A、B项进行检验。C类项目以查证自检记录为主,对企业提供的自检结果无质疑、资料完整有效的,检验机构可以直接确认合格。C类项目占的比例很大,例如有机房曳引电梯监督检验,C类检验项目占总项目的比例是63.89%,有机房曳引电梯定期检验,C类检验项目占总项目的比例是57.78%,约一半以上的检验项目为C类项目,检验机构都可以进行查证确认性检验。
规范中提到“安全检验标志”与《条例》提到的“安全检验合格”,在文字描述方式上略有区别,没有再提及安全检验“合格”二字,这是规范第三条明确的工作定位所决定的。
由上述可知,电梯的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对C类检验项目(占总检验项目一半以上)检验机构可以确认维保单位自检内容,可以不需现场检验,对于A、B项目是关系到保障乘客安全直接相关的检验项目,检验机构必须进行检验,因此电梯检验是一种查证性检验,是指被检测电梯符合检验规程的相应条款,对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2 存在问题
目前,电梯安全监管中出现的安全责任链条不够明晰,因为在电梯运营中,涉及到的所有权、使用权、物业管理权、技术管理权(维修、维保、检验权)和具体使用者,往往是多个主体,各主体似乎都具有相关责任,但又都认为自己可能不用承担责任,甚至相互推卸责任。
国质检特〔2010〕593号文件提出:电梯定期检验,暂按持证的电梯检验人员每年人均检验电梯500台(两名持证检验人员为一组,年平均检验1000台)的定额。2011年中国电梯产销量约45万台,相比2010年增长幅度约23%,电梯保有量达201.06万台。按人机比配备检验人员,现应有电梯检验人员4020人,每年新增检验人员900人。由于电梯增长迅速,人机比检验矛盾突出,电梯专业技术人才缺口也很大,都亟待解决。
在电梯故障中,设计制造引起的故障占20%,80%以上的事故原因都在于安装维保环节,维保不到位,操作不规范。企业自检水平参差不齐,特别是维保单位自检没有经过正式培训考核,同时重视程度不够,出具的自检报告往往存在很多问题,而企业自检又是对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所以这方面应严格把关和加大检查力度,提高企业自检能力,保证电梯的安全性能。
电梯在制造完成时以部件形式出厂,安装完成之后才形成完整的产品,安装实际上是电梯的总装配工序,是制造的继续。电梯的安装环节对电梯质量和安全运行影响很大。安装单位对电梯的质量安全影响起决定作用,必须作为安全监察重要环节。
国家质检总局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正式批复同意《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改革方案》,《方案》明晰权责体系,明确电梯事故首负责任,电梯“使用权者”的第一责任,“谁管理、谁负责”,理顺电梯所有权、使用权、物业管理权、技术管理权和具体使用者等多个主体的责任,建立和形成清晰的、可追溯的责任链条。 《方案》实施两项改革,即实施电梯维保体制改革,构建以电梯制造企业为主体的维保制度,规范电梯维保市场,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秩序。实施电梯检验体制改革,在法定检验中引入社会第三方检验机构,行政监管部门回归监督检验职责。
3 日常检验中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方面的要求
《贸易技术壁垒协定》(WTO/TBT协定)中译本前言中指出,“我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就是WTO/TBT协定所指的技术法规,它在作用、性质、内涵和定义上与WTO/TBT协定中的技术法规是一致。”因此,我国的强制性标准具有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双重特性。
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检查主要内容:维保合同、管理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相关人员的职责、安全操作规程、日常检查制度、维保制度、定期报检制度、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作业人员与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意外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与应急救援演习制度、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安全管理人员对维保记录签字确认、安全技术档案、GB 7588-2003、GB 16899-2011等国家及行业强制标准的相关要求。
对合格判定的影响:TSG T7001-2009第十七条,在检验过程中,如果发现使用单位存在不符合电梯相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的问题,检验机构应当在现场检验结束时,向受检单位或维护保养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八条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一条合格判断要求中,最后都要求“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
从上述三条可以得出,如果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企业未反馈整改报告或未进行有效整改,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就应判为不合格(需要与企业沟通,查明情况,如有特殊情况除外)。
4 安全技术档案要求
TSG T5001-2009第十一条 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
(2)设备及其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的产品技术文件;
(3)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有关资料、报告;
(4)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
(5)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
(6)设备运行故障与事故记录。
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定期检验报告、设备运行故障记录至少保存2年,其他资料应当长期保存。
TSG T7001-2009对安全技术档案有明确要求,附件A中1.4使用资料: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应包括1.1制造资料;1.2安装资料;1.3改造重大维修资料【1.2的(3)项和1.3的(4)项除外】;以及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都应保存完好。
以上两个规范对安全技术档案要求侧重点不同,但内容统一,检查时应考虑全面。
5 年度自检内容要求
TSG T7001-2009第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监督检验,在维护保养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定期检验。
检规要求维保单位应进行自检,自检项目应包含检规规定的相关内容。
TSG T5001-2009第十五条 维保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每年度至少进行1次自行检查,自行检查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之前进行,自行检查项目根据使用状况决定,但是不少于本规则年度维保和电梯定期检验规定的项目及其内容,并且向使用单位出具有自行检查和审核人员的签字,加盖维保单位公章或者其它专用章的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
TSG T5001-2009第十七条 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进行记录。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电梯的基本情况和技术参数,包括整机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单位的名称,电梯品种(型式),产品编号,设备代码,电梯原型号或者改造后的型号,电梯基本技术参数;
(2)使用单位、使用地点、使用单位的编号;
(3)维保单位、维保日期、维保人员(签字);
(4)电梯维保的项目(内容),进行的维保工作,达到的要求,发生调整、更换易损件等工作时的详细记载。
维保记录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TSG T5001-2009第十八条对维保记录中的电梯基本技术参数做了具体要求。
TSG T5001-2009第十六条规定了电梯的维保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维保,其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达到的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
年度自行检查报告(记录)应包含年度维保和定检规则相关内容。就是说年度自检报告(记录)格式只符合检规要求是不够的,还应包含年度维保相关要求的项目。自检报告(记录)应有自行检查和审核人员的签字、加盖维保单位公章或者其它专用章、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TSG T5001-2009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3]TSG 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4]《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改革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