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野生动物刑法保护规定的不足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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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野生动物刑法保护的规定存在不足,应予修改完善.其中,《决定》中规定"加重处罚"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实践中无法遵照适用.《刑法》相关规定存在罪刑设置不合理、表述不准确等问题,应当将持有、食用、加工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司法解释将"出售"解释为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存在将"收购"的事后帮助行为或"出售"的预备行为解释为"出售"的实行行为等问题,实践中也难以认定加工时有"利用行为";将"运输"解释为包括利用他人运送也混淆了教唆行为与实行行为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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