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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作为歌曲作品词曲著作权人的委托管理人,可以使用、向公众传播所委托管理的音乐作品,但并没有免除其向公众传播涉案作品的表演时取得表演者许可的义务。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这种与生俱来没有营利性的社会团体能否通过"合理使用"或者"法定许可"而获得某种豁免,从而回归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真谛,仍是个值得思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