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线索发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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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线索数量少,是阻碍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难题.从此类案件的特殊性出发,探索以“现案-原案”二分法为基础的诉讼案件线索发现路径,具有创新价值和重要意义.一方面,要在“现案”中总结线索触发规律,重点关注涉黑恶案件、贿赂案件,同时重点关注违法与犯罪、“在卷”与“在案”、“表象”与“实质”三个层面的辩证关系,对“现案”异常结果走向进行穿透式审查.另一方面,通过“现案”回溯至可能具有司法侵权、渎职犯罪行为的“原案”中,对涉案人员的司法行为合法性进行实质判断.
其他文献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加强重罪检察理论和实践研究,2021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与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中国检察官》杂志社在福建省厦门市联合举办了首届全国检察机关重罪检察实务论坛.本次论坛聚焦“重罪案件的理论与实践”主题,按照既定议程,顺利进行了开幕式、主旨发言以及分论坛,其中分论坛分别围绕重罪案件的证据、实体和程序等三个专题开展了深入研讨.论坛对重罪案件的疑难复杂和热点重点问题进行了充分、热烈的讨论,内容丰富、议程紧凑
期刊
为加强基层院建设,南通市院在设置考评内容、选择考评方式、运用考评结果方面加以改进,引导基层院全面正确履职.但考评实践中仍需进一步处理好考评的统一性与差异性、稳定性和动态性、正向激励和反向效应之间的关系,引导基层院能动履职、固强补弱,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优质的“检察产品”.
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同一案件中的涉案人员进行分情况处理.对犯轻罪的特殊群体,慎用逮捕措施,并以数字监控手段保障取保候审效果;对犯罪情节轻微的人员,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将少捕慎诉慎押与检察听证工作相结合,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监督权,努力让公平正义看得见.
吸毒者购买少量毒品吸食在我国不认为是犯罪,因此特殊情形下受吸毒者委托代买少量毒品吸食,也不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这是代购毒品出罪功能的设置初衷.但是,代购毒品作为一种出罪理由,应当限定在极为可控的范围内,应有委托前提、人员限定、买家联系或者确定上家等审慎限制,在代购毒品行为出入贩卖毒品罪时,应遵循贩卖毒品罪本身的认定逻辑,是否牟利不是首要考察因素,且行为人应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
2020年以来,我国检察机关以刑事司法激励为切入点推进涉案企业合规试点工作,在实践探索基础上创设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应以社会各方协同治理为面向,确立我国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审查重点及研判合规成效标准的基本要素,畅通侦诉、行刑衔接机制,通过引入保险机制平衡涉案中小微企业资金匮乏与企业合规成本较高之间的张力,确保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行稳致远和检察职能充分有效发挥.
因民间矛盾、邻里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常见多发,如果机械司法、一诉了之,容易进一步激化矛盾,形成更深积怨,埋下更大隐患.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型案件时,要以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为指导,主动履职,坚持能动司法,自觉融入社会治理.综合运用检调对接、公开听证、认罪认罚从宽等制度机制化解矛盾,通过案件办理有效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减少司法对抗和社会对立,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切实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对于行为人骗取被害人入户同意后再实施抢劫行为的,行为人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以及进而能否将其认定为入户抢劫,一直存在争议.应将该类案件理解为被害人的瑕疵同意问题,即只要得到有效同意而入户就不属于非法入户.对于判断被害人基于受骗同意的有效性这一问题,客观真意说的“法益关系错误判断→同意自愿性判断”思考进路值得提倡.非法入户目的等内在属性不应影响“非法侵入”的认定,且被害人对行为人内心属性的误认不构成法益关系错误;同时,居住权人作出有效的入户同意,须认识到对方的客观身份属性,否则将构成法益关系错误.
近年来刑法加大了对洗钱罪的规制力度,但实践中争议问题较多,表现为洗钱罪与上游犯罪共犯情形下如何认定,洗钱罪上下游资金属性一致性如何鉴别,以及洗钱罪主观故意如何确定等.问题的原因来自洗钱罪查处取证难、司法适用不明、侦查办案动力不足等方面.需进一步明确洗钱罪的边界,细化洗钱罪的适用情形,引入技术侦查手段提升办案水平,强化行刑衔接,形成洗钱犯罪打击合力.
走私犯罪均为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须有“明知”的走私故意.在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主观“明知”的判断是走私犯罪案件的重点和难点.走私犯罪是典型的法定犯,是在行政违法基础上的刑事不法,故可以通过行为人一定的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基础事实推定其主观上的“明知”.司法人员应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充分听取行为人的合理辩解,综合考量正反两方面的认定因素,排除合理怀疑方可推定“明知”.法定犯时代,走私犯罪的前置法规定具有专业性强、行政管理色彩浓的特点,刑法法条的具体适用应考量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司法实践中,应坚持罪刑法定
在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当中,检察机关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民事检察作为一项重要监督职能,其监督效果可直接体现和作用于市场主体.对于民事诉讼领域出现的合同效力认定不一、虚假诉讼以及审判执行不当等影响和制约市场主体发展的因素,检察机关应加强民事检察监督,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为企业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