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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商法的独立化进程的加速,目前中国许多学者还在拘囿于对民商立法的关系,仍然没有摆脱传统民商合一或分立的历史局限,其中这两种模式都有其独特的历史背景及产生的土壤,但是这两种做法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当前中国立法模式的选择应当考虑在商法的价值取向与法理基础上采用民商混合的立法模式,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制定商事的单行法律,如制定公司法、证券法、海商法、票据法等多种单行的商事法,而单行商事法还存在着临时性与长期性之间的矛盾,随着市场经济与国际经济的接轨与逐步完善,还需要建立一个统一的立法基础与价值取向原则。本文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