仡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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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仡佬族多样而又独特的民俗文化是我国重要的文化瑰宝。现代社会结构的调整给仡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带来了冲击,使其面临现实的法律保护困境,需要通过构建体系化的法律框架,加大非遗的法律保护力度,让仡佬族的民俗文化遗产在新时代迸发新的生机与活力。
  关键词:仡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立法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1)16-00-02
  1 问题的提出
  是一个富有特色与文化底蕴的少数民族,也是贵州境内最古老的少数民族。仡佬族历经三千余年的历史演变,具有古朴的本质,保持着对自然的尊重、对勤劳的坚持和对文化的探索,留下了丰富多彩的文化资源。仡佬族灿烂的民俗成了他们生命力的源泉之一,也为后世观摩体会仡佬文化提供了契机。仡佬族的族人认为自己是竹王的子嗣,在春节时会到竹林中祈求竹王的保佑,将竹王视为祖先神,竹子也成为仡佬族的图腾。同时,仡佬族认为山川、土地、树木等都有神灵,因此形成了独具一格的自然神崇拜。在这样一种具有丰富民俗文化的背景中,仡佬族也形成了区别于其他民族的非物质文化。在仡佬族的民俗文化中,存在以“三幺台”为代表的饮食习惯,以“哭嫁”为代表的婚俗习惯,以“打篾鸡蛋”为代表的传统体育活动。但随着社会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现代社会的交往方式极大地冲击了仡佬族原有的生产生活方式,而如何延续被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仡佬族特色民俗也成了一个重大议题。法律因其特有的规范属性,可以为仡佬族的特色民俗文化保护提供助力。“传统文化自然传承的时代一去不复返,通过立法推动文化传承已成为国家的基本法律义务和道义责任,也是传统文化得以有效传承、发展和创新的基本路径。”[1]
  2 仡佬族非物质文化法律保护必要性
  2.1 仡佬族非物质文化的内在独特性
  2.1.1 民族性
  仡佬族在历史上曾广泛分布在西南地区。近代以来,仡佬族人更加集中地生活在一起,目前主要聚居于务川和道真这两个以仡佬族苗族为主要人口的自治县,贵州是仡佬族的主要聚集地。即便是在多民族聚居的贵州省,仡佬族的民俗文化也保持了鲜明的民族性。以仡佬族“打篾鸡蛋”的体育活动来说,类似的体育活动在其他民族中也存在,但仡佬族的这项体育竞技是建立在其竹王崇拜的基础上的。古时,仡佬族的青年男女也会借此活动向对方表明心意,具有鲜明的民族性。
  2.1.2 民间性
  仡佬族文明起源于商周时期,仡佬族世世代代以农业为生,被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保护遗产的“三幺台”就是其生活方式的反映。“幺台”在仡佬族的语言中意为“结束”,是仡佬族人在祭祀活动中举行的盛大宴席,近代以来,“三幺台”这一饮食习俗也逐渐褪去祭祀的色彩,成为仡佬族婚丧嫁娶等重要时刻的民间必备饮食习俗。“三幺台”对应的是不同的席位,不同的席别所进行的仪式及其菜单都不相同。在现代,外地游客感受仡佬族热情与魅力的首要方式就是参与“三幺台”宴席。这一习俗历经千年,不断在民间演化传承,具有民间性。
  2.1.3 传承性
  现代社会生活结构的变化,严重冲击了仡佬族世代遵循的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农耕生活,大多数年轻人外出工作,以谋求更好的生活,即使这样,仡佬族也并未遗失先祖流传下来的习俗,这体现了对传统文化的坚持及对自身文化的认同。在道真县等县城中,仡佬族的族人们会在每年农历的三月初二或者三月初三这一天举行祭祀活动,以祈求神灵保佑。通过特殊节日凝聚仡佬族人,在节日活动中加深对仡佬民俗文化的认同感与归属感,也确保了传统文化在不同年龄段的族人中得到传承。
  2.2 仡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外在冲击性
  2.2.1 传承方式较为单一
  仡佬族并不是一个具有众多人口的民族,相较于回族、维吾尔族等人口众多的民族来说,其文化的对外表现力十分欠缺。此外,仡佬族95%的人口集中于贵州省,而贵州省作为多民族聚居的地方,少数民族文化丰富多样,尤其是在千户苗寨、侗族大歌等具有重大吸引力的旅游景点的分流下,仡佬族的传统文化并未受到游客的青睐。在仡佬族内部,其传统文化多在具有血缘关系的家庭成员中进行传承,传承方式比较单一。多数情况下仅有仡佬族人了解这一传统文化,而外部知之甚少,如果不是仡佬族聚居人口较多的地方,一般人很难了解到仡佬族的传统文化。传承方式单一是仡佬族非遗传承面临的首要冲击。
  2.2.2 现代生活的冲击
  现代生活改善了仡佬族人的生活条件,但是也迫使仡佬族人與过去的生活方式和传统文化割裂。过去较为闭塞的环境间接保证了仡佬族传统文化的延续。但随着交通方式的极大便捷、对高生活水平的渴求、城市化的加速推进,越来越多的仡佬族人走进城市,以新的生活方式代替了过去的生活习惯。“经济的飞速发展加快了人们的生活节奏,也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大众外出旅行的闲暇时光,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人们零距离接触的机会”[2],这导致传统文化无人继承。如被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傩戏,即便是仡佬族人,对这一民族特色也并未完全了解。现代生活确实对仡佬族传统文化的传承造成了巨大冲击,但如何将仡佬文化与现代社会相匹配,是现代社会需要思考的问题。
  3 仡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困境
  3.1 地方立法阙如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仅是宣示性规定,没有划定明确的范围。在具体工作的落实上,地方可以根据本地现实情况建立符合本地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框架。贵州省少数民族文化资源丰富,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重要的文化财富。但在贵州省的地方立法中,即便是苗族这样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少数民族,其非遗保护仍不尽完善。贵州省对仡佬族非遗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不完善具体体现在四个方面。
  3.1.1 立法思想片面   立法思想片面首先体现在物质遗产和非物质遗产的法律保护失衡上,当前地方性法规对少数民族的文化保护主要聚焦在物质遗产这一有形客体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还有所欠缺。究其原因在于物质文化遗产的操作性较强,并且具有较高的观赏性,可以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项长期的工作,短期内难以达到预定目标,需要持续投入,所以在保护路径、保护措施上并不完善。其次,地方立法中的文化保护将重心放在主要文化上,对于少数民族文化的关注较少。
  3.1.2 法律保护体系欠缺
  国家层面的保护法律对地方立法保护具有极强的指导意义,但是原则相较于规则而言较为模糊。单独以国家颁布的非遗保护法律对仡佬族的非遗文化进行保护是无法切合仡佬族传统文化的特殊性的,不能满足当下的保护需求。不同地区之间因为经济发展水平、少数民族资源分布等情况的差异,非遗的保护形式与内容也存在较大区别。如东部地区的少数民族非遗保护可以获得更多的资金,开展形式多样的非遗保护,而西部地区少数民族资源丰富,但经济相对落后,旅游业相对发达,种种现实差异使各地需要结合当地政府规章等对非遗进行针对性保护。
  3.2 传承主体法律保护缺失
  新时代观念给封闭的少数民族群体带来了深远的影响,生活方式的改变也让年轻群体更加疏远其民族的民俗文化。仡佬族的文化传承需要有传承主体,为传承人提供法律保护,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根本条件。遗憾的是,我国现阶段并没有相关方面的法律可以为传承人提供法律规范供给,法律规范的供给不足直接导致文化传承后继无人。尤其是一些需要长期坚持学习的传统民俗文化,更加需要对传承人进行全面的保护。
  3.3 法律保护意识薄弱
  3.3.1 法律保护意识未形成
  非遗保护并非是某一方起作用就能達成的。除了需要有非遗传承人的坚守外,还需要外界的普遍认知。非遗较一般公众生活较为遥远,且具有较强的民族特性,普通公众除了通过社交媒体或者是电视新闻外,很难了解到相关信息,即便是专程前往少数民族地区旅游的游客,也仅仅是将非遗作为旅途的见闻之一,更不要说参与到非遗的保护过程中了。归根结底,出现此类情况的原因是地方政府没有重视非遗保护,非遗保护观念欠缺。
  3.3.2 人才队伍尚未构建
  非遗保护并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近年来我国对非遗保护力度的加大,暴露出非遗保护人才的缺口,这主要有两点原因。第一,对非遗保护工作的重视使得非遗保护变成一项极具专业性的工作,其中涉及非遗评估、测量、考察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非遗保护的专业门槛提高。第二,非遗保护的重要性。在各地经济产业调整深化转型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始得到重视。相较于物质享受,现在公众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兴趣渐浓,这也使得各地开始发现非遗保护的积极意义。后期对非遗人才队伍的建立和补充,将使非遗文化保护得到从量到质的提升。
  3.4 法律监督不到位
  3.4.1 经费投入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和《贵州省非物质文化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都对预算保障机制进行了规定。虽然随着人们对非遗价值认知的不断提高,相关的保护经费也在不断增加,但经费投入主要还是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经费投入不完全首先体现在中西部地区,西部地区少数民族众多,相应的非遗保护经费也需要投入更多,但囿于经济财力的不足和需要保护的非遗数量众多,中西部地区在经费投入上长期存在不足。其次在贵州、云南、广西等地中,也存在地区之间经费投入的不平衡。如在贵州省黔西南、黔东南地区,少数民族文化旅游已经成为当地的支柱产业,为了进一步促进发展,其在非遗保护上投入了较多经费。但在黔中等地,非遗预算并没有长期的支出保障,资金使用效益较低。
  3.4.2 法规政策落实不到位
  非遗的法律保护困境包括制度层面和操作层面,制度层面上存在法律规范不完备的问题,而具体操作上存在法律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非遗法》和《条例》虽不尽完善,但是对非遗保护中的主要问题都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标准与流程。面对非遗保护这样类见效期较长的工作,负责非遗保护的工作部门及人员没有严格遵守与落实非遗保护标准,并且相较于贪污受贿等严重犯罪或者是吃拿卡要的严重违纪行为,由于非遗保护的监督并不是重点工作,相关部门缺乏非遗保护工作认知,导致非遗保护监督工作不到位。涉及少数民族非遗保护工作又必须具备一定的特殊条件,并且长期处于公权力管控的范围外,对于非遗保护的工作人员来说没有来自法律的约束。
  4 仡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完善
  4.1 建立体系化的法律保护框架
  有学者提到我国法律体系在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保护上存在行政法体系不健全、刑法规定不周延和知识产权法认定困难的问题[3]。由此,对仡佬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可通过以上路径加以完善。“在经济全球化视域下,破解农耕文明社会与工业文明社会之间的矛盾,须采用法律手段,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样性与完整性”[4]。在行政法中,需要完善行政立法、建立传承人保护制度和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在刑法中,主要是扩大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认定与处罚。在知识产权保护上,需要明确权利主体、权利内容、保护期限和保护标准。同样,地方也需充分发挥积极作用,通过更加具有针对性的地方性法规弥补上层法律规范的不足。
  4.2 加大非遗法律保护的监督与执行力度
  建立了体系化的法律框架后要注重法律的执行,法律如果得不到执行,无异于一纸空文。执行就是负有义务的主体妥当履行义务,监督则是由负有监督权利的主体准确行使监督权。非遗的法律保护既涉及权利的保障,也涉及义务的遵守。在非遗保护中,需要对传承人的法律权利进行保障,这一保障不仅包括经费的下拨还包括相关人身权益的维护。在非遗保护工作中负有法律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办事,违法需要受到追究。要切实加大法律的监督力度,对行政违法的主体进行行政处罚,对玩忽职守或者构成其他犯罪的人员,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 结语
  仡佬族瑰丽的民俗文化是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的瑰宝之一,加强对少数民族非遗的保护,需要法律保驾护航,通过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的努力,共同铸就少数民族非遗保护的长城。构建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并在完备体系下有条不紊地开展相关工作,以法治权威的保障突破少数民族非遗保护的瓶颈。同时,应该认识到,法律并不可能完全解决非遗保护存在的问题,非遗的保护与传承更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非遗保护并非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事,需要人们有长久的耐心和坚韧的毅力,坚持非遗保护,这样才能让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成为我们永久的财富。
  参考文献:
  [1] 杨建军.通过立法的文化传承[J].中国法学,2020(5):127-145.
  [2] 初晓旭.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与传播[J].新闻战线,2015(16):59-60.
  [3] 刘春荣.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研究[J].黑龙江民族丛刊,2018(4):126-132.
  [4] 王丽娜.强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手段[J].人民论坛,2019(24):36-37.
  作者简介:周琦(1997—),男,贵州安顺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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