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大法系错误区别中残留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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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常常把对抗制和纠问制诉讼模式的不同作为西方两大法系最根本的不同点,进而依据两个模式又发现、列举出一系列衍生的区别。其中当然有正确的观点也有错误的理解。达马斯卡在本文中首先考察了自由放任时代两大法系所存在的相同点和不同点,进而跟踪之后两大法系发生的变化来甄别那些已经逐渐消失的区别,最终为我们揭示能够成为根本不同点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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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司法审查的学者分别从规范体系、实证经验和因果关系的角度论证司法审查制度的不合时宜。在此基础上,他们提出通过民主来保障人权。虽然民主被官方所认可且有较强的可接受性,并在一定程度上被践行,但以民主观反对司法审查的论者并没有对民主进行清晰的界定,也没有对如何实现民主、如何证明民主的效用、实行民主的成本与收益提出建设性观点。他们理论试错的态度和行为值得肯定,但他们在反对把司法审查当作“最后一根救命稻草”的时候,有意无意地把民主也当作了“最后一根救命稻草”。
士是指产生于春秋战国时期并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一直存在的、以"弘道救世"为己任的、其社会群体(或阶层)在各自社会起到中流砥柱作用的人。士制度主要包括士主体规范、士行为规范、士之特权与使命规范等。骑士是指形成并存在于中世纪欧洲的以追求与维护个人及社会荣誉为己任的、对其相关社会起重要作用的骑兵阶层中的人。骑士制度也可以从骑士主体规范、骑士行为规范及骑士权利义务规范三个方面来概括。士与骑士制度具有同样重要的法律文化地位,但二者从经济、法理、思想基础,到具体内容与各自之特点都存在巨大差异,从而塑造了中西传统法律文化之
保障措施是国际贸易关系中的”安全阀”,其援用须符合严格的条件.本文结合有关案例,分析介绍了WTO争端解决机构对保障措施的适用条件,如不可预见的发展、进口增加、严重损害的确定、通知和适当性等所做的澄清与发展.这些裁定表明,WTO对适用保障措施的多边控制愈加严格,发展中国家成功援用保障措施的难度越来越大.中国应适应这一变化,制定相关对策,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加入WTO的利益.
刑事补强证据规则的完善是刑事证据规则体系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实践适用中,刑事补强证据规则不仅适用极少,且实践效果尚未达到其理论期许.主要存在压缩孤证不能定案规则的适用范围、适用方式为瑕疵证据补正规则所置换,以及刑事补强证据规则适用的印证化处理三个方面的功能异化.就此,应在厘清辅助证据、补强证据以及印证证据三者之间关系的基础上,将刑事补强证据规则的适用对象限定为九类证明力存疑的证据.明确补强证据的三个特性,将传闻证据等三类证据排除于补强证据的范围之外.同时,”以待证事实的重要性为主,以辩方是否提出质疑为
基于程序属性差异,以刑事诉讼程序为中心构建的刑事证据体系难以有效兼容刑事非讼程序,导致其证据体系面临理论研究导向不明,立法规范内容缺失,实践操作流程混乱等困境.刑事非讼程序证据体系具有证据形式种类丰富,证明对象指向多元,证明过程缺乏对抗,证明标准层次多样等特征.在刑事诉讼证据体系与刑事非讼证据体系二元分立的基本理念指导下,独立刑事非讼程序证据体系的构建一方面应当完善立法规范,增加刑事特别程序证据概括性规范与具体程序操作性规范.另一方面应当优化实践适用,拓展证据来源,创新证明形式,顺畅程序衔接.
为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认罪认罚前的证据知悉问题正为我国所关注.无独有偶,以辩诉交易普遍适用、错误定罪大量披露为背景,美国对认罪答辩前的证据开示问题也进行了持续性反思.近年来,美国各州陆续进行了大幅度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改革,由”封闭卷宗模式”逐步向”开放卷宗模式”转型,其中以纽约州2019年4月1日通过的《证据开示司法改革法案》最具代表性.以”早期及全面证据开示”理念为指导,纽约州立法确立了全面的主动开示、分阶段的早期开示、认罪答辩的特别开示,并设置了保护令程序等配套机制,这为我国构建认罪
在互联网时代,司法鉴定的理论与技术逐步被公知,这在一定程度上为不法人员提供了对抗鉴定的条件.不法行为人从技术层面干扰鉴定活动,企图得到于己有利的鉴定意见的行为属于”反鉴定”行为.”反鉴定”行为已经对鉴定实务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轻则增加鉴定工作的难度、延缓鉴定进度,重则导致鉴定意见出错,甚至引发事实认定者认定的事实错误.笔迹鉴定是经验性较强的鉴定技术,”反鉴定”行为表现较为突出,因此本文结合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笔迹鉴定为视角,通过实证研究论述”反鉴定”行为的目的和典型表现形式
现行立法并未明确指明私鉴定之性质,对私鉴定准用私文书证质证规则的理解与适用意见在理论上存在较多缺陷.传统学理视角下倾向于将私鉴定定性为民事证据,此种错误认知有其内在的逻辑矛盾,且限制了进一步探讨的空间与路径.实证研究表明,受立法和学理上的影响,证据定位导致私鉴定在司法实践中产生诸多适用弊端.为破解前述理论及实务困境,应当将私鉴定定性为诉讼主体所作的当事人陈述.私鉴定既是当事人事实主张的一部分,又是当事人顺应主张具体化要求的重要体现.此举不仅能够化解私鉴定与司法鉴定之间的冲突,还能够恰当地贴合司法解释规定而
强制医疗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中针对精神障碍者触犯刑法而无刑事责任能力时采取的一种特别程序.具体实施过程中,法官对案件相关证据审查后可能驳回强制医疗申请,致精神障碍者重回社区.本文调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强制医疗申请被驳回的65起案例,结合本地司法部门访谈及实务案件调研,针对强制医疗申请被驳回,揭示了现状,分析了原因,并就完善刑事强制医疗审批程序提出了应对措施,以期提升侦查取证与证据审查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在保障精神障碍者人权的基础上,降低精神障碍者再次实施危害行为的可能性.